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其他税金的会计核算 (课件)《税务会计与实务操作》(立信会计出版社)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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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税务会计与实务操作
王红云主编
第十二章 其他税金的会计核算
【内容提要】
了解特定目的税类、财产税类和行为税类各个税种的概念、特点及其税制要素,掌握各个税种应纳税额的计和核算方法。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核算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核算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内容
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但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城建税。
1.特点
1)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附加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同时附加于上述“三税”税额,本身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即只要缴纳了“三税”就必须依法缴纳城建税。
2)具有特定目的。城建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实际是一种附加税的性质。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税目税率表
税率 范围 说明
城建税 7% 市区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
5% 县城、建制镇
1% 其他地区
教育费附加 3%
2.特殊规定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2)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3)对金融业调增3%征收的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4)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要进行“三税”退还的,可同时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5)对于铁道部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统一规定按5%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实纳增值税+实纳消费税+实纳营业税)×适用税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核算
1.计算: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二、教育费附加的核算
(一)教育费附加的基本内容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缴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其特点是为了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1.特殊规定
(1)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2)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3)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2.征收比率3%,生产卷烟和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1.一般单位和个人: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实纳消费税+实纳营业税)×征收比率
2.卷烟和烟叶生产单位: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实纳消费税)×征收比率×50%
(三)教育费附加的核算
尽管属于“费”,在核算时也通过“应交税费”核算。
计算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的核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土地权利而产生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我国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收入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
表12-2
级次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比例 税率 速算扣除率
1 50%(含)以下 30% 0
2 50%以上~100%(含) 40% 5%
3 100%以上~200%(含) 50% 15%
4 200%以上 60% 15%
(二)税收优惠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其中“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2.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地点
不论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经营所在地、居住所在地设在何处,均应在房地产的所在地申报纳税。
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增值率=
依据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并且依据适用税率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其中,土地增值额的计算公式为:
土地增值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一)收入总额
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如登记、过户手续费。
2.房地产开发成本
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1)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2)前期工程费;(3)建筑安装工程费;(4)基础设施费;(5)公共配套设施费;(6)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
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三项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三税一费”,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因列入管理费用中,故在此不允许单独再扣除。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允许在此扣除。
5.财政部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
此条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适用。加计20%的扣除,用公式表示: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三、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2010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要求土地增值税从严清算,并明确了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的若干计税问题。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的确认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的扣除项目金额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3)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1)、(2)项所述两种办法。
(4)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四)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契税的扣除
(六)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
(七)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
(八)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
四、土地增值税的核算
1.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计算税金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实际上缴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因转让房地产收入而应缴土地增值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非房地产业企业转让或销售房地产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计算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上缴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五、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分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纳税申报表或从事非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纳税申报表。
第三节 房产税的核算
一、房产税的基本内容
(一)征税范围
房产税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这种不动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余值或租金向房产产权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类税。
(二)纳税义务人
1.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也缴纳房产税。
2.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房屋。
(三)房产税的税目税率
表12-4
房产税的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备 注
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 1.2% 减除幅度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 12%
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 4%
(三)房产税的纳税地点
房产税应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
(四)纳税义务时间
1.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建房屋,自建成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房的,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纳税;
4.在验收前使用、出租、出借的,从使用、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
(五)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1.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以及经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免税房产。
(5)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二、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交房产税
=房产账面原值×(1-10%至30%)×1.2%
(二)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交房产税
=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
三、房产税的核算
计算和缴纳房产税时:
借:管理费用(或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核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内容
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7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税目税率
表12-5
土地使用税的税目税率表(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级 别 人 口 税 额
大城市 50万以上 1.5元至30元
中等城市 20万-50万 1.2元至24元
小城市 20万以下 0.9元至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元至12元
(二)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供房产,自交付出租、出供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五)税收优惠
1.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2008年12月18日,规定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征免税: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核算
年终计算和缴纳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第五节 耕地占用税的核算
一、耕地占用税的基本内容
耕地占用税是指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的税金。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属行为税范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执行。
(一)纳税人
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二)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二、耕地占用税的税额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每平方米为10~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每平方米为8~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每平方米为6~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每平方米为5~25元。
表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
地 区 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元)
上海 45
北京 40
天津 35
江苏、浙江、福建、广东 30
辽宁、湖北、湖南 25
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 22.5
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 20
山西、吉林、黑龙江 17.5
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12.5
三、减、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二)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3.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4.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5.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耕地占用税的核算
实际缴纳耕地占用税时: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企业多缴税款,在收到退税时,直接用“红字”冲减。
第六节 车辆购置税的会计核算
一、车辆购置税的基本内容
(一)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车辆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申报资料如下:
1.车主身份证明;
2.车辆价格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
(三)车辆购置税的缴纳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车辆购置税按照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三、车辆购置税的核算
1.企业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按规定交纳的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2.企业购置的减税、免税车辆改制后用途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应补交的车辆购置税。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第七节 车船税的会计核算
一、车船税的基本内容
(一)纳税范围
车船税是对行驶于国家公共道路的车辆、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其种类、大小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纳税人
是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应税车船的单位和个人。若有租赁关系,拥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时,由租赁双方商定纳税一方;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
(三)车船税的税目税率
表12-7
车船税的税目税率表(2007年1月1日执行)
项 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注
载客汽车 每辆 60—660元 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16—120元 包括半挂车、牵引车、挂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24—120元
摩托车 每辆 36—180元
船舶 按净吨位每吨 3—6元
(四)税收优惠
下列车辆免征车船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警用以及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但对其出租等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应征税。
2.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3.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4.特定车船,指各地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用车船、防疫车船、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5.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位税的船。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其中主要有:①在企业内部行驶、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车辆;②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③残疾人专用的车辆;④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如果能够明确划分是完全自用的,免税;划分不清的,应照章纳税;⑤对非营利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车船。
(五)纳税义务时间
纳税义务时间具体为:
(1)应税车船的使用之日。
(2)新购置车船为购置使用之月份。新购置的车辆如暂不使用可不纳税。
(3)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全年停驶的,停驶后又重新使用的,从使用月份开始纳税。
(六)纳税地点
是纳税人的所在地。具体是:(1)对单位的纳税地点是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2)对个人的纳税地点是住所所在地
二、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机动车(载重汽车除外)和非机动车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2.载重汽车、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车船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具体的车船税的计算公式为:
1.除载货车以外的各类车辆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车辆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2.载货车和机动船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单位税额
3.非机动船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载重吨位数×适用单位税额
4.机动车挂车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拖车净吨位×(载货汽车净吨位年税额×70%)
5.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载货汽车净吨位年税额×50%)
6.客货两用汽车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乘人部分=辆数×(适用乘人汽车税额×50%)
载货部分=净吨位×适用税额
其中: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载货汽车税额征税。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车船税的核算
计算和缴纳车船税时:
借:管理费用(或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第八节 印花税的核算
一、 印花税的基本内容
(一)纳税范围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行为税,使用范围很广、税率低、纳税人自行完税。
(二)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税法所列举凭证应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单位和个人”,包括一切内、外资企业,各类行政(机关、部队)和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
(三)纳税方法
印花税采取贴花纳税,其具体纳税办法有三种:
1.自行贴花。
2.汇贴或汇缴。
3.委托代征。
(四)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印花税的应税凭证有五大类共十三个人所得税目。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比例税率有1‰、0.5‰、0.3‰和0.05‰四档。即第一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具体税目有10个各种合同。第二类:产权转移书据;第三类:营业账簿;第四类:权利许可证照;第五类: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表12-8
税 目 范 围 税 率 纳税义务人 说明
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签订合同的各方都是纳税人
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签订合同的各方都是纳税人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签订合同的各方都是纳税人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签订合同的各方都是纳税人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立合同人 签订合同的各方都是纳税人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签订合同的各方都是纳税人
1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立据人 立据各方都是纳税人。
12.营业帐簿 生产经营用帐册 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 立帐簿人
13.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五元 领受人
二、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按比例税率计算
应纳印花税=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比例税率适用于记载有金额的应税凭证,13个人所得税目中大部分采用比例税率;
2.按定额税率计算
应纳印花税=凭证件数×固定税额(5元)
三、免征印花税的优惠性政策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团体单位、学校等所立的书据;
3.由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如供销社、粮站等)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等。
四、印花税的核算
借:管理费用(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第九节 契税的核算
一、契税的基本内容
契税是指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即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按当事人双方所签订合同(契约)的成交价格的一定比例,向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金,就房屋买卖而言,谁买房谁纳税。
(一)契税的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予
5.房屋交换
(二)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所谓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所谓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三)合同签订时间
指承受方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日,或其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四)契税的税目税率
表12-9
契税的税目税率表
征税对象 纳税人 税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承受方 3%~5%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 买方
房屋买卖 买方
房屋赠与 受赠方
房屋交换 付出差价方
(四)契税的减免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并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契税;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税法规定,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的范围,应当补缴已减免的税款。对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在签订转移产权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契税的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或成交价、市场价、差价)×适用税率
其中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时,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三、契税的核算
计算时: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贷:银行存款
第十节 烟叶税的核算
一、烟叶税的征税范围
2006年4月28日颁布的《烟叶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这里所称的烟叶,是指晾晒烟叶、烤烟叶。
对收购烟叶(包括晾晒烟叶和烤烟叶)的单位,按照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征收。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纳税人 纳税目 应纳税额 税率
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晾晒烟叶、烤烟叶 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20%
烟叶税的税目税率表
表12-11
二、烟叶税的计算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烟叶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1.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收购烟叶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3.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三、烟叶税的核算
借:在途物资
贷:应交税费——应交烟叶税
第十一节 社会保险金的核算
一、社会保险金的基本内容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只能是税务机关,或者只能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目前,社会保险金主要由地税局负责征收。
(一)缴费单位应参保的主要险种
1.机关、事业单位(全额)主要参加养老保险、基本医疗、生育和大病救助保险。
2.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额)的合同制职工及临时工、企业、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所有职工主要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大病救助保险。
3.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主要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大病救助保险。
4.退休人员主要参加基本医疗和大病救助保险。
(二)社会保险费的计费依据
缴费工资是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缴费单位要按参保职工的个人当月应税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征;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征。
社会保险年度为公历年的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
(三)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二、社会保险费的核算
单位计算和上交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时:
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
单位为职工个人代扣社会保险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社会保险费
为明确责任和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单位或个人须认真填写缴费登记表,见下表。
表12-12
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主表)
企业编码: 计算单位:元(列至角分)
缴费人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缴费银行 缴费账号 注册登记类型
费种 费目 结算所
属期 结算所属期工资总额 可扣减项目金额 结算所属期
缴费基数 结算所属期
应缴金额 结算所属期已申报金额 其中:已减征或抵缴金额 结算期已批准未减征或抵缴金额 应补 (退)费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7-8-10
补充资料
结算期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结算期销售(营业)收入 结算期末职工人数 结算期平均职工人数 结算期末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结算期末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结算期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结算期末工伤保险参保人数 结算期末生育保险参保人数
缴
费
人
申
明 本单位(公司、个人)所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款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内容,愿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业主)签名:
年 月 日 授
权
人
申
明 我(单位)现授权
为本缴费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申报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此代理机构。
委托代理合同号:
授权人: 年 月 日 代
理
人
申
明 本申报表是按照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填报,我确认其真实、合法。
代理人(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财务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填表日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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