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会计工作管理(课件)《会计法规》(立信会计出版社)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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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学段 中职
学科 职教专业课
课程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教材版本 -
年级 -
章节 -
类型 课件
知识点 会计法律制度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新授课
学年 2024-2025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PPTX
文件大小 83 KB
发布时间 2024-06-24
更新时间 2024-06-24
作者 匿名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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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第二章 会计工作管理 第一节 会计工作管理概述 第二节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三节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四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第二章 会计工作管理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讲述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以及我国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与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一节 会计工作管理概述 一、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 我国会计工作实“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即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充分调动地方、部门、单位管理会计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全国会计工作共同遵循的规则、方法和程序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具有约束力。 我国会计制度按其内容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有关会计工作的制度,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二是有关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制度,如《企业会计准则》。 三是有关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的制度,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 第二节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一、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职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从事会计工作必须持证上岗,是从2005年3月1日起实施的。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性质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是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最低要求和前提条件,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合法凭证。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凡是在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都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 《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明确要求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必须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才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一)考试科目 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珠算五级或初级会计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二)报名的基本条件 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三)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对于符合条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设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主管部门负责编号、颁发和管理,并同时建立有关会计从业资格人员的各种资料和信息。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在《会计法》中,对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资格吊销作出了规定,即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一)会计人员的注册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注册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工作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办理。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的省、市、区财政局申请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二)会计人员因学历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发生变更的手续办理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因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发生变更时,应当持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区财政局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三)会计人员工作单位调动的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第三节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 (一)报考会计专业初级、中级技术资格考试的条件 1.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报考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条件 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3.报考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条件 除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5)取得博士学位。 (二)报考会计专业初级、中级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日期 1.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个科目。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2.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3个科目。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以二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3.考试日期 会计专业初级、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一般为每年五月第三个星期六、星期日。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考试时间,财政部、人事部将及时通知各地。 (三)报考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的条件 从2007年起,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在全国范围正式实施。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2.考试科目 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 3.考试日期 考试日期一般为每年九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或者星期日上午。 4.合格标准 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此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各地区、各中央单位也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在全国会计考办确定的使用标准范围内,确定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二、直接聘为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 直接聘为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是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根据不同学历,可以直接聘为相应的会计技术职务。 1.中专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胜任工作的,可聘会计员职务; 2.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或专科见习期满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经考核胜任一般会计工作的可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 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三年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胜任主要岗位工作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第四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概述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各省、市、区财政局可以根据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二个级别。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2.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3.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1.会计理论继续教育 2.政策法规继续教育 3.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 4.职业道德继续教育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考核与检查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调转、变更和换发,不予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不予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不予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业务档案、诚信档案建设,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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