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课件)《会计法规》(立信会计出版社)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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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 学段 | 中职 |
| 学科 | 职教专业课 |
| 课程 |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
| 教材版本 | - |
| 年级 | - |
| 章节 | - |
| 类型 | 课件 |
| 知识点 | 会计法律制度 |
| 使用场景 | 同步教学-新授课 |
| 学年 | 2024-2025 |
| 地区(省份) | 全国 |
| 地区(市) | - |
| 地区(区县) | - |
| 文件格式 | PPTX |
| 文件大小 | 79 KB |
| 发布时间 | 2024-06-24 |
| 更新时间 | 2024-06-24 |
| 作者 | 匿名 |
| 品牌系列 | - |
| 审核时间 | 2024-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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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 | 0.00储值(1储值=1元) |
| 来源 | 学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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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会 计 法 规
立信会计出版社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第二节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内容提要】
了解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及其构成,了解会计政策的执行现状以及税法的执行现状,同时进一步了解会计政策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第一节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法的含义及分类
(一)法的含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规范系统。
(二)法的分类
1.根据立法机关的不同,分为广义的法和狭义的法。
(1)狭义的法,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权力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如《会计法》。
(2)广义的法,除狭义的法外,还包括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的所有行为规则,如各种法令、命令、条例、决议、指示、规则、办法、章程等。
2.根据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三)我国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即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法。三个层次是指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二、会计法律制度概念
对会计法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一)广义的会计法
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即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广义的会计法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地方性法规等。
(二)狭义的会计法
狭义的会计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立法程序发布施行的会计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
三、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会计法律主要包括《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在我国,会计法律和其他法律一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例如,1999年修订通过的《会计法》,1993年修订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
1.《会计法》的实施过程
2.《会计法》的地位
《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律制度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常常被称为会计法律制度的“母法”。
(二)会计行政法规
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目前会计行政法规是两个条例组成,即《总会计师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四)地方性会计法律制度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在本地区具有普遍适用效力。例如各省在《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的规定下,制定的适合本地区的各省会计条例。
四、我国企业现行执行的会计政策
具体指导和规范我国企业会计工作的是会计法律制度中的第三层次会计规章。
至今,我国是制度和准则同时执行。
上市公司和中央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
绝大多数近99%的如中小企业和非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等,仍然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规定。
注意事项
在会计核算中规定,凡是涉及到有税法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是税法没有规定的,则按企业执行的会计政策来执行;
即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按照财政部等颁布的相关会计政策规定来进行;
涉及到税金计算和上缴的必须按照全国人大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等颁布的相关税法规定进行。
第二节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
《会计法》规定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是,往往习惯将《会计法》的立法宗旨作为会计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
(一)立法的意义
会计工作是进行经济管理的组成部分,也是搞好经济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二)立法宗旨的主要内容
1.“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是《会计法》立法宗旨的首要宗旨。
2.“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会计法》最重要的立法宗旨。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一般是指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在空间上效力范围、法律在时间上效力范围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范围三方面。但是,往往习惯将《会计法》中的效力范围扩展为会计法律制度的效力范围。
(一)会计法律制度对人的效力范围
会计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领导与会计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会计法》适用于两类人:一是办理会计事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二是主管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地域适用范围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三)会计法律制度的时间效力范围
从1985年5月1日起,1985年1月21日发布的《会计法》发生法律效力。从1993年12月29日起,《会计法》修正后规定发生法律效力,修正前的规定效力终止。从2000年7月1日起,1999年10月31日经修订发布的《会计法》发生法律效力;修订前的《会计法》效力终止。修订后《会计法》对2000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会计行为,没有追溯力。
三、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一切事务、也包括会计事务负责。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1.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责任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责任
《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4.依法接受监督的责任
单位负责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应当向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否则,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责任的途径
1.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2.实行委托授权制度
3.发挥会计人员和其它人员的职能作用
4.关心和重视会计人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继续教育
5.以身作则、带头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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