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九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节 票据结算
第四节 银行结算的基本内容
第九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内容提要】
掌握支付结算的概念,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掌握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熟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的有关内容,了解汇兑、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的有关内容。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1.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理的行为。
支付结算工具包括:票据、结算凭证。
支付结算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证。
2.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二、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要求标准化和规范化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也可以使用繁体字。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写“整”(或“正”)字;到“角”或“分”为止的,在“角”或“分”之后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3)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内容
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账户是存款人为办理结算和申请贷款在银行开立的户头,也是单位委托银行办理信贷和转账结算以及现金收付业务的工具,它具有监督和反映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活动的作用。
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2)自愿选择原则。(3)存款保密原则。
二、银行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是存款人在银行的主要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2.基本存款账户的当事人资格条件
3.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所需的证明文件
4.基本存款账户开立的程序
(二)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2.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三)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有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情形的,能够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2.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四)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2.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3.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第三节 票据结算
票据是指出票人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票据的基本内容
(一)票据的分类
1.票据按照付款时间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
2.票据按受款人记载方式分为记名票据和不记名票据
(二)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由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有关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中,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的当事人:
1.发票人。发票人是指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或者说是签发票据的人。
2.付款人。付款人是受发票人委托付款的人,有的情况下,发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
3.受款人。受款人是指从发票人那里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1.出票
2.背书
3.承兑
4.承兑
5.保证
6.保付
(四)票据的当事人
1.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力、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票据当事人种类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2.基本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他们是在票据做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2.非基本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但他们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绝对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绝对权力、义务的当事人。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对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五)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二、单位使用和管理银行账户的规定
银行账户是各单位与其他单位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工具。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证各项经济业务的正常开展,各单位应加强对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三、办理银行账户变更、合并、迁移和撤销
(一)账户变更
开户单位由于人事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单位财务专用章、财务主管印鉴或出纳员印鉴的,应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并出具有关证明,经银行审查同意后,重新填写印鉴卡片,并注销原预留的印鉴卡片。
(二)账户撤销、合并
各单位因机构调整、合并、撤销、停业等原因,需要撤销、合并账户的,应向银行提出申请撤销账户。
(三)账户迁移
单位发生办公或经营地点搬迁时应到银行办理迁移账户手续。
四、银行结算
所谓银行转账结算是指不使用现金,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直接划转到收款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的货币资金结算方式。
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除了规定的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以外,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相互之间发生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信用往来等等均应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通过银行实行转账结算。
第四节 银行结算的基本内容
一、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和条件来实现各单位(或个人)之间货币收付的程序和方法。
(一)结算方式的种类
现行的银行结算方式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具体分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等七种。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由银行签发的汇票为银行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企业、单位等签发的汇票为商业汇票。
(二)银行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三)银行结算凭证的基本内容
银行结算凭证,是收付款双方及银行办理银行转账结算的书面凭证。它是银行结算的重要组成内容,也是银行办理款项划拨、收付款单位和银行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
银行结算凭证的基本内容主要有:
(l)凭证名称;
(2)凭证签发日期;
(3)收、付款单位的名称和账号;
(4)收、付款单位的开户银行的名称;
(5)结算金额;
(6)结算内容;
(7)凭证联次及其用途;
(8)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签章。
(四)填写银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认真、完整填写凭证内容。
2.规范填写凭证金额数字。
二、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银行应汇款人的请求,在汇款人按规定履行手续并交足保证金后,签发给汇款人由其交付收款人的一种汇票。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流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二)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
1.银行汇票能够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能够提取现金。
2.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3.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也许盖章。
4.签发银行汇票必需记载以下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许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欠缺记载以上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5.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三)银行汇票的使用方法
(四)采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注意的☎问题
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为1个月
2.银行汇票一律记名,可以背书转让
3.银行汇票的汇款金额起点为500元。
三、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1.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肯定的金额给收款人也许持票人的票据。
2.支票适用于在同一票据交流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单位和个人。
(二)支票的基本规定
1.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一般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一般支票能够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一般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2.支票的出票人是单位和个人。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3.签发支票必需记载以下事项,否则支票无效。
(三)支票的使用方法
(四)采用支票结算方式注意的问题
(五)签发与办理现金支票的注意事项
l.签发现金支票必须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或收款人姓名,并只准收款方或签发单位持票向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转账结算,不得将现金支票流通。
2.签发现金支票首先必须查验银行存款是否有足够的余额,签发的支票金额必须在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以内,不准超出银行存款账户余额签发空头支票。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3.签发现金支票不得低于银行规定的金额起点,起点以下的用库存现金支付。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但结清账户时,可不受其起点限制。
4.要严格执行支票有效期限的规定。支票付款的有效期限为5天。有效期限从签发支票的次日算起,到期日如遇到假日顺延。过期支票作废,银行不予受理。签发支票必须填写当日日期,不得签发远期支票。
5.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6.各单位在填写现金支票时,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填写支票中的有关栏目。
(五)签发与办理转账支票的注意事项
转账支票的签发及办理与现金支票基本相同。
四、银行本票
(一)银行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转账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二)银行本票的使用方法
(三)采用银行本票结算方式注意的☎问题
1.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2.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为2个月,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经出具证明后,仍可请求出票银行付款。
3.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资金转账速度是所有票据中最快最及时的。可以背书转让,不予挂失,对银行本票应视同现金,妥善保管。
五、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
商业汇票是企事业单位等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付款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汇票。商业汇票一般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注意的☎问题
1.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时,承兑人即付款人员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2.对信用不好的客户应慎用或不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3.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但背书应连续。
4.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三)商业汇票的分类
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1.商业承兑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
3.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联系和区别
(四)使用商业汇票的注意事项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六、其它结算方式
(一)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二)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这种方式便利单位主动收款,它不受同城与异地及金额起点的限制。
根据划款方式不同,分为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收款人可根据需要选用。
(三)电子支付工具
广义的电子支付工具包括卡基支付工具、网上支付和移动支付(手机支付)等。随着电子银行的兴起和微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支付技术日趋成熟,电子支付工具品种不断丰富。电子支付工具从其基本形态上看是电子数据,它以金融电子化网络为基础,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传输电子信息的方式实现支付功能,利用电子支付工具可以方便的实现现金存取、汇兑、直接消费和贷款等功能。
1.卡基支付工具包括借记卡、贷记卡和储值卡。
(2)网上支付
(四)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信用证是进口方银行向出口方开立的以出口方按规定提供单据和汇票为前提的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是一种有条件的付款凭证。
七、各种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和选择
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管理的票证共有15种,分别是:银行汇票、粘单、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支票(普通支票)、进账单、信汇凭证、电汇凭证、支付结算通知查询查复书、银行承兑汇票查询(复)书、托收凭证、拒绝付款理由书。
(一)各种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1.支票
由出票单位签发,出票单位开户银行为支票的付款人,手续简便;
既有现金支票,可以提现,又有转账支票,可以转账,还有普通支票既可以转账,又可提现,方便灵活,要求收妥抵用,
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已被企业单位广泛接受。
2.银行汇票
签发银行作为付款人,付款保证性强;代理付款人先付款,后清算资金;特别适用于交易额不确定的款项结算与异地采购之用。票据自带,避免携带大量现金,十分便捷。如选取银行汇票结算,一方面可以避免携带大额现金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采取汇兑结算,款项付出后拿不到货物的风险。
3.商业汇票
(1)银行承兑汇票
(2)商业承兑汇票
4.银行本票
见票即付,如同现金,出票银行作为付款人,付款保证性很高。
5.信用卡
属于电子支付工具的范畴,方便、灵活、快捷。同城、异地均可使用;既有公司卡,又有个人卡;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钱货两清;有存款可以消费,无存款在授权额度内也可以进行消费;它是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最便捷的一种方式,它的使用极大地减少了现金使用量,降低了货币流通费用,发展前景非常广阔。但该结算方式受特约商户与ATM机普及程度、银行卡网络的完善程度、银行卡功能开发程度等的限制。
6.汇兑
是企业、单位间款项结算的主要方式之一,通用性强,适用于异地结算,早已被广大企业、单位所接受。
7.委托收款
适用于清偿债务、收取公用事业费。办理委托收款业务必须具有可靠、有力的收款依据,或者双方事先约定。
8.国内信用证
适用于国内企业间的商品交易款项的结算,不能用于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二)各种结算方式的选择
1.从付款保证性角度进行比较选择结算方式
2.从付款期限比较选择结算方式
3.从可否转让票据比较选择结算方式
4.从是否在银行融通资金选择结算方式
5.从防伪的角度选择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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