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七章 货物的运输
国际贸易中的运输方式:
(1)海洋运输(采用最多)
(2)铁路运输
(3)航空运输
(4)公路、内河、邮政和管道运输
(5)国际多式运输和大陆桥运输
第三节 其他运输方式
一、铁路运输rail transport
(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1 定义
2 有关国际铁路联运的国际条约:
(1)国际货约(参与国为欧洲主要国家)
(2)国际货协(我国为国际货协的成员国之一)
3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
4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运输费用
发运国段,按发运国铁路的国内运价计算;
到达国段,按到达国铁路的国内运价计算;
过境国段,按国际货协统一过境运价计算。
(二)对香港的铁路货物运输
1、全过程由内地段铁路运输和港段铁路运输两段组成。
2、 内地铁路发货站---深圳北站(中外运深圳分公司代理)----租车、报关----香港九龙车站----香港中国旅行社(中外运深圳代理)本地托运、报关----提货交收货人
3、运输单据:内地段、港段铁路两种货运单。
结汇单据:承运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是内地外运公司签发的全程联运单据。
4、运费:分两段不同货币支付。
二、 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的优点
(一)国际空运货物的运输方式
1、班机运输
2、包机运输
3、集中托运方式
4、航空急件传送方式
(最快捷的运输方式,也称桌到桌运输)
5、陆空联运
(二)航空运输的承运人
1、航空运输公司(实际承运人)
2、航空货运代理公司(货主和/或航空公司的代理)
(三)航空运单
1 是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
2 是货物收据;
3 不是物权凭证。
(四)航空运价和运费
运费一般按照货物的实际重量(公斤)和体积重量(以6000立方厘米或366立方英寸体积折合一公斤)两者之中较高者为准。
三、公路、内河、邮政和管道运输
(一)公路运输
1 机动灵活,简捷方便,是港口、车站等集散货物的重要手段。
2 门到门运输方式下必不可少的运输手段。
3 为我国边疆地区与邻国以及港澳地区贸易运输的主要方式。
(二)内河运输
1 是连接内陆地区与沿海港口的主要运输方式之一。
2 是我国与邻国通过国际河流的主要运输方式之一。
(三)邮政运输
1 国际邮件可分为函件和包裹两大类。
2 国际邮政运输具有国际多式联运和“门到门”运输的性质。
3 我国是万国邮政联盟的成员国。
4 由于邮政部门对包裹的重量和体积有严格限制,所以邮政运输只适宜运送仪器、机器零件、金银首饰、样品等零星贵重物品。
(四)管道运输
适用于运输液体和气体货物。
四、国际多式运输和大陆桥运输
(一)国际多式联运
1 定义:
2 多式运输经营人MTO
(1)可以是实际承运人,办理全程或部分运输业务;
(2) 也可以是无船承运人,将全程运输交由各段实际承运人来履行。
3 多式运输单据: (MTD)是指证明多式运输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运输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二)大陆桥运输
1 定义:
2 优点 :通过大陆桥运输,缩短运输距离和运输时间,降低营运成本。
3 大陆桥实例:
(1)世界上第一个出现的大陆桥:美国大陆桥
(2)西伯利亚大陆桥(第一条欧亚大陆桥)
(3)新欧亚大陆桥
东起江苏连云港,西至荷兰鹿特丹
一、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 (B/L)
1 性质与作用
(1)它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表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它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但本身不是运输合同。
第四节 海上货运单据
2 海运提单的内容
A提单正面内容
B提单背面条款
国际上规定提单背面条款的公约:
(1)《海牙规则》(最为重要)
(2)《维斯比规则》
(3)《汉堡规则》
3 海运提单的种类(见教材)
思考题
如承运人在提单上批注“承运人对货物的质量和箱内的数量不负责任”或“对装入纸袋内的货物因包装性质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坏,承运人不负责任”,或“货物的包装是旧桶,这类字样,是否构成不清洁提单?银行能否拒收?
二、海运单 Sea Waybill; Ocean Waybill
说明:
1 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可转让,与海运提单有根本区别。Non-Negotiable
2 收货人不凭海运单提货。
3 不可转让海运单更能适应国际贸易中EDI技术的运用。
第五节 运输条款
交于交货时间,公约规定:
(1)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一段时间内交付货物;如合同未规定日期或一段交货时间,则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2)如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以前交货,或者迟延交货,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和/或拒收货物,也可宣告合同无效。
一、 “交货”和“装运”的概念
1 在F组、C组贸易术语下,交货的含义接近与装运的含义,但也有一定区别。
(卖方向买方交货的标志为转让运输单据。在这两组贸易术语中,卖方转让运输单据的时间要比货物装运的时间晚)
2 在E组、D组贸易术语下,交货与装运完全是不等的概念。
二、装运时间
1 在实际业务中,规定交货时间的方法:
(1)Shipment during March 2002
(2)Shipment during Feb./Mar. 2002
(3)Shipment at or before the end of May 2002或 Shipment on or before July 15th 2002
(4)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注意:在采用这种装运期规定时,必须同时规定有关信用证开到的期限。
说明:
1 在合同中,应尽量避免采用近期装运的表示方式,如迅速装运prompt shipment、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尽快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等。
3 在出口业务中,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能接受对方提出的在合同中既规定装运时间又规定到达时间的做法。
三、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一)装运港或装运地
出口业务中
1 使用FOB、CFR和CIF术语时,应选择海轮能直接进
入载运货物的港口为装运港。
2 在采用多式运输的情况下,一般应以有多式运输经营
人收货站的地方作为装运地点。
3 如交易数量较大或货物来源分散,集中在一个地点有
困难的时候,则可争取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点装运。
进口业务中
必须考虑到我国的贸易政策以及我方接货的可能性。
具体的规定方式
1 只规定一个装运港(地)
例 Port of shipment:Shanghai
2 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地)
例 Port of shipment: Qingdao and Shanghai
Port of shipment: Qingdao and Shanghai
3 笼统规定 例Port of shipment: China ports
说明:
1 当采用第2、第3种规定方式时,如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则卖方可在范围之内任选;
2 如买方安排运输,则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限或装运时间前一段时间将最终选定的装运港(地)的详细信息通知买方。
(二)目的港或目的地
规定目的港(地)的方法:
1 只规定一个目的港(地)
例 port of destination: New York
2 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目的港(地)
例 port of destination:London/Liverpool
3 笼统规定
例 port of destination:U.K. ports
出口业务中,考虑是否能够接受买方提出的目的港/地应考虑:
(一)贯彻我国有关的贸易政策
(二)对目的港/地的规定,应力求明确具体(在特殊情况下,可选择性地接受,但必须要考虑到港口条件及对方确定目的港的最后时限。)
(三)在我方负责运输的情况下,如运往目的港无直达班轮或航次较少,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运。
(四)目的港必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
(五)对内陆国家的交易,如选用CFR、CIF应选择距离该目的地最近的,我方能够安排船舶的港口为目的港。除非多式联运承运人能够接受全程运输,一般不接受以内陆城市为目的地。
(六)规定的目的港和目的地如在世界范围内有重名,应明确国别与所处方位。
(七)正确使用选择港。
选择港
1 定义 即允许收货人在预先提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卸货港中,在货轮驶抵第一个备选港口前,按船公司规定的时间,将最后确定的卸货港通知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方负责按通知的卸货港卸货。按一般航运惯例,如果货方未在规定时间将选定的卸货港通知船方,船方有权在任何一个备选港口卸货。
2 采用选择港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中规定的选择港的数目一般不超过3个;
(2)备选港口在同一条班轮航线上,而且是班轮公司的船只都能停靠的港口;
(3)在核定价格和计算运费时,应按备选港口中最高的费率加上选港附加费计算。
(4)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因选择港而增加的运费、附加费均由买方负担。
选择港实例
(1) CIF London/Hamburg/Rotterdam optional
(2) CIF London,optional Hamburg/Rotterdam.Optional additionals for buyer’s account
四、分批装运和转运
(一)分批装运
1 定义
2 适用场合:在国际贸易中,有的交易因为数量较大,或是由于备货、运输条件、市场需要或资金的限制,有必要分期分批交货的时候,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3 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的方法:
(1)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未规定分批的具体时间、批次及数量。
(2)既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又规定分批的具体时间、批次及数量。
4 说明:
(1)在合同中如没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解释。所以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除非信用证明示不准分批装运,卖方即有权分批装运。
(3)如果信用证中规定了每批装运时间和数量,若其中任何一期未按规定装运,则本期及以后各期信用证均失效。
(4)按惯例:运输单据表面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及/或不同的装运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将不视作分批装运。
案例分析
我国出口2000公吨大米至新加坡,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时间为2002年1月/2月。结果我方分别于2月25日在烟台、于3月2日在上海装运1000公吨大米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
(二)转运
1 定义:
2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禁止转运,实际上仅是禁止海运港至港除集装箱以外的货物运输的转运。但该解释仅适用于信用证业务的处理而不涉及买卖合同条款的解释。
3 进口商如果要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运,在申请开证时也
应明确列明禁止转运的条款。
六、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实例:
(1)Shipment during Oct./Nov./Dec.2002,with 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hipment allowed
(2)During Mar./Apr. in two shipment,transhipment is
prohibited.
(3)Shipment during May from Shanghai to New York.
The seller shall advise the buyer 30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of the time the goods will be ready
for shipment.Partial shipment and transhipment allowed.
案例分析:
1、我国出口2000公吨大米至新加坡,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烟台、连云港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
2、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150公吨冷冻食品的合同。合同规定:3-7月份装,每月平均装运30公吨,凭即期信用证支付,后来证规定装运前由港口商检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我方3至5月份正常交货,顺利结汇。但到6月份,由于船期延误,推迟到7月6日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6月30日,而送银行的商检证书在船边的测温日期为7月6日,后又在7月10日同船运出30公吨,我方所交商检证书在船边的测温日期为7月10日。问:这样做有何问题?
3、某卖方曾出售一批大米,合同规定在当年3~4月份装运,但卖方因手中有货、也有船,便在2月份将大部分大米装上了船,只剩下八分之一的大米在3月份装船。后来因粮食价格下降,买方就以卖方提前装运、违反约定的装运期为由而拒收货物。于是,卖方即向法院起诉。卖方认为,买方并没有受到任何损失,且提前装船的大米,与本应在3月份装船的大米,并无区别。
问:买方是否有权拒收货物?
4、美国某商人曾按CFR新奥尔良条件从英国某商人购买500吨生铁,合同规定在格拉期哥港口尽快(as soon as possisible)装船。后因格拉哥港口租不到船位,卖方便改在里斯港口装船。实际上,从里斯港口装船,比从格拉斯哥装船到达的时间还早。货物到达美国后,正值钢铁市场价格下跌,买方便以卖方擅自改变装运港为由而拒收货物,于是卖方诉诸地方法院,以关于格拉斯哥港哥港装船的规定不是一项重要的规定为由,要求买方赔偿。
问:如果你是法官,你应如何判决?
5、阿根廷某商人(卖方)曾按FOB条件向国外某商人(买方)出售一批粮食。双方在买卖合同中规定,限当年9月30日前,买方派船到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买方租船后,及时将船名等事项通知了卖方,因该船中发生故障,难以按时到港。卖方见粮价上涨,便在9月29日下午4点向买方发出警告,声称若该船不能按时到达约定的港口装货,即准备撤消合同。买方接到通知后,便立即用电话通知其在装运港的代理,临时租了一条正准备放空开出的粮轮,并在9月29日下午4点半通知卖方向该轮装货。卖方拒绝装货,其理由是,该轮不是买方原先通知的那条船,双方因此引起争议。
问:买方的做法是否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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