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货物的运输保险(课件)《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高教版)同步教学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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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 学段 | 中职 |
| 学科 | 职教专业课 |
| 课程 | 国际贸易实务 |
| 教材版本 | - |
| 年级 | - |
| 章节 | - |
| 类型 | 课件 |
| 知识点 | 国际货物运输 |
| 使用场景 | 同步教学 |
| 学年 | 2024-2025 |
| 地区(省份) | 全国 |
| 地区(市) | - |
| 地区(区县) | - |
| 文件格式 | PPTX |
| 文件大小 | 5.00 MB |
| 发布时间 | 2024-07-13 |
| 更新时间 | 2024-10-19 |
| 作者 | 匿名 |
| 品牌系列 | - |
| 审核时间 | 2024-07-13 |
| 下载链接 | https://m.zxxk.com/soft/46318583.html |
| 价格 | 0.00储值(1储值=1元) |
| 来源 | 学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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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第八章 货物的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的定义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补偿原则
四、近因原则
案例思考
海轮的舱面上装有1000台拖拉机,航行中遇大风浪袭击,450台拖拉机被卷入海中,海轮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则有翻船的危险,船长下令将余下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请问:这1000台拖拉机的损失由谁承担,属于何种性质?
第一节 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
说明:在各种运输货物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久的是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一、风险
(一)海上风险
分类:A 自然灾害 B 意外事故
(二)外来风险
分类:A 一般外来风险 B 特殊外来风险
二、损失和费用
(一)海上损失和费用
1 全部损失:A 实际全损 B 推定全损
2 部分损失:A 共同海损 B 单独海损
3 费用:A 施救费用 B 救助费用
(二)外来风险的损失
分类:A 一般外来风险的损失
B 特殊外来风险的损失
案 例
1、有一台精密仪器价值15000美元,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船身剧烈震动而使仪器受损。事后经专家检验,修复费用为16000美元,如拆为零件销售,可卖2000美元。问该仪器属于何种损失?
2、有一批已购买保险的货物,装载该批货物的货轮在航运中发生了火灾,经船长下令灌水施救后,火被扑灭。事后查明该批货物损失如下:(1)500箱受严重水渍损失,无其他损失。(2)300箱已烧毁。试分析上述四种情况下海损的性质。
第二节 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说明:
1 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险别,按照能否单独投保,可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
2 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而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只有在投保某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附加险。
一、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与条款
(一)平安险
责任范围:
1 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或推定全损;
2 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 意外事故(前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4 装卸或转运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 被保险人的施救费用;
6 在避难港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卸货港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 根据“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责任范围:
水渍险 = 平安险 +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责任范围:
一切险 = 水渍险 + 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说明:
1 责任范围的大小顺序:
一切险 > 水渍险 > 平安险
2 投保人可根据货物的特点、运输路线等情况选择投保
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险别中的任一种。
案例
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分装两艘货轮驶往目的港。一艘货轮在航行中遇暴风雨袭击,船身颠簸,货物相互碰撞而发生部分损失;另一艘货轮在航行中则与流冰碰撞,货物也发生了部分损失。请问:保险公司对于这两次的损失是否都应给予赔偿?
2 我某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化肥,装运前按合同规定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顺利开航。载货船舶启航后不久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损失价值达1000美元。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袋包装破裂,估计损失达1500美元。问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 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4 保险责任起讫期限:
仓至仓条款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二、附加险
(一)一般附加险11种
(二)特殊附加险8种
三、海洋运输货物专门保险险别与条款
(一)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险别分类: A 冷藏险
B 冷藏一切险
(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
案 例
上海某单位以CIF条件从国外进口某货物一批,卖方已代办了一切险。该批货物在上海卸货后,当晚在码头被偷窃。买方能否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四、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6种险别:
1 协会货物(A)险条款(可单独投保)
2 协会货物(B)险条款(可单独投保)
3 协会货物(C)险条款(可单独投保)
责任范围: C险 < B险 < A险
4 协会战争险条款(可单独投保)
5 协会罢工险条款(可单独投保)
6 恶意损害险条款
第三节 我国陆空邮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一、我国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一)基本险:
1 陆运险(相当于海运保险中的“水渍险”)
2 陆运一切险(相当于海运保险中的“一切险”)
3 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专门险,也是基本险)
(二)附加险
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
(只有投保了陆运险或陆运一切险的基础上才可加保)
(三)保险人责任起讫
仓至仓责任条款
二、我国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险别与条款
(一)基本险
1 航空运输险(相当于水渍险)
2 航空运输一切险(相当于一切险)
(二)附加险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
(三)保险人责任起讫
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开始,直到目的地最后仓库为止(如未到达上述仓库,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满30天为止)。
三、我国邮政包裹运输保险险别与条款
(一)基本险
1 邮包险
2 邮包一切险
(二)附加险
邮包战争险
第四节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一、确定保险金额
1 保险金额的定义: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 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金的基础。
2 在国际贸易中,保险金额通常还需在发票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率,即保险加成。
3 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
保险金额= CIF价×(1+投保加成率)
4 贸易合同中仅有CFR 或CPT价格时,应先将该价格转换为CIF或CIP价格。
CFR
CIF = ————————————————
1- [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
5 我国进口贸易中,如果合同中只有FOB(FCA)价格,可按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平均运费率和平均保险费率来计算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FOB价格×(1+平均运费率+平均保险费率)
二、办理投保和交付保险费
1 办理投保时,应填写投保单,并交付保险费。
2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如按CIF 投保,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CIF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保险费的计算实例参见教材P41
计算实例
一批出口货CFR价为1980美元,现客户来电要求按CIF价加20%投保海上一切险,我方照办,如保险费率为l%时,我方应向客户补收保险费若干?
三、取得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的主要种类:
(一)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也称大保单,是一种最规范、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保险单据。(背面载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二)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也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据。(背面不载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三)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
是一种将发票和保险单相结合的,比保险凭证更为简化的保险单据。
(四)预约保单open policy
又称预约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一般为进口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总合同。在实际业务中,预约保单适用于我国自国外进口的货物。凡属预约保单规定范围内的进口货物,一经起运,我国保险公司即自动按预约保单所订立的条件承保。
(五)批单
保险单出立后,投保人如需要补充或变更其内容时,可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即另出一种凭证,注明更改或补充的内容,这种凭证即为批单。
说明:
1 保险单据的转让无需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也无需通知保险人。即使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单据仍可有效转让。
2 保险单据的出单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所列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承运人接受监管的日期。因此,办理投保手续的日期也不得迟于货物装运日期。
四、保险索赔
进出口货物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履行的索赔手续:
(一)损失通知
(二)向承运人等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三)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四)备妥索赔单证
基本险的索赔时效:
自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对易碎和易短量货物的索赔,应了解是否有免赔的规定:
1 无免赔的规定:即不论损失程度,均予以赔偿
2 有免赔率的规定:
(1)如果损失额没有超过免赔率,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如果超过免赔率,则分为两种情况:
A 相对免赔率:不扣除免赔率全部予以赔偿;
B 绝对免赔率:扣除免赔率,只赔超过部分。
(PICC采用绝对免赔率)
五、代位追偿
含义:在保险业务中,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双重获益,保险人在履行全损赔偿或部分损失赔偿后,在其赔付金额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方要求全损赔偿或相应部分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代为追偿权,或称为代位权。在实际业务中,保险人需首先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才能取得代位追偿权。
第五节 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说明:
1 如买方委托卖方代办保险,则应明确规定保险金额、投保险别、按什么保险条款保险以及保险费由买方负担。同时规定保险费的支付时间和方法。
2 以CIF、CIP成交的合同,应明确规定由谁办理保险、投保险别、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以及按什么保险条款保险,并注明该条款的生效时间。
3 在保险条款中应避免使用通常险、惯常险或海运保险等笼统的规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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