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与实务(课件)《企业法律基础与实务》(电子工业出版社)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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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学段 中职
学科 职教专业课
课程 经济法律法规
教材版本 -
年级 -
章节 -
类型 课件
知识点 中小企业法律制度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新授课
学年 2024-2025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PPTX
文件大小 1.14 MB
发布时间 2024-07-16
更新时间 2024-07-16
作者 匿名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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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模块二 企业组织及运行法律制度与实务 模块二 企业组织及运行法律制度与实务 任务1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与实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非法人企业 4、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灵活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设立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投资人有权自主选择企业事务的管理形式。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2、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的义务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①投资人决定解散; 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确立清算人 2、通知和公告 3、执行清算事务 4、财产清偿顺序: 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 5、注销登记程序 任务2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与实务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任务二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与实务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谓无限连带,包括两方面: ①无限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所有的全部资金为限而以合伙人自己的所有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②连带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相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当某一合伙人偿还债务超过自己所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先外后内原则) 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非法人!!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 ①无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 ②限制性规定: 合伙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法律并未规定投资人对合伙企业投资数额的限制。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1)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 字样,不得使用“有限 ”、“有限责任”、“股份有限”或者“公司”字样。(非法人) (2)必须要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其他经营条件 18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出资 合伙企业 财产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合伙企业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①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企业财产独立于合伙个人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持有,共同管理和使用; 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20 20 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1 21 3、财产份额的转让 内部转让:通知义务 外部转让 一致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 有优先购买权 通过修改合伙企业协议成为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2 22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管理 (一)合伙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1或数个)“同等权利” (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竞业禁止和交易禁止(除一致同意外) (三)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决议 1、按约定来 2、否则一人一票,>50% 3、必须一致同意事项: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分配、分担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和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和合伙人的关系 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四、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 (一) 入伙: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重新订立入伙协议。 1、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退伙: 1、退伙的原因 (1)自愿退伙:主观原因,自愿退伙。 (2)当然退伙:特定事由,必须退伙。 (3)除名退伙:特定原因,被要求退伙。 2、退伙的效果 (1)退还财产份额,损失赔偿 (2)退还办法—协议(货币/实物) (3)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证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人的限制:2人以上,50人以下,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1、责任承担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五、有限合伙企业 2、有书面协议 3、有限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 4、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有限合伙”字样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3、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除约定或同意外,普通不可) 4、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不可) 5、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不可) 6、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5 35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对比 对比项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人员 ≥2 2≤人≤50 至少含一个普通合伙人 出资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 (劳务)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 (不得劳务出资) 财产 性质 清算前,不得分割, 分割有限制,(未同意)不得出质 可以出质 管理 事务 委托 可以 不可以 权利 执行权,监督权,知情权,异议权,表决权 建议 义务 竞业禁止和交易禁止 允许 损益 分配 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分配、分担 无限连带责任(追偿) 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对比 对比项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入伙 入伙前 无限连带责任 认缴出资额为限 入伙后 取回的财产为限 退伙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当然退 不得强行退 死亡或组织终止 当然退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取得有限合伙资格 转变 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对比 对比项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人员 ≥2 2≤人≤50 至少含一个普通合伙人 出资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 (劳务)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 (不得劳务出资) 财产 性质 清算前,不得分割, 分割有限制 可以出质 管理 事务 委托 可以 不可以 权利 执行权,监督权,知情权,异议权,表决权 建议 义务 竞业禁止和交易禁止 允许 损益 分配 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分配、分担 无限连带责任(追偿) 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对比 对比项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入伙 入伙前 无限连带责任 认缴出资额为限 入伙后 取回的财产为限 退伙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当然退 不得强行退 死亡或组织终止 当然退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取得有限合伙资格 转变 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如律师事务所、医生诊所、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 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债务责任的承担”上。 (1)对外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对内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保障措施 七、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①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的确定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算人的职责 4、清偿顺序 5、清算结束 Thanks! 谢谢观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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