3.1订立合同(课件)《企业法律基础与实务》(电子工业出版社)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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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学段 中职
学科 职教专业课
课程 经济法律法规
教材版本 -
年级 -
章节 -
类型 课件
知识点 合同法律制度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新授课
学年 2024-2025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PPTX
文件大小 577 KB
发布时间 2024-07-16
更新时间 2024-07-16
作者 匿名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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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模块三 企业交易与担保 法律制度与实务 模块三 企业交易与担保 法律制度与实务 任务1 订立合同 任务1 订立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特征 合同也称契约,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2)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分类 1、根据合同的成立、生效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来划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2、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条件来划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3、根据给付义务是否由当事人互负为标准来划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4、根据当事人获得利益是否给付相应代价来划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5、根据法律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来划分: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6、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来划分: 主合同和从合同 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 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其他形式 主要是指行为推定形式。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为承诺,合同成立。 三、合同订立的程序 《民法典》第47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一)要约 1、要约的有效条件 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含有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数个特定人发出,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2、要约邀请 又称为引诱要约,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 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473条的规定,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内容和宣传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的生效时间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撤回:撤回的通知先于或者和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未到达,未生效)。 撤销: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已经到达,已生效)。 但是有严格限制的情况除外: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1)要约存续期间届满。 (2)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3)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4)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5、要约的失效 (二)承诺 1、承诺的有效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2、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的确定,如同要约到达时间的确定。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通常情况能及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如电报故障、信函误投等传达故障,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承诺已经生效的,合同已经成立,不能撤回。 承诺的迟延 承诺的迟到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通知方式做出承诺的——到达之日; 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承诺行为做出之日; 特殊情况: 1、合同书形式——签字或者盖章; 2、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可签订确认书,确认书签订之日起合同成立; 3、数据电文 4、实际履行的效力 5、要式合同——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之日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不要式合同:承诺生效地;要式合同: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地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合同缔结过程中。 2、一方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 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 五、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 (5)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模块三 企业交易与担保 法律制度与实务 任务2 履行合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实现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合同的履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必然发生的法律效果。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包括: 1、适当、全面履行原则 2、诚信原则 3、绿色原则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帝王规则 任务2 履行合同 质量 履行地点 履行费用 履行期限 价款 履行方式 约定优先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接受货币的一方 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卖方所在地 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2)互负的债务同时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构成后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双方合同中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 (4)应该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的可能。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债务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一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给付的现实危险的,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要符合下列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履行。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先履行债务一方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的保全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2)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3)债务人的怠于行使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已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 1、客观要件: (1)债务人于债权成立后对财产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侵害了债权,即危及到债权实现。 2、主观要件: 指债务人和第三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即明知有害于债权而仍进行行为。 Thanks! 谢谢观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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