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模块一 企业法律基础知识
任务2 代理制度与实务
任务2 代理制度与实务
一、代理概述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
(3)代理人的代理活动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并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4)代理人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3、代理的适用范围
(1)适用代理的行为。
①代理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加工承揽等行为均可以通过代理人完成。
②代理向其他法律部门的申请、申报行为。如办理法人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缴纳税金、报关等行为。
③代理诉讼行为。当事人无论是否有诉讼能力均可以委托代理人实施民事、经济诉讼行为。
(2)不适用代理的行为。
①具有人身性质的意思表示。如婚姻登记、收养子女、订立遗嘱等。
②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如预约演出、授课、完成书画作品等。这些行为和债务必须由特定人亲自完成,如果通过代理人完成则可能损害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代理的种类
代理人
被代理人
第三人
代理行为
以被代理人
名义
直接承担法律后果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委托
法定
代理种类
(一)委托代理
(1)含义:指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是最广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
(2)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
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3)委托代理授权采取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指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产生的根据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组织关系等。
三、代理权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四、代理权滥用和无权代理
前提 情形 法律后果
滥用代理权 有代理权 自己代理 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双方代理
恶意串通
无权代理 无代理权 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效力待定,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它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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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3 诉讼时效制度与实务
任务3 诉讼时效制度与实务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一种制度。
(二)特征
(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虽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同时诉权也并不因此而消灭。
(3)诉讼时效期间属于可变期间,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
(4)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的规定。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权利最长保护期限
对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要优先适用特殊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出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4年;《保险法》规定了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除 3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和权利最长保护期限
(一)开始(起算)
普通、特别诉讼时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最长诉讼时效:“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二)中止
事由: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法律效果: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三)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进行期间,因起诉(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承诺(义务人承认其义务或履行义务)或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类似情形)而中断。
法律效果:中断前诉讼时效期间=0,中断后的诉讼时效期间=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权利人因特殊情况确实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时效届满后,由法院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发生事由 发生时间 法律效果
中止 主观意志不能决定 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 中止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6个月
中断 主观意志决定 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 中断事由发生后时效重新计算
延长 特殊情况 诉讼时效已过 法院决定延长期间长短
中止、中断、延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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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4 民事法律行为
任务4 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法典》13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一)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与决议
(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三)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四)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
(五)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想一想:分类的标准是什么?
四、法律行为的生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五、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法律行为
主观方面,行为人的认识与客观事实存在根本性的背离;
客观方面,因为发生这种背离,给行为人造成了较大损失。
2.、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
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该行为是有偿行为;
(2)行为内容显失公平;
(3)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
3、因遭受欺诈实施的法律行为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未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4、因遭受胁迫实施的法律行为
以给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欺诈、胁迫行为,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六、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区别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情况
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区别无权处分
七、无效的法律行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八、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返还财产
折价补偿
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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