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part1儿童权利公约(课件)2024年《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同步教学(高教版)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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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儿童权利与保护
“互联网+”学前教育专业立体化教材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之三
PART
01
《儿童权利公约》
PART
01
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9号决议通过《公约》,1990年9月2日,《公约》在获得20个国家批准加入后正式生效。
《公约》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通过确立卫生保健、教育以及法律、公民和社会服务等多方面的标准来保护儿童的权利,为世界各国儿童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截至2015年10月,《公约》已获得196个国家的批准,是世界上广为接受的公约之一。
一、背景介绍★
PART
01
二、文本解读★
《公约》第一条规定:“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少于18岁。”
这就明确了《公约》保护的是18岁以下的任何人,这里对儿童的界定相当于我国未成年人的概念。“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少于18岁”的意思是如果某些国家的有些法律规定了18周岁以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则该儿童应承担责任,不受《公约》保护。
儿童的界定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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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二、文本解读★
四大原则
(二)
1.无歧视原则
这一原则在《公约》第二条进行了规定,意思是不管儿童的社会文化背景、出身、贫富如何,也不论男女、正常儿童或残疾儿童,都应该得到平等对待,不受歧视和忽视。
2.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这一原则在《公约》第三条进行了规定,意思是任何时候、任何事情、任何人,凡是涉及儿童的必须以儿童权利为重。
3.尊重儿童基本权利原则
这一原则在《公约》第六条进行了规定,意思是尊重儿童各项基本权利,如生存权、发展权等。
4.尊重儿童观点原则
这一原则在《公约》第十二条进行了规定,意思是任何事情只要涉及儿童,应当听取儿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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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二、文本解读★
四大权利
(三)
1.生存权
生存权是指每个儿童都有其生命权和健康权。《公约》对儿童这一固有权利的规定包括了很多方面。
第六条规定:“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第七条规定:“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规定:“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并享有医疗和康复设施”“降低婴幼儿死亡率”“消除疾病和营养不良现象”“确保母亲得到适当的产前和产后保健”“废除对儿童健康有害的传统习俗”“对父母的指导以及计划生育教育和服务”等。
第三十二条规定:“确认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
PART
01
二、文本解读★
四大权利
(三)
2.受保护权
受保护权是指防止儿童受到歧视、虐待及疏忽照顾,尤其是那些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公约》对儿童受保护权的规定包括保护儿童的隐私、荣誉、名誉、教养、监管、用药、福利等诸多方面。
第十六条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第十七条规定:“确保儿童能够从多种的国家和国际来源获得信息和资料”“鼓励儿童读物的著作和普及”“注意属于少数群体或土著居民的儿童在语言方面的需要”等。
第十九条规定:“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详见教材P60-61)
PART
01
二、文本解读★
四大权利
(三)
3.发展权
发展权是指每位儿童都有权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以此培育儿童的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及社交发展。《公约》对于儿童发展体能和智能的规定涉及多个方面。
第十八条规定:“确保父母双方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儿童的最大利益将是他们主要关心的事。”
第二十七条规定:“每个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
第二十八条规定:“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为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实现全面的免费义务小学教育”“确保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及本公约的规定”等。
…(详见教材P62-63)
PART
01
二、文本解读★
四大权利
(三)
祗浩博的父亲因入狱多年,相关材料丢失,始终未能补办户口,成为“黑户”。由于父亲的户口一直没有补办,导致祗浩博一直到10岁也无法上户口。
【经典实例3-1】
10岁男孩没有户口求学困难
2016年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对于无户口或暂未办理户口登记的适龄儿童、少年,也要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教育部门和学校不能因为无户口、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理由拒绝接收入学。
PART
01
二、文本解读★
四大权利
(三)
4.参与权
参与权是指儿童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并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任何事情发表意见。参与权是保障儿童有获得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儿童的社会性参与不仅是他们基本的权利,而且也是他们成长和发展的基本需要。
第十三条规定:“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式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
第二十三条规定:“身心有残疾的儿童应能在确保其尊严、促进其自立、有利于其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下享有充实而适当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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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二、文本解读★
1.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爱生学校项目
“爱生学校”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等国际组织与东亚一些国家开展的基础教育合作项目。在2001-2005年UNICEF与我国教育部合作开展基础教育项目的过程中,“爱生学校”成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和早期关爱”项目的一个方面,并已在内蒙古、重庆和广西三地启动“爱生学校”试点。实践表明,这些试点学校通过参与项目活动和学校自主探究,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学校原有的面貌,取得了一些成果。
2.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福利项目
该项目开展两年多来,为贫困地区幼儿的生活带来了明显改善,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极大认可和支持。项目覆盖五省(河南、山西、云南、四川、新疆)120个村的近8万儿童。…(详情见教材P64-65)
保卫儿童权利项目
PART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
人保护法》
PART
02
我国第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经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这部法律实施后,对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背景介绍★
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高票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2012年10月26日,《未成年人保护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增加了“审讯未成年罪犯”的相关条款,使保护未成年人的法规更加完善,促使社会各个层面都尽到自己的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将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PART
02
二、文本解读★
(一)总则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的规定,其立法宗旨包括三方面: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三个宗旨也是保护未成年人最终应达到的目标,它们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
1.立法宗旨
PART
02
二、文本解读★
(一)总则
(1)依据《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律体系中最核心、最上层的法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宪法中的这些规定指明了未成年人必须受到保护。除此之外,宪法中凡涉及未成年公民的基本思想和内容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宗旨及其相关条例提出的法律依据。
2.立法依据
PART
02
二、文本解读★
(一)总则
(2)依据《民法通则》
儿童是未成年的公民,他们与社会上的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其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是民法调整的对象。例如,《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和儿童受法律保护。”又如《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些规定都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依据。
2.立法依据
PART
02
二、文本解读★
(一)总则
(3)依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
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他们的健康成长需要受到保护。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身心变化是巨大的,只有在遵循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和特点的基础上制定出的保护法规才是真正有效的。
2.立法依据
PART
02
二、文本解读★
(一)总则
(4)依据未成年人的生存现状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因家庭经济条件等不能接受正常文化教育的情况仍然存在,对独生子女的溺爱和过度保护问题突出,社会中不良环境导致青少年犯罪的现象也为数不少。这些事实都需要国家在制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规时加以考虑。
2.立法依据
PART
02
二、文本解读★
(一)总则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未成年人虽然在各方面不成熟,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他们拥有独立的人格。社会和成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仅要把未成年人当成小孩子、子女看待,还要把他们当作平等的主体看待;要摒弃孩子是父母私有财产的旧观念,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的生命首先属于自己,属于社会。换句话说,要培养自尊、自爱、自强、自信的下一代,就必须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
3.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
PART
02
二、文本解读★
(一)总则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未成年人处于从不成熟到逐渐成熟的过程中,不能用成人的标准来要求和衡量他们成长过程中的行为,应根据他们控制自身能力的特点而因材施教,对他们严而有度、严而有情、劳逸结合,才能达到教育的预期效果。
3.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
PART
02
二、文本解读★
(一)总则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未成年人感情脆弱,辨别是非的能力差,缺乏自我控制和自我保护能力,但他们表现欲强,模仿能力强,所作所为有时不尽如人意,甚至有悖于常理,更为严重者会造成社会恶果,这些都是未成年人不成熟的表现。对未成年人的培养需要耐心,通过反复教育达到保护的目的,使他们在成功与挫折,经验与教训中锻炼成长。
3.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
PART
02
二、文本解读★
(二)家庭保护
1.命令性规范
1)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2)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3)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4)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5)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6)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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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二、文本解读★
(二)家庭保护
2.禁止性规范
1)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3)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4)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5)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
6)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PART
02
二、文本解读★
(二)家庭保护
14岁的小罗本是农村的留守儿童,小罗母亲把孩子从老家带到浙江时,看到的是一个成绩倒数、打架斗殴、不服管教的少年。这个农民工母亲痛恨不成器的儿子,也无力扭转贫穷的家庭。在她眼里,用孩子“碰瓷”得来的钱补贴家用,并无不妥。… 2017年11月,宁波市公安局将三人逮捕后,小罗的父母还悄悄叮嘱他不能说实话,但是小罗再也无法忍受,将父母的罪行一一揭露。
案例中的父母不但不对亲生儿子小罗提供基本的生存、生命保障,反而恶意侵犯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处罚。
(详情见教材P69)
【经典实例3-2】
被迫“碰瓷”的小罗
PART
02
二、文本解读★
(三)学校保护
1)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2)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
3)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4)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
5)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6)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7)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8)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1.命令性规范
PART
02
二、文本解读★
(三)学校保护
学校或幼儿园的禁止性规范有:
1)不得歧视学生。
2)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3)不得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
4)不得教职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5)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2.禁止性规范
PART
02
二、文本解读★
(四)社会保护
1)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3)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4)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要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5)国家鼓励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6)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7)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8)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
9)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1.命令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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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二、文本解读★
(四)社会保护
1)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2)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3)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且这些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4)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5)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6)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7)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8)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9)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10)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2.禁止性规范
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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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本解读★
(五)司法保护
1)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未成年人的诉讼,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3)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4)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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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本解读★
(五)司法保护
5)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7)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8)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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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本解读★
(五)司法保护
2016年底,陈某的父母因感情纠纷,其父将其母用毛巾勒死,后投案自首。
陈某今年仅有16岁,还就读于南京某所五年制学校,却已经变为“事实孤儿”,生活陷入困境。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得知此情后,主动与陈某联系,告知其检察机关关于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并在陈某周末休息的时间为其办理了司法救助相关手续。经层级审批,并结合陈某亲属的经济能力和其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决定给予陈某人民币40 000元的司法救助金,专项用于其完成剩余三年学业的学费,并将此救助金分为三年平均发放。
近年来,未成年人在刑事案件中受害或因刑事案件导致生活困难的现象较为突出。上述案例说明,检察机关在关爱未成年人成长的过程中,司法救助不仅仅以救助金的形式解决一时困难,还应从其生活、身心等各方面体现出检察机关的人文关怀,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经典实例3-4】
“事实孤儿”陈某得到司法救助
PART
02
二、文本解读★
(六)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1.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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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二、文本解读★
(六)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
2.监护人违法行为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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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本解读★
(六)法律责任
2012年7月,7岁的小雷父母离婚,小雷随父亲生活。其父亲再婚后对小雷疏于照顾,并未尽其抚养义务。而小雷母亲则称自己常年在外打工,且小雷的抚养权不归自己,也不愿抚养小雷。2015年10月,小雷离家出走后露宿街头,靠别人的施舍艰难度日,小雷成了有父母的“孤儿”。
2017年4月,当地检察院了解到小雷的监护状况后,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对小雷启动国家监护,委托小雷居住地的村委会对小雷予以临时看护,同时按相关规定启动对小雷父母的法律追责。
【经典实例3-5】
有父母的“孤儿”
PART
02
二、文本解读★
(六)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3)
3.学校违法行为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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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本解读★
(六)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规定:“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规定了产品生产、销售者的责任:“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详情见教材p75-76)
(4)
4.社会人员违法行为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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