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投资基金市场(课件)《金融理论与实务》(立信会计出版社)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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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投资基金市场 学习目标: ※ 投资基金的特点 ※ 投资基金设立的方式 ※ 投资基金的发行方式 ※ 投资基金的发售与认购 ※ 封闭式基金的上市程序 ※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引言: 投资基金也称证券投资基金,是在债券和股票市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风险与收益分别介于债券和股票之间。由于实现了分散投资以及专家管理,因此,投资基金受到广大中小投资者的亲睐。在美国,证券投资基金总额已经超过银行存款。 第一节 投资基金市场概念 一、什么是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是市场经济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作为资本市场的一个新的形态,已成为国际上广为流行的一种投资工具。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满足投资者追求高额利润和资本安全的新型金融工具,不仅有利于克服个人分散投资的种种不足,而且成为个人投资者分散投资风险的最佳选择,投资基金在传统的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极大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发展。 二、投资基金的特点 1.集合投资 投资基金将零散的资金汇集起来,交给专业机构投资于各种金融工具,以谋取资产的增值。基金对投资的最低限额要求不高,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决定购买数量,有些基金甚至不限制投资额大小。因此,基金可以最广泛地吸收社会闲散资金,汇成规模巨大的投资基金。 2.分散风险 投资学上有一句谚语“不要把你的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而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汇集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小额资金,形成雄厚的资金实力,不仅可以同时把投资者的资金分散投资于各种股票,使某些股票跌价造成的损失可以用其他股票涨价的盈利来弥补,分散了投资风险,而且可以投资于多种市场,因此大大降低了非系统性风险。 3.专家管理 散户在证券投资时常常遇到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因为证券投资涉及广泛的领域,需要掌握相关的经济学理论、金融知识、投资理论,需要有关的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知识,进行相关数据的计算。既要对宏观经济形势有很好的把握,对行业和企业的情况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又要会技术分析,懂得进行恰当的资产组合。因此,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对于正确作出投资决策是非常必要的。而投资基金的投资是由专业人士来进行的,他们一般具有良好的知识背景,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投资中,他们可以更好地审时度势,最大限度地避免投资决策的失误,提高投资成功率。 4.费用低 基金的费用通常较低。根据国际市场上的一般惯例,基金管理公司就提供基金管理服务而向基金投资者收取的管理费一般为基金资产净值的约1%—2.5%,而投资者购买基金需缴纳的费用通常为认购总额的0.25%—1%,低于购买股票的费用。此外,由于基金集中了大量的资金进于证券交易,通常也能在手续费方面得到证券商的优惠。 第二节 基金的设立 一、基金设立方式 基金的设立有两种基本方式,即注册制和核准制。 1.注册制 基金注册制是指基金只要满足法规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申请并获得注册。在基金申请注册过程中,基金主管部门不对基金发行人的申请及基金本身作出价值判断,只审查基金发行申请人是否严格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其对基金发行公开材料的审查只是形式审查,不涉及任何发行实质条件的审查。只要基金发行人完整、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了相关信息,基金主管部门不得以申请人财务状况未达到一定的标准而拒绝其发行。 目前,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都采用注册制,如美国、英国和我国台湾、香港地区。 2.核准制 基金核准制是指基金不仅要具备法规规定的条件,还要通过基金主管部门的实质审查才能设立。在基金核准制下,基金主管部门有权对基金发行人及其所发行的基金作出审查和决定。如日本实行基金核准制。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的设立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查批准,并受“计划额度”的限制,因此我国实行的是一种特殊的基金核准制。 二、基金发起人资格 基金发起人是指发起设立基金的机构,它在基金的设立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才能作为基金的发起人设立和组建基金。 我国《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凡申请设立基金,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提交有关文件。一般来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主要发起人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主要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经验和连续盈利的记录,但基金管理公司除外;发起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等。 基金发起人可通过组建基金公司的形式发起公司型基金,也可以通过订立信托契约形式发起契约型基金。 三、基金的设立程序 设立基金须由发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提交按证监会规定制作的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的主要文件包括:设立基金的申请报告;发起人协议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编制的基金契约、托管协议和招股说明书;发起人基本情况说明;主要发起人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其他发起人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具有人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节 基金的发行 基金的发行-基金的募集,是指基金发起人在其设立或招募基金的申请获得监管机构批准后,向投资者推销基金单位、募集资金的行为。 一、获取主管机关批准 ①申请设立基金报告,报告须说明设立该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②发起人名单,如有华侨或外国投资者应注明其身份及资金来源; ③招募说明书草案; ④会计师、律师、经纪人、投资顾问等接受委任的信件; ⑤公司型基金应提交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委托保管协议,契约型基金应提交信托契约; ⑥主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发布基金公开说明书: ①基金的名称、类型、规模及主管机关批准的文号;②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法定地址;③基金承销商名称及募集方式、募集时间、地点、价格、手续费;④最低和最高认购额度;⑤封闭式基金须说明存续时间及期满后的清盘处理方法;⑥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政策及投资限制;⑦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和托管人的托管费等收费标准;⑧基金招募失败,已募款项的处理方法;⑨基金的转让方法;⑩基金的风险提示,以及基金公司章程或信托契约条款中的其他重要条件。 三、选择发行方式: 1.直接销售方式。基金单位不经过任何专门的销售机构而直接面向投资人销售。这是最简单的发行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中,基金单位按净资产价值出售,出价与报价相同,一般不收销售费。 2.包销方式。基金单位通过经纪人包销。经纪人相当于批发商,先按资产净值购买基金单位,然后再以公开销售价格转卖给投资者,以赚取买卖差价,或收取手续费。 3.集团销售方式。为了更有效地推销基金单位,有些包销人会牵头组成一个或数个销售集团,而每个销售集团又由一定数量的经纪人组成,各个经纪人分别代理包销销售一部分的基金,包销人则支付给每个经纪人一定数额的销售费用。 四、基金的发售与认购 1.封闭式基金的发售和认购 封闭式基金的发售一般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网络系统以及网下配售进行。投资者可以委托经纪人认购封闭式基金份额。封闭式基金的发售价格一般为面值加上发售费用,如果基金的份额面值为1元,发售费用为0.01元,则投资者认购每一份额基金的费用是1.01元。 2.开放式基金的发售和认购 (1)开放式基金的发售 开放式基金一般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它的发售通常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办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等代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发售。 如同其他企业销售商品一样,基金管理公司销售开放式基金,可以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所销售的基金作宣传。由于普通投资者缺乏基金的专业知识,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监管部门对基金销售宣传材料作了很多禁止性规定,如禁止虚假陈述,禁止预测业绩,禁止承诺收益,禁止低毁其他基金管理人等。 (2)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投资者一般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的直销中心、商业银行以及证券公司进行开放式基金的认购。投资者进行基金的认购时,需分别开立基金账户和资金账户。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基金持有人的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资金账户则分管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以及基金分红时的资金结算。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即投资者在认购基金时,不是按认购份数而是按认购金额认购。开放式基金一般会规定一个最低的认购金额和追加认购金额。 第四节 基金的交易 基金的交易是在基金发行之后进行的买卖活动。 一、封闭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的上市程序有如下几个步骤: 1.向主管机关提出上市申请。 ①上市申请书和上市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基金发行的审批文件、基金经理公司注册证明; ③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基金章程; ④申请上市的基金股东名册、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鉴证的近两年及当年一月至申请月份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以上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没有重大实质性遗漏。 2.主管机关进行上市审批。主管机关在收到基金上市申请后,应依据上述上市申请材料,对照上市条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上市条件的基金,主管机关应出具书面批准文件,通知基金上市申请人持该批准文件去指定的证券交易所办理具体的上市申请审批手续。 3.向指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具体的上市申请。基金上市申请人在得到主管机关的上市批准后,应持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该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推荐证明和上述材料向主管机关指定的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具体上市申请。 4.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进行上市审批核准。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收到基金申请上市交易的申请后,应对基金上市申请人所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准,并依据基金上市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在一定的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上市条件的基金,出具“上市通知书”,通知基金上市申请人,并予以公告。获准上市的申请人应于上市三天前向社会公告,并定期在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公告经注册会计师签证的财务报表及不定期随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需要的有关资料。 5.对上市基金的跟踪监管 已获准上市的投资基金,主管机关与证券交易所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进行检查、监督和复核。如果基金经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变化而不适宜继续上市时,主管机关与证券交易所应发出“暂停上市通知书”,通知上市基金经理暂停其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待其条件重新具备时,再恢复其上市资格。对有严重间题的上市基金,证券交易所可以在报经有关证券主管部门批准后,作出终止其上市的决定,停止该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开放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一般不到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而是通过指定的销售网点进行申购或赎回。 1.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包括:“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基金存续期间单个基金账户最高持有基金单位的比例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由于募集期间认购不足、存续期间其他投资者赎回或分红再投资等原因而使单个投资者持有比例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不强制赎回但限制追加投资。基金存续期内,单个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加上上一开放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超过部分不予确认。 2.日常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工作日的交易时间段内向基金销售网点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基金管理人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2工作日前(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基金销售网点进行成交查询。投资者申请申购时,通过指定账号划出足额的申购款项,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基金管理人将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退回;若投资者是申请赎回,则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成功赎回的款项将在T+7个工作日之内向基金持有人(赎回人)划出。 3.拒绝或暂停申购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不可抗力;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经中国证监会同意认定的其他情形。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划给投资者。 4.拒绝或暂停赎回 下列情形:不可抗力;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契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兑付。 5.巨额赎回 如果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单位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当日基金单位总份数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以通知有关赎回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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