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四单元 民族关系与国家关系
01 思维导图
第11课 中国古代的民族关系与对外交往
第12课 近代西方民族国家与国际法的发展
第13课 当代中国的民族政策
第14课 当代中国的外交
02 考点速记
第11课 中国古代的民族关系与对外交往
1.简述秦汉时期的民族关系概况。
(1)秦朝:
①设置官职:设典客、典属国管理少数民族事务;
②民族关系:A.北逐匈奴筑长城;B.南抚夷越设三郡(桂林郡、南海郡、象郡)。
(2)汉朝:
①设置机构:设大鸿胪管理少数民族事务
②民族关系:(和亲和设机构管辖)
A. 汉匈关系:和亲政策——军事打击(汉武帝派卫青、霍去病三次北击匈奴,东汉89年窦宪出击北匈奴)
B. 在河西走廊设置“河西四郡”(武威、张掖、酒泉、敦煌)
C.设西域都护府,作为管理西域的军政机构
D.在东北设护乌桓校尉
E.在边疆推行屯戍政策,移民屯田,设置田官。
2.商朝至清朝主管边疆和对外事务的中央管理机构演变历程。
商:“宾”;
周:“小行人”;
秦朝:“典客、典属国”;
汉朝:“大鸿胪”。
隋唐:礼部、鸿胪寺;
元:宣政院;
明:礼部、鸿胪寺、提督四夷馆;
清:理藩院。
3.概述唐朝处理民族关系的总体政策及其具体方式。
政策:民族团结政策。
方式(表现):密切联系,西北边疆各族称唐太宗为“天可汗”。和亲、会盟,比如文成公主、金城公主先后入藏,唐蕃之间数次会盟。册封,比如南诏的13个王中有10人经唐朝加封。机构管理,比如大都护府、都督府、羁縻府州。
4.元朝对边疆管理的统治措施。
东北:行省制(岭北、辽阳)。
西域(新疆):北庭都元帅府、宣慰司。
西藏:宣政院。
台湾:澎湖巡检司。
西南:土司制度。
5.列举明朝巩固发展统一多民族国家主要举措。
中央:礼部、鸿胪寺、提督四夷馆。
北方:修筑长城,布置军镇,号“九边”,开放马市,与蒙古、女真各族贸易。
东北:设都司、卫、所,管理女真。
西北:设赤斤蒙古、沙洲、哈密等卫。
西南:设土司。
西藏:赦封西藏僧俗领袖“王”、“法王”,建立羁縻性质的都司等机构管辖,通过贡赐、茶马贸易进行经济交流。
6.列举清朝巩固发展统一多民族国家主要举措。
中央:理藩院。
北方:满蒙联姻,加强漠南蒙古族控制。
西北:平定噶尔丹叛乱,土尔扈特部回归,巩固西北边疆。
西部:(青海)西宁办事大臣、(西藏)驻藏大臣;册封五世达赖为“达赖喇嘛”;册封五世班禅为“班禅额尔德尼”。
西南:“改土归流”。
7.概述元明清对西藏地区的管辖举措。
元朝:封八思巴为帝师,领宣政院事,代表中央政府管理佛教和藏族事务。
明朝:敕封西藏僧俗领袖为“王”“法王”,建立羁縻性质的都司等机构,并通过贡赐、茶马贸易进行经济交流。
清朝:设立理藩院管理边疆民族事务;册封达赖和班禅;设驻藏大臣。
8.归纳中国古代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方式。
(1)政治上的隶属关系:中央政府在民族地区设立郡县或者羁縻性质的机构。
(2)经济上的来往:最典型的是自唐朝以来的马市、宋代的榷场等;
(3)民族冲突:在军事冲突中,斗争与交融同时并进。
(4)社会文化上的交融:各民族之间的大杂居、往来通婚、生活习俗的影响等。
9.明清政府对外关系的重大转变.
从和平开放,转向致力于维护朝贡体制和朝贡贸易体系,但民间贸易和走私贸易也屡禁不绝。
10.概述中国古代对外交往的历程及其特点。
过程:
①先秦时期,以中原为核心的华夏文明与域外有广泛的交往交流。
②秦汉时期,中国与外部世界的交往扩大。汉朝对外已打通了陆海两个通道。
③隋唐时期,对外关系空前发展。与西域商路畅通,与外国之间的海路交流活跃。
④宋朝因北方陆路交通阻隔,海路转趋发达,不仅恢复了唐朝由广州出发经越南到阿拉伯的旧路,又开辟了由明州到日本和朝鲜半岛的航路。
⑤元朝通往欧洲的海陆通道都很通畅。
⑥明清政府在对外关系上致力于维护朝贡体制和朝贡贸易体系,但民间贸易和走私贸易也屡禁不绝。
特点:
①交往形式以和平为主。
②由开放走向封闭。
③由陆路为主转向海路为主。
④对外贸易与文化交流同步进行。
11.列表归纳中国古代治理边疆的举措。
西北
西南
东南
东北
秦汉
汉朝:
设西域都护府
西汉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比以前更为有效
秦朝:设立三郡(南海郡、桂林郡、象郡)
汉朝:设乌桓校尉
隋唐
唐朝:设安西都护府和北庭都护府
唐朝:册封南诏王
隋朝:封谯国夫人
唐朝:设安南大都护府
唐朝:设安东大都护府
宋元
元朝:设北庭都元帅府、宣慰司
元朝:设宣政院
元朝:设澎湖巡检司,经略台湾
元朝:设辽阳行省
明清
清朝:平定大、小和卓叛乱,设伊犁将军
明朝:设土司;敕封西藏宗教领袖“王”“法王”;
清朝:改土归流;册封达赖班禅,设驻藏大臣
清朝:设台湾府,隶属福建省。(1885年,改设台湾行省)
明朝:设奴儿干都司
清朝:设黑龙江、吉林、辽宁三个将军辖区
第12课 近代西方民族国家与国际法的发展
1.概述16-19世纪西方国家发展成为民族国家的原因。
①经济上,欧洲资本主义经济发展。
②政治上,欧洲国家成为专制王权国家,资产阶级实力逐步强大。
③思想上,宗教改革运动使国家和民族认同观念日益显现,欧洲启蒙运动使自由平等观念深入人心。法国大革命及拿破仑战争促进了欧洲各国民族意识的觉醒。
④语言上,对民族语言的重视强化了民族认同。
2.英王亨利八世加强王权的重要举措。
1534年,亨利八世授意议会通过《至尊法案》,宣布国王是英国教会的首脑,摆脱罗马教廷的控制,建立起国王的专制统治。
3.法国大革命及拿破仑战争对民族国家的影响。
不仅传播了自由平等思想,还促进了欧洲各国民族意识的觉醒。
欧洲各专制王权国家逐渐变为具有独立主权的民族国家。
4.格劳秀斯的代表作及该著作的核心思想。
代表作:1625年出版的《战争与和平法》。
思想:提出君主应该制定条约并接受约束,确立了国际法的主体是主权国家,奠定了国际法的基础。
5.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形成的标志及其对国际法的影响。
标志: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署。
影响:
①确立了国际关系中的国家领土、主权与独立等原则;
②开创了用国际会议和通过谈判达成协议的形式解决国际争端、结束国际战争的先例;
③确认了缔约国必须遵守条约、各缔约国可以对违约国家集体制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6.维也纳体系的特征及其对国际法的影响。
特征:大国协调、欧洲均势。
影响:外交制度进一步发展,国际法的应用范围也逐渐从欧洲扩大到美洲、亚洲等其他许多地方。
7.概述国际联盟不能维护世界和平的原因。
①国联缺乏普遍性和权威性。被英法控制,美国始终不是成员国,苏联加入很晚。
②规定了形成决议的“全体一致”原则,难以履行制止战争,维护世界和平的国际责任。
8.概述国际法的形成及其发展历程。
①17-19世纪,近代国际法形成并得到发展。
②1625年,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奠定了国际法的基础;
③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确认国际法基本原则;
④17世纪时,近代外交制度逐渐建立;
⑤1815年维也纳体系下,外交制度进一步发展,国际法应用范围扩大。
⑥20世纪,国际法的范围和作用有了进一步发展。
⑦1917年十月革命后,苏俄提出不兼并不赔偿的原则,为国际法开辟新的阶段;
⑧一战后,国际联盟成立,非战公约签署;
⑨二战后《联合国宪章》签署,国际法院成立,发展了国际司法制度;
⑩各类国际组织数量激增,推动了国际法发展。国际法领域大大扩展。
9.比较国际联盟和联合国对国际法发展作用的异同:
(1)相同点:
①两者都宣称其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发展,有利于国际法的发展;
②都是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有助于国际法实施范围的扩大;
③都具有明显的大国强权色彩,干扰了国际法的实施。
(2)不同点:
①国联强调“全体一致”原则,不利于国际法的实施;联合国强调“大国一致”原则,有助于国际法的实施。(原则不同)
②联合国较之国联更具有普遍性,因此,联合国对国际法在更大范围内实施具有更大作用。(普遍适用性不同)
③联合国较之国联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上作用突出,更能推动国际法的发展。(作用不同)。
第13课 当代中国的民族政策
1.概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的背景或原因。
(1)历史因素:中国是统一多民族国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
(2)历史传承:中国古代“因俗而治”的治理理念。
(3)在旧中国,许多少数民族长期遭受统治阶级的压迫和歧视,几乎完全被排除在国家政治生活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
(4)中国各民族在近代以来能够共御外敌,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建立了休戚与共的亲密关系,形成了互相离不开的政治认同。
(5)党的探索: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民族问题,逐步明确提出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6)理论基础: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和地方自治的理论。
(7)现实国情:各民族人口分布呈现大杂居、小聚居、相互交错的格局。
2.概述民族区域自治区建立的先后顺序及地方行政区划。
顺序:
1947内蒙古自治区、195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8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宁夏回族自治区和1965西藏自治区。
区划: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的意义。
(1)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集中统一,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
(2)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愿望,调动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3)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
4.概述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探索历程。
①1941年,陕甘宁边区颁布《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提出“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
②1949年,《政协纲领》确定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
③五四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聚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④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
⑤1997年,中共十五大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⑥中共十八大以来,先后提出“两个主题”、“五个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被写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
5.中共十八大以来提出的“两个共同”主题、“五个认同”和伟大目标。
“两个共同”主题: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五个认同”: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伟大目标: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
第14课当代中国的外交
1.新中国建国初期的外交总原则、具体方针及其意义。
总原则: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方针。
具体方针:另起炉灶、 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一边倒。
意义:为新中国建立后开创新型外交指明了方向。
2.20世纪50年代中国倡导的国际关系准则和60年代中国同西方大国关系突破的标志性事件。
准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事件:中国与法国建交。
3.概述20世纪70年代的外交成就。
①1970年起,中国先后同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希腊、联邦德国等西方国家建立外交关系。中英、中荷关系也升格为大使级。
②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
③1972年,中美关系开始走向正常化(20世纪70年代打开外交新局面的关键)。
④1972年,中日正式建交。
⑤1976年,与中国建交的国家达到111个。
4.中美关系走向正常化的原因:
(1)美国:
①美国长期敌视、孤立中国的政策失败;
②美国经济实力下降,霸权地位衰落;
③美苏争霸中处于守势;
④越南战争影响;
⑤中国综合国力增强,国际地位提高。
(2) 中国:
①中苏关系恶化;②有利于改善国际关系,提高国际地位;③有利于解决台湾问题。
5.指出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外交之路及其布局。
之路: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积极构建对话而不对抗、结伴而不同盟的国与国交往新路。
布局: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外交布局。
6.中共十九大提出的外交应对之策。
提出要坚持和平发展道路,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7.中国在世界和平发展议题上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的具体表现。
①一贯倡导支持并践行多边主义,推动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核心作用。
②在伊朗核问题、叙利亚问题等,积极探索解决办法,维护正义和世界稳定
③积极促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与完善,推动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生效。
④倡导和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成为开放包容的国际合作平台和各方普遍欢迎的全球公共产品 。
⑤主办“一带一路”国家合作论坛、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亚太经合组织北京会议、金砖国家领导人厦门会晤等主场外交,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治理进程。
03 素养提升
【核心概念解读】
1.唐朝:羁縻政策
唐朝的羁縻都督府、州、县。唐太宗在实现全国统一后,为解决内附民族越来越多的问题,创造性地在各民族聚居区列置州县,设都督府加以管理的羁縻府州体制,当时的都督府主要设置于南方、西南、西北和北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它们形式上与内地的都督府、州、县无异,实际上大多是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性质的单位,但各州县长官由部族首领世袭,上司的任命只是认可而已。中央对这些地区不征收赋税,仅要求他们定期或不定期交纳以土特产为主的贡品,并予以超值的赏赐。各羁縻府州长官按本部族的传统方式处理族内事务,他们只要不反不叛,不吞并其他羁縻单位,不侵犯内地州县,中央也就听之任之,对其内部事务也不多过问。三是都护府。唐代主要设过安西、北庭、单于、安北、安东和安南等六大都护府,其中安南都护府的辖区长期以来就是中原王朝的郡县,其他五个都护府所辖地区,基本上都是边疆民族地区。四是边州都督府,设于缘边少数民族地区,监护所辖羁縻都督府、州、县。因为边疆幅员广阔,人口稀少,所以这些边疆地区在州之下不设县。
2.南北面官制度
辽太宗的“因俗而治”政策就是“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即在契丹人和北方诸族居住地实行他们原有的奴隶制,在南方渤海人和燕云十六州的汉人居住地实行较高形式的封建制度。 为了适应“因俗而治”政策,辽的官制和法律也做出了相应的修改: 第一,辽在中枢官制分为北面官制和南面官制两大系统。北面官制用来管理契丹政事,最高的军政机构一般为北枢密院;南面官制管 理汉人事务,最高军政机构一般为南枢密院。 第二,在地方官制上,北面官制采用与奴隶制相适应的部族制。而南面官制则沿袭后唐官制。设州,县。州最高长官称刺史,县称县令。 同样法律上也是一分为二,对契丹人实行契丹法,对汉人实行原有的汉法。
3.元明清: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和制度。“土司”又称“土官”,是由中国古代中央王朝任命和分封的地方官,“世官、世土、世民”是其重要特点,即世袭的政治统治权,辖区土地的世袭所有权及对附着在土地上的农民的世袭统治权。
土司制度渊源很久,元朝以前,各封建王朝已采用“以土官治土民”的办法。唐、宋时在西南、华南等少数民族地区设置过羁縻府、州、任命当地土著首领为世袭的刺吏、知州。元朝后,以宣慰使、宣抚史、安抚史、招讨史、千户、百户等官职封赠各族首领,土官的职类、承袭、贡赋和征发等遂形成一定制度。明代,土司制度发展到鼎盛期,后渐趋衰落,至清代,已不占统治地位了。直到20世纪50年代初,云南、四川等民族地区还有极少数土司的残余。经过解放后的土地改革才彻底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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