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计核算(课件)《会计法规》(立信会计出版社)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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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学段 中职
学科 职教专业课
课程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教材版本 -
年级 -
章节 -
类型 课件
知识点 会计法律制度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新授课
学年 2024-2025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PPTX
文件大小 108 KB
发布时间 2024-06-24
更新时间 2024-06-24
作者 匿名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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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第二节 会计凭证 第三节 会计账簿 第四节 财务报告 第三章 会计核算 【内容提要】本章主要讲述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核算的依据、会计年度、会计记录文字、记账本位币以及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等所作出的统一规定。 第一节 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如果以没有事实依据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会导致所生成的会计资料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不相符合,造成会计资料失真,从而影响会计资料的有效使用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会计年度 我国自建国以来会计年度一直实行公历制。《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我国的会计年度之所以采用公历制,是为了与我国的财政、计划、统计、税务等年度保持一致,从而便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各单位按年度提供的会计资料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三、会计记录文字 会计记录的文字是指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的会计方法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中登记经济业务事项时所使用的文字。 《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四、记账本位币 记账本位币是指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业务时所使用的货币种类。《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二节 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 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 一、会计凭证的分类 会计凭证多种多样,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可以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大类。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时由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的情况,从而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会计凭据,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来源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原始凭证种类很多,按其取得来源,可分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两大类。 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原始凭证名称 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 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员的姓名 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 经济业务事项名称 经济业务事项的数量、单价和金额 经办经济业务事项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等。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加以归类并确定会计分录而填制的,据以登记账簿的凭证。 由于原始凭证的形式和格式多种多样,直接据以入账容易发生差错,因而在记账前,应根据原始凭证编制相应的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 记账凭证的名称和编号 经济业务事项摘要 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和金额,记账符号 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记账凭证的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二、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规定 如何填制、审核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首要环节,对会计核算过程、会计资料质量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会计法》规定,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以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进行。 (二)原始凭证填制和取得的注意事项 1.签章的要求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相应的,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的签名或盖章。 (2)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的领导人或者有单位领导人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3)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4)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如银行汇款凭证等代替。 (5)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款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 (8)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在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9)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符。 (10)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各联的用途,并且只能以一联用作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或本身具有套写功能,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 2.原始凭证填制方法的要求 (1)真实可靠。 (2)内容完整。 (3)填制及时。 (4)书写清楚。字迹端正、易于辨认。 (5)顺序使用。 三、原始凭证的审核规定 审核原始凭证,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法定职责。 (一)原始凭证审核的基本规定 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的质量,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据此规定执行,对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核。 (二)原始凭证审核的重点 1.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 真实性,是指原始凭证上表述的经济内容确实是经济业务事项的本来面貌,没有掩盖、歪曲和编造经济业务事项。 合法性,是指原始凭证所表述的经济业务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若原始凭证所表述的经济内容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但经济业务事项本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准确性,是指原始凭证准确地记录了经济业务事项的真实情况,有关数量单价和金额计算无误。否则就是不准确的原始凭证。 完整性,是指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各项内容都齐全,手续完整。若原始凭证上的文字说明、有关数字等没有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填写齐全,这张购货发票就是不完整的原始凭证。 (三)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无效,不能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依据。 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三、记账凭证的填制规定 (一)记账凭证的基本规定 《会计法》对填制记账凭证的程序和要求强调了两个方面: 一是记账凭证填制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二是作为记账凭证填制依据的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 (二)记账凭证填制的注意事项 1.进行编号 2.汇总填制 3.注明附件 4.空行要划线 (三)记账凭证的审核 1.审核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每张记账凭证都必须附有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不附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是不符合规定的。 2.审核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 如摘要栏的填写是否清楚,是否描述了所附原始凭证记录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日期是否正确;数字和文字的填写是否清晰规范;有关人员是否均已签名或盖章。 3.审核记账凭证上会计分录的使用是否正确 如会计分录中借、贷方科目及明细科目的名称和金额是否正确,账户对应关系是否清晰,借贷方合计金额是否相等。在审核记账凭证的过程中,发现错误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记账凭证错误的更正 填制记账凭证时如果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错误的,可以用红字注销法进行更正,即用红字填制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同时,再用蓝字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如果会计科目的应用没有错误,只是金额发生错误,也可以按正确数字同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行填制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五)采用电算化的打印要求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第三节 会计账簿 一、会计账簿的概念和种类 会计账簿是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组成,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用以序时地、分类地、全面地、系统地记录,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业务活动情况的会计簿籍。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一)总账 (二)明细账 (三)日记账 (四)其他辅助性账簿 二、会计账簿的启用 启用新的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并填写账簿扉页上的“账簿启用及交接表”,注明启用日期、账簿起止页数(活页式账簿可于装订时填写起止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等,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也应当在“账簿启用及交接表”上注明交接日期、接管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字或盖章。 三、会计账簿登记的规定 《会计法》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一)会计账簿登记的基本规定 1.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二)手工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 1.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及编号、经济业务事项内容摘要及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2.会计账簿登记完毕后,记账人员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入总账和有关明细账。 3.会计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间,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行高度的“”。 4.登记会计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5.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6.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用药水消除字迹,必须根据错误的不同性质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更正。更正的方法主要有划线更正法、红字更正法、补充登记法三种。 7.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将结出的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上,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本页合计数应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累计数;对只需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本月合计数应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累计数;对既不需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四、账目核对的规定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账目核对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 1.账实相符 是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核对相符的简称。 2.账证相符 是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 3.账账相符 是会计账簿之间对应记录核对相符的简称。 4.账表相符 是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 五、结账的基本要求 结账就是在将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全部登记入账的基础上,结计出各个账户的“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并将余额结转下期或转入新账。 结账可以分为月结、季结和年结三种。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 第四节 财务报告 编制财务报告,是会计核算的基本目的之一。 一、财务报告的概念 财务报告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二、财务报告的构成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 财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报告。 (一)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企业编制资产负债表的目的是通过如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金额及其结构情况,从而有助于使用者评价企业资产的质量以及短期偿债能力、长期偿债能力和利润分配能力等。 (二)利润表 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企业编制利润表的目的是通过如实反映企业实现的收入、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金额及其结构情况,从而有助于使用者分析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及其构成与质量。 (三)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 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的目的是通过如实反映企业各项活动的现金流入、流出情况,从而有助于使用者评价企业的现金流和资金周转情况。 (四)附注 附注是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企业编制附注的目的是通过对财务报表本身作补充说明,以更加全面、系统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全貌,从而有助于向使用者提供更为有用的信息,作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决策。 三、财务报告编制的规定 财务报告是一个单位经营和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的综合反映,财务报告的编制,是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全面总结。 (一)财务报告的编制依据 按照规定,财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二)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 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做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四、财务报告对外提供的规定 各单位在保证财务报告编制依据和要求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对象、期限对外提供财务报告。 (一)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财务报告的编制依据是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若以其他资料为依据编制的财务报告,实际上都是虚假的财务报告,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以虚假的财务报告偷逃税收、骗取资金、欺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等行为,同样也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要求 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报告。 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季度或月份、报出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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