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一节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第二节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第三节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 会计监督
【内容提要】
本章分别对会计工作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讲述。
第一节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这一规定体现了两层含义:一是各单位都必须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这是个单位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二是各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必须健全。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贯彻执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完善会计监督体系尚未重要措施。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适用性原则
3.规范化原则
4.科学性原则
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四、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理、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一)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二)发现会计账目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1.建立账簿、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
2.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处理
六、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内部审计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内部审计的联系
作为经济管理和经济监督重要组成内容,内部审计与会计监督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1.内部审计与内部监督都具有监督职能
2.内部审计与内部监督所监督的内容存在联系
3.内部审计与内部监督是紧密联系互为基础的
(二)内部审计与内部监督的区别
内部审计与内部监督在经济管理和经济监督中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两者的工作情况不同,它们都有各自的职能和任务,主要在于:
1.监督的对象不同
2.监督的方法不同
第二节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卷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上述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的监督检查也属于社会工作政府监督的范畴。
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一)财政部门的监督内容
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实施监督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4.监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二)财政部门的监督范围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节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省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监督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监督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证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三、社会监督的注意事项
《会计法》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已任何方式要求或者是以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其基本要求是:
(一)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应当如实的提供会计资料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
《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不当的审计报告”。
(三)财政部门有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监督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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