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2025届历史一轮复习知识梳理:
选必1第12课 近代西方民族国家与国际法的发展
一、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产生
(一)中古(中世纪)西欧的特征,及其对国家观念、民族意识的影响
1、特征:
(1)经济:庄园与农奴制度。
(2)政治:①封君封臣制度(以封君、封臣为基本特征的封建制度),分裂割据;
②世俗王权和基督教会的权力长期并立,教权高于王权。
(3)文化:基督教信仰成为西欧地区普遍的文化符号。
2、影响:封建制度导致了国家分裂割据,普世的基督教世界掩盖了民族特性,人民的国家观念、民族意识淡薄。
【概念解释】
中世纪:指从公元5世纪后期到公元15世纪中期,是欧洲历史三大传统划分(古典时代、中世纪、近现代)的一个中间时期。始于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的灭亡,终于公元1453年东罗马帝国的灭亡,最终融入文艺复兴运动和大航海时代(地理大发现)中。
(二)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产生过程
【学习聚焦】16—19世纪,西方国家从专制王权国家发展为民族国家。
【推论】中世纪以来西欧国家发展经历了封建割据、专制王权国家、民族国家阶段(上帝的国家—国王的国家—民的国家)。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产生经历了专制王权国家、民族国家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专制王权国家的形成(民族国家的早期阶段)
(1)背景
①经济:欧洲资本主义萌芽和城市的发展,需要强大王权的保护。(根本原因)
②政治:15世纪前后,西欧国家的封建割据势力遭到削弱,中央集权得到加强。
原因:A、战争
例:1337-1453年,英法百年战争的影响:a沉重打击了英法两国的封建割据势力,为实现国家统一铺平了道路。百年战争后,法国基本实现了国家统一。b促进了英、法两国民族意识的觉醒。(女英雄贞德)
B、其他
例:法国路易十四修建凡尔赛宫,邀请各地贵族居住,进一步削弱了贵族势力。凡尔赛宫成为法国专制王权的象征。
③思想:宗教改革运动沉重打击了教会势力,强化了各国的世俗权力,国家和民族认同观念日益显现。
(2)表现
①英国:1534年,英国国王亨利八世授意议会通过《至尊法案》,宣布国王是英国教会的首脑,摆脱罗马教廷的控制,建立起国王的专制统治。
②法国:路易十四统治时期(1643—1715年),法国王权达到顶峰。
③欧洲国家:纷纷成为专制王权国家。
(3)特点
国家的版图常常因为国王的婚姻或继承关系发生改变。
(4)专制王权在近代西方民族国家形成中发挥的作用
①政治:结束了封建割据,维护了国家统一;
②经济:是新兴城市的保护者,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③思想文化:是早期民族国家的象征和情感纽带。
2、第二阶段: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产生
(1)概念:
近代民族国家指由单一民族或多民族组成的,主权独立,有确定的领土疆域、统一的国内市场和国民经济、全民族通用的语言和国民的文化认同等的国家形态。
(2)背景
①经济: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根本原因)
②阶级:市民阶层(资产阶级)力量不断壮大。
③政治:专制王权的加强推动民族国家产生。
④语言:对民族语言的重视强化了民族认同,促进了民族国家的形成。
⑤民族意识:法国大革命及拿破仑战争,传播了自由平等思想,促进了欧洲各国民族意识的觉醒。
⑥思想:宗教改革与启蒙运动的影响。
⑦新航路的开辟及早期殖民扩张。
⑧个人意识觉醒:个人对国家的忠诚超过对国王和宗教的忠诚。
(3)表现
①民族语言形成。
例:A、英国:13世纪,英语出现在英国官方文件中,开始成为英国人广泛使用的语言。
B、法国:16世纪,法国国王签署敕令,规定法国的法律文件必须使用法语撰写,法语成为法国的官方语言。
②个人对国家的忠诚越来越超过对国王和宗教的忠诚。
③各国纷纷鼓励和组织对爱国人士的崇拜。
④出现国旗、国歌和各种国家节日,国家在人们的意识中越来越重要。
例:《马赛曲》:法国大革命爆发后,面对欧洲一些国家的侵入,激励着法国人民保卫国家的斗志,后来成为法国国歌。
(4)结果
欧洲各专制王权国家逐渐变为具有独立主权的民族国家。
(5)特点
这些民族国家具有独立主权,有的由单一民族组成,更多的则是包括了多个民族。
(6)影响
①打破了以贵族为中心的政治格局;
②教会影响力减弱;
③公民利益和权利受到关注;
④国家主权意识加强,各国都强调国家利益至上,国家之间的利益纷争加剧。
二、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概念解释】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一)形成背景
1、地理大发现带来的各国的联系与交往。
2、罗马法精神的历史渊源。
3、国家主权意识加强,各国都强调国家利益至上,国家之间的利益纷争加剧。
4、人们希望通过建立一定的法律制度来处理国家之间的关系,减少武力冲突。
(二)过程
1、奠基
格劳秀斯在1625年出版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提出君主应该制定条约并接受约束,确定了国际法的主体是主权国家,奠定了国际法的基础。
2、形成标志(开端):威斯特伐利亚体系
(1)背景
1618年,德意志的新教同盟和天主教同盟之间爆发战争,欧洲各国纷纷卷入其中。(三十年战争,1618—1648年,为了争夺领土、王位和霸权)
(2)形成
1648年,交战各方签订了《威斯特伐利亚合约》,结束了欧洲的混战局面,形成了威斯特伐利亚体系。
(3)内容和影响
①确立了国际关系中的国家领土、主权与独立等原则。
②开创了用国际会议和通过谈判达成协议的形式解决国际争端、结束国际战争的先例。
③确认了缔约国必须遵守条约、各缔约国可以对违约国集体制裁的国际法基本准则。
④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
3、新途径:近代外交制度建立
【概念解释】
外交制度:指主权国家通过对话与谈判来解决国家间分歧的制度。
(1)过程
①建立:17世纪,欧洲国家的君主们派遣常驻外交使节和外交使团,近代外交制度逐渐建立起来。
②进一步发展:维也纳体系及外交衔级制度建立
维也纳会议后,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逐步建立起来。(四个等级制及主权者或国家自封的头衔要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在维也纳体系下,外交制度进一步发展。
(2)意义
外交制度的建立为国际关系确立了一些规则,为用和平方式解决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减少战争开辟了新途径。
4、范围扩大:维也纳体系
(1)概念
1815年,欧洲各国在维也纳会议及此后签订了一系列条约,建立起以大国协调、欧洲均势为特征的国际关系体系,即维也纳体系。
【概念解释】
维也纳会议:是从1814年9月18日到1815年6月9日间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的一次欧洲各国的外交会议。这次会议由奥地利政治家克莱门斯·文策尔·冯·梅特涅提议和组织,除奥斯曼帝国外,所有欧洲国家都派了代表。这是近代史上一次规模最大、时间最长的会议。会议目标是处理拿破仑·波拿巴战败后的欧洲政治地图。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恢复拿破仑战争时期被推翻的各国旧王朝及欧洲封建秩序,防止法国东山再起,战胜国重新分割欧洲的领土和领地,相互制衡并保持和平。会议确立了俄、奥、普、英四国支配欧洲的国际政治秩序,史称维也纳体系,是继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之后的又一个国际体系,直到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瓦解,由凡尔赛—华盛顿体系取而代之。
(2)特征
大国协调、欧洲均势
(3)评价
①积极:
A、维也纳会议后,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逐渐建立起来。在维也纳体系下,外交制度进一步发展。
B、国际法的应用范围扩大到美洲、亚洲等其他许多地方。
表现:1864年,美国人丁韪良完成了美国学者惠顿所著《国际法原理》一书的中文翻译工作。后来这本书以《万国公法》为名印行,这标志着源自西方的国际法被正式介绍到中国。
②消极:
维也纳体系是欧洲封建君主企图维护封建秩序的体现。反对社会进步,任意践踏弱小民族利益,是历史的倒退。
(4)全面评价国际法的形成及外交制度的建立
①积极:为国际关系确立了一些规则,为用和平方式解决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减少战争开辟了新途径。
②局限:西方各国在国际法应用中实行双重标准,为了谋取利益经常违反国际法,导致国际冲突不断,最终引发了一战。
5、新阶段:20世纪
【学习聚焦】国际法的范围和作用在20世纪都有了进一步发展。
(1)一战期间
①严重破坏:一战使国际法遭到严重破坏。
②新原则:十月革命后,苏俄提出了不兼并不赔偿的原则,宣布侵略战争为反人类罪,为国际法开辟了新的发展阶段。
(2)一战后
①新体系:一战后,战胜国建立了凡尔赛—华盛顿体系,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由主权国家参加的政治性国际组织——国际联盟。(国联的局限性:国联被英法控制,美国始终不是其成员,苏联加入很晚,缺乏普遍性和权威性,其形成决议的“全体一致”原则,使之难以履行制止战争、维护世界和平的国际责任。)
②新条约:1928年8月,美、法等国在巴黎签订《非战公约》,宣布缔约各国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废弃以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但是,公约并未真正得到实行。
(3)二战期间
①再次遭到极大破坏:二战爆发后法西斯国家的侵略活动使国际法再次遭到极大破坏。
②新组织:1945年6月,50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成立。宪章确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制裁侵略的机制,并赋予安理会制裁的权力,确定了 “大国一致”原则,集体安全体制进一步完善。
(4)二战后
①表现
A、1946年,国际法院在荷兰海牙成立,发展了国际司法制度。
B、二战后,新的民族国家纷纷独立,各类国际组织数量激增,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
C、国际法的领域大大扩展,在裁军、防止核武器及生化武器扩散、人权等方面,颁布了一系列具有国际法性质的公约或宣言,对世界和平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②评价
A、积极:对世界和平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B、局限性:一些大国为了一己私利,不惜退出国际条约,甚至不经联合国授权就进行制裁或发动战争,严重威胁着世界和平。
(三)随着世界局势和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法也与时俱进
1、国际法主体大大增加:过去适用少数欧洲国家到联合国成员国都是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内容不断充实:过去主要涉及战争、和平到国际人权、外层空间、跨国犯罪等各领域。
3、国际法形成较完整体系:国际法基本原则为各国接受,民族自决、互不干涉内政等载入国际文件 。
4、国际法国家本位观淡化:各行为主体把关系全人类和平与安全、生存与发展等共同利益置于首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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