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税务会计与实务操作
王红云主编
第三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
内容提要
了解发票的基本内容,以及开具发票的基本要求,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第一节 普通发票的开具规定
发票是发货票的简称,它是在商业经营活动中自然形成的,是记录单位和个人经营活动的商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证明,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发票是加强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国使用新版统一通用发票。
一、发票的领购
(一)可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后,可申请领购发票。
2.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需要使用发票的,也可以申请领购发票。
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二)领购发票的具体程序
具有领购发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具体程序为:
1.对于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2.对于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除了具备领购发票的一般条件外,还须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二、全国普通发票的简并和票种统一
2009年1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原有统一式样的票种中,暂时保留7种发票,同时规定需要简并的票种,从2011年1月1日起,使用新版统一通用发票。
(一)暂时保留的七种发票
(二)需要简并的票种和启用新版的发票规格
三、开具发票的注意事项
(一)发票的开具方开具发票时的注意事项
(二)发票的接受方在索取发票时的注意事项
第二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另外,纳税人当月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下列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货物;
2.销售免税货物;
3.销售报关出口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7.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自1995年7月1日起,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应开具普通发票,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将小汽车、游艇、摩托车等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作为固定资产的,开具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和联次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它是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计的。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作用,决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与普通发票的基本内容有所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
(2)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
(3)销货方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
(4)字轨号码。
(5)开具时间。
(6)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及用途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共四联,各联规定的用途如下(1)第一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销货方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按规定保存该联,不得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本上撕下。
(2)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属于商事凭证。
(3)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是购货方计算进项税额的证明,由购货方取得该联后,按税务机关的规定,依照取得的时间顺序编号,装订成册,送税务机关备查。
(4)第四联为记账联,是销货方核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主要凭证。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唯一的抵扣税款凭证
抵扣税款的凭证不仅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包括其它的凭证: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
(3)税务机关认定的专用收购凭证;
(4)税务机关认定的购买废旧物资的普通发票;
(5)专用运输业发票。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特点而设计的,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它与普通发票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使用范围不同。(2)作用上的不同。(3)开具内容不同。(4)价格特征的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样如表3-2所示。
五、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
从2010年1月1日起,增值税的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了明确规定。
(一)国内购进的在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
(二)进口的在180日内申报,需要稽核比对,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三)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1100992141 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票日期: 年 月 日 此联不作报销、扣税凭证使用
厂
钞
印
京
北
号
7
1
5
8
9
9
1
函
税
国
购货单位
名 称
地址、电话
商品或劳务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 额
税务登记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第一联:存根联 销货方留存备查
税率
(%)
收款人:
销售单位
名 称
地址、电话
价税合计(大写)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
合 计
税 额
税务登记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00000000
规格型号
备 注
销货单位(章):
复核:
开票人:
1100992141 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票日期: 年 月 日 发 票 联
厂
钞
印
京
北
号
7
1
5
8
9
9
1
函
税
国
购货单位
名 称
地址、电话
商品或劳务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 额
税务登记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第二联:发票联 购货方记账凭证
税率
(%)
收款人:
销售单位
名 称
地址、电话
价税合计(大写)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
合 计
税 额
税务登记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00000000
规格型号
备 注
销货单位(章):
复核:
开票人:
1100992141 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票日期: 年 月 日 抵 扣 联
厂
钞
印
京
北
号
7
1
5
8
9
9
1
函
税
国
购货单位
名 称
地址、电话
商品或劳务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 额
税务登记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第三联:抵扣联 购货方扣税凭证
税率
(%)
收款人:
销售单位
名 称
地址、电话
价税合计(大写)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
合 计
税 额
税务登记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00000000
规格型号
备 注
销货单位(章):
复核:
开票人:
1100992141 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票日期: 年 月 日 此联不作报销、扣税凭证使用
厂
钞
印
京
北
号
7
1
5
8
9
9
1
函
税
国
购货单位
名 称
地址、电话
商品或劳务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 额
税务登记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第四联:记账联 销货方记账凭证
税率
(%)
收款人:
销售单位
名 称
地址、电话
价税合计(大写)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
合 计
税 额
税务登记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00000000
规格型号
备 注
销货单位(章):
复核:
开票人: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一)专用发票联次及票样
第一联:存根联 销货方 留存备查
第二联:发票联 购货方 付款的记账凭证
第三联:抵扣联 购货方 扣税凭证
第四联:记账联 销货方 销售的记账凭证
举例:
昆明长征工厂开户银行:工行九龙山分理处,账号:74614112,税务登记号: 110105200020826,地址:昆明红光街8号, 电话:67029196.在1999年3月8号售给昆明晓方公司A材料9件,含税单价437元,共收取3933元,开户银行:工行朝阳分理处,账号:890567,税务登记号 : 110105200109987,地址:昆明光明楼7号,电话:67759898。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3933÷(1+17%)=3361.54(元)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3361.54÷9
=373.5(元/件)
税额=含税销售额-销售额
=3933-3361.54
=571.46(元)
1100992141 云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票日期: 年 月 日 此联不作报销、扣税凭证使用
厂
钞
印
京
北
号
7
1
5
8
9
9
1
函
税
国
购货单位
名 称
地址、电话
商品或劳务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 额
税务登记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第一联:存根联 销货方留存备查
税率
(%)
收款人:
销售单位
名 称
地址、电话
价税合计(大写)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
合 计
税 额
税务登记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00000000
规格型号
备 注
销货单位(章):
复核:
开票人:
昆明长征工厂
昆明红光街8号67029196
110105200020826
工行九龙山分理处74614112
昆明晓方公司
1101052000109987
昆明光明楼7号67759898
工行朝阳分理处890567
A材料
件
9
373.5
3
3
6
1
5
4
17
5
7
1
4
6
¥
3
3
6
1
5
4
17
5
7
1
4
6
¥
叁
玖
叁
叁
零
零
3933.00
北
京
长
征
工
厂
财务专用章
张明
李海
王哲
1999
3
8
1100992141 云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票日期:1999年3月8日 发 票 联
厂
钞
印
京
北
号
7
1
5
8
9
9
1
函
税
国
购货单位
名 称
地址、电话
商品或劳务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 额
税务登记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第二联:发票联 购货方记账凭证
税率
(%)
收款人:
销售单位
名 称
地址、电话
价税合计(大写)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
合 计
税 额
税务登记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00000000
规格型号
备 注
销货单位(章):
复核:
开票人:
昆明晓方公司
昆明光明楼7号67759898
1101052000109987
A材料
件
9
373.5
3
3
6
1
5
4
17
5
7
1
4
6
¥
3
3
6
1
5
4
17
5
7
1
4
6
¥
叁
玖
叁
叁
零
零
3933.00
昆明长征工厂
昆明红光街8号67029196
北
京
长
征
工
厂
财务专用章
110105200020826
工行九龙山分理处74614112
张明
李海
王哲
工行朝阳分理处890567
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自2008年10月1日起,没有通过税务机关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简称《通知单》)一律无效。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得凭购销双方的《通知单》开具,否则不得冲减本期的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一)购买方需要开具申请单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税务机关据此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开
1.税务机关可以向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有限定的,必须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小规模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提供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3)凡属商业纳税人申请代开的应提供购货发票、货物购进时的运输发票、购进货物的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销售免税货物或提供免税劳务需提供: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或接受劳务名称、单价、金额等书面确认证明。提供由生产地村委会出具的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适用于代开免税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