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课件)《会计法规》(立信会计出版社)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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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学段 中职
学科 职教专业课
课程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教材版本 -
年级 -
章节 -
类型 课件
知识点 会计法律制度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新授课
学年 2024-2025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PPTX
文件大小 85 KB
发布时间 2024-06-24
更新时间 2024-06-24
作者 匿名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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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第五章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 第二节 会计人员 第三节 代理记账 第五章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讲述我国会计法规中对会计机构和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机构负责人与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以及代理记账的基本要求等所作出的相关规定。 第一节 会计机构 一、会计机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这是《会计法》对设置会计机构问题作出的规定。 (一)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来决定 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 一个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二)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法》规定应在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目的是强化责任制度,防止出现会计工作无人负责的局面。 (三)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二、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对于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提出了以下示范性的要求: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出纳岗位;稽核岗位; 资本、基金核算岗位; 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 工资核算、成本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 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总账岗位; 对外财务会计报表编制岗位; 会计电算化岗位; 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三、会计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 下列情况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2.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3.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向监交。 所谓必要时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是指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通常有三种情况。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会计工作交接中,合理、公正地区分移交人和接替者的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四、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的责任主体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二节 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单位会计工作中承担着重要角色。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经历。”这是对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职资格作出的特别规定。 二、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指具有较高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协助单位行政领导人组织领导本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专门人员,是单位行政群体的成员之一。 (一)设置范围 1.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视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二)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 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3.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4.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5.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6.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总会计师的职责 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预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分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5.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6.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义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7.参与新产品、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四)总会计师的权限 1.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 2.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3.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收支工作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4.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本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5.会计人员的聘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从会计工作的特殊性出发,对会计人员的回避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第三节 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概念 财政部于2005年1月22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对代理记账机构设置的条件、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代理记账人员应遵循的道德规则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一)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置条件 1.配备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的材料 1.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作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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