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课件)《会计法规》(立信会计出版社)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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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 学段 | 中职 |
| 学科 | 职教专业课 |
| 课程 |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
| 教材版本 | - |
| 年级 | - |
| 章节 | - |
| 类型 | 课件 |
| 知识点 | 税收法律制度 |
| 使用场景 | 同步教学-新授课 |
| 学年 | 2024-2025 |
| 地区(省份) | 全国 |
| 地区(市) | - |
| 地区(区县) | - |
| 文件格式 | PPTX |
| 文件大小 | 139 KB |
| 发布时间 | 2024-06-24 |
| 更新时间 | 2024-06-24 |
| 作者 | 匿名 |
| 品牌系列 | - |
| 审核时间 | 2024-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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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 | 0.00储值(1储值=1元) |
| 来源 | 学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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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第十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构成
第二节 税务登记
第三节 税款征收管理
第四节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税收征收管理案例
第十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学习提要】
了解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掌握《税收征管法》的基本内容,了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一节 我国税收制度的构成
一、税收法律
税收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税收法律在我国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属于税收实体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属于税收程序法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我国现行税法绝大部分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一)税收的基本制度
税收的基本制度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制定法律的,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主要包括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关税等诸多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
(二)法律实施条例或细则
法律实施条例或细则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国务院相应制定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
(三)税收的非基本制度
税收的非基本制度是指国务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决定等。比如200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中有关房地产交易营业税政策的规定。
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它们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发布的有关税收事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命令、通知、公告、通告、批复、意见、函等文件形式。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只有经由税收法律和税收行政法规授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
五、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六、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省级或者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其管辖区域内的具体税收规定。通常是有关税收征管的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生效。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往往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上级税务机关的文件要求。
七、国际税收协定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协调跨国纳税人的税收分配关系,消除或减轻国际双重(或多重)纳税而签订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我国自1983年和日本签订第一个双边税收协定以来,已和89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
第二节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整个人所得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一、单位纳税人的设立登记
(一)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如果是联合办证的需提供2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1份,如果是联合办证的需提供2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1)企业基本情况表;(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1.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体经营的设立登记
(一)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联合办证的需要提供2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1份,联合办证的需要提供2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的需要提供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个人合伙企业的需要提供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的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要对原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
(一)变更登记的范围
1.改变名称;
2.改变法人代表;
3.改变经济性质;
4.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5.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办理注销登记);
6.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7.增减注册资本;
8.改变隶属关系;
9.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10.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
11.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二)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三)纳税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但应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的内容无关,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其他相关资料。
四、停业税务登记
(一)停业税务登记的时间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停业时,应在停业前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停业申请审批表》和《复业单证领取表》。
(二)停业税务登记需要办理的手续
1.纳税人持填写完毕的《停业申请审批表》和《复业单证领取表》,到发票管理部门、征收部门、稽查部门分别办妥以下手续:
2.将有各部门签字的《停业申请审批表》和《复业单证领取表》,连同如下资料交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五、注销税务登记
(一)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或迁出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地的,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前或终止日起15日内或迁出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领取并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注销税务登记需要办理的手续
1.纳税人持填写完毕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到发票管理部门、征收部门、稽查部门分别办妥以下手续:
2.将有各部门签字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连同如下资料交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六、证件遗失税务登记
(一)证件遗失税务登记的时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二)证件遗失税务登记需要附送的资料
1.按要求已如实填妥的《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刊出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工商营业执照(执业证件或有关批准成立的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3.登报遗失声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提供地税机关认可的报刊所刊登的遗失声明。
七、外埠经营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核销。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是《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各1份,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
第三节 税款征收管理
一、税款征收方式
(一)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财务健全的纳税人,根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计算应纳税款,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由纳税人到银行划解税款的征收方式。
这种税款征收方式较为规范,适合于经营范围较大、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形、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的尽力方向就是要扩展查账征收纳税人的范围。
(二)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对账务资料不全,但能掌握其资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根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作品查定产量、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范围较小、作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三)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作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四)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对小型个体工商户在绝对经营地点、绝对经营时期、绝对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根据,肯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同意的生产、经营范围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尺度,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根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公司,简称定期定额户)。
二、税务机关设置和征收管理范围
(一)税务机关的管理
为适应分税制的要求,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分设为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和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两个系统。负责征收不同的税种。省级国家税务局受国家税务总局的垂直领导。省级地方税务局受地方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
(二)国税和地税的征收管理范围
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有着不同的征收范围,具体划分如下:
1.国税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
2.地税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
3.海关代征
4.国税与地税的关系
三、税务登记证的规定
1.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的管理
四、对纳税人的账簿凭证管理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设置账簿的要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二)要求纳税人的财会核算制度进行备案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规定,纳税人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记账要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
五、发票的管理
(一)发票的基本规定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是记录、确认单位和个人经济往来的商事凭证,是相关主体之间发生款项收付和资金流向的证明。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为增值税实施“金税工程”,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做出了十分严格的规定:
1.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
2.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实施“金税工程”,对任何地方开出或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交叉稽核,可以查询、核对,辨别真伪。
3.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为了推行增值税制度而使用的发票,与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相比,有如下特点:
1.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
2.发票的内容不同
3.发票的联次不同
4.发票的作用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基本联次,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的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六、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方式
1.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为主
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即通常说的“零申报”。
应纳税额的核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申请延期纳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四节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2009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上,发布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采用了十分委婉和客气的表达方式规定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强调是帮助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促进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与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合作。在公告中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称为“您”,将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称为“我们”,以下转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一)知情权
(二)保密权
(三)税收监督权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十)陈述与申辩权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一、税收保全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对象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
3.税收保全措施的形式
4.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
二、强制执行
1.强制执行措施适用范围
2.强制执行措施适用的前提条件
3.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五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在税务登记上违法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罚款。
4.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处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 000元以上 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欠、骗、抗税的法律责任
(一)我国的“偷税”改为“逃避缴纳税款”刑法概念
从2009年2月28日起,“偷税”将不再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存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修订后的《刑法》对第201条关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规定中的相关表述方式进行了修改。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了“偷税”。但目前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还没有作出相应修改。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逃避追缴欠税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迫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抗税的法律责任
抗税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进行申报纳税的法律责任
1.进行虚假申报或不进行申报行为的法律责任
2.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
3.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4.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税收征收管理案例
一、没有依法注销税务登记案例
某从事餐饮的私营企业于2007年8月停业,并将餐厅转让给他人。10月份,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后,找到原私营企业经理李某,令其5天之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对李某处以1500元的罚款。李某认为自己不营业了,注销登记与否没有多大关系,并认为税务机关对其处以罚款是违法的,因此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请行政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复议后维持了原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
二、没有进行经营项目变更的案例
某县地税局税务检查中发现,某餐饮店新增营业项目,未办理税务登记更手续,即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该店经营者认为,虽然增加了经营项目,但店名没有改变,因此不应办理变更登记。
三、擅自开具大头小尾发票案例
某建筑安装企业在2007年3月份擅自开具了3张大头小尾的建筑安装发票,少申报营业税9万元。2007年5月18日,市地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该公司营业税的缴纳情况进行了专门检查,并于2007年5月22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补交营业税9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对该公司处以少缴税款1倍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2007年6月4日,该公司缴纳了9万元税款,但对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处1倍的罚款问题,该公司认为其系初犯,并且法人代表不知内情,故不应对其处以如此重的罚款。虽然处以罚款经该公司申请并由稽查局举行了听证会,但稽查局仍下达了《税务处罚决定书》,并限该公司在15日内缴清罚款。对此,该公司认为稽查局处罚不当,准备向市地税局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但在2007年7月5日,稽查局从该公司银行账户上强行扣缴了9万元的罚款。
五、没有变更税务登记案例
某果脯厂于2007年4月16日由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主营果脯的生产与销售。该厂于2007年10月30日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增加了运输业务。2008年9月10日,该厂改组为股份制,并与其他企业合并重组而宣布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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