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税务会计与实务操作
王红云主编
立信会计出版社
第十一章 资源税的会计核算
【内容提要】
掌握自产销售产品资源税的核算,了解收购未税矿产品的资源税的核算。
第一节 资源税的基本内容
一、资源税的内容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生产或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征收,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不征资源税。
我国现行资源税属于级差资源税,主要是调节矿产和盐资源的级差收入。资源税不仅对符合规定的中国企业和个人征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不征资源税)以外,也要依法征收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只限于矿产和盐资源,包括两大类:
1.矿产品类,主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及其他非金属原矿;
2.盐类,主要指固体盐、液体盐。
二、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决定减税或免税;
3.对独立矿山应纳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款标准的60%征收;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三、资源税的税目税率表
说明:纳税人执行的单位税额标准,根据价格、资源和开采条件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在规定幅度范围内,每隔一定时期调整一次。由于矿山的资源级差状况是在不断变化的,一般变化规律是3~5年变化到一个新梯次。因此,应根据资源级差状况的变化对税额作相应的调整。
四、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缴纳。
2.如果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
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3.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二节 资源税的核算
一、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从量定额征收,其计税依据是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二、资源税的核算
(一)企业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和资源税企业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上缴资源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二)企业自产自用应缴资源税的核算
借:生产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三)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应缴资源税的核算
支付收购款时:
借:在途物资(材料采购)
贷:银行存款
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额时:
借:在途物资(材料采购)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四)企业外购液体盐加工或固体盐应纳资源税的账户处理
企业在购入液体盐时
借:在途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企业加工成固体盐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交资源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将销售固体盐应纳税额抵扣液体盐已纳税后的差额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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