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part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课件)2024年《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同步教学(高教版)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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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的资质与权益 “互联网+”学前教育专业立体化教材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之四 PART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师法》 PART 01 1986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六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教师法的提案和建议。 1993年10月31日,《教师法》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教师法》进行了修改。目前我国适用的《教师法》仍是这个版本。 一、背景介绍★ PART 01 (1)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尊敬师长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教师法》规定教师应享有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从而提高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教师队伍的稳定性。 二、文本解读★ (一)总则 1.立法宗旨 PART 01 (2)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教师队伍素质决定着教育的质量高低。《教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从而优化教师队伍,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 二、文本解读★ (一)总则 1.立法宗旨 PART 01 (3)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大计。《教师法》依法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文本解读★ (一)总则 1.立法宗旨 PART 01 《教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这里几个关键词的含义如下: 二、文本解读★ (一)总则 2.适用范围 “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其他教育机构”特指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联系的少年宫、地方中小学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 “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 PART 01 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主要指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剥夺在聘教师的这项法定权利,但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属于侵犯教师这一权利的行为。 二、文本解读★ (二)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 PART 01 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科学研究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现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撰写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等科研权。 二、文本解读★ (二)教师的权利 2.科学研究权 PART 01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导评价权,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行非法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 二、文本解读★ (二)教师的权利 3.指导评价权 PART 01 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和劳动者休息权的具体化。 教师的获取报酬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住房、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 二、文本解读★ (二)教师的权利 4.获取报酬权 PART 01 二、文本解读★ (二)教师的权利 云南师范大学附属易门中学一名女教师于2016年6月份到该校报到上班,直到10月8日,易门中学都没有发工资。同时,该教师爆料附带的微信群截图显示,一个名为“地理—王银泉”的人发出了一份《通知》:“明天开始发放合同制教师9月份的工资。新合同制教师,如未交《大学生就业协议》的将缓发6~8月的工资。老合同制教师,如未交《毕业证》的,10月份工资开始缓发。” 【经典实例4-1】 云南一中学拖欠教师工资 云南易门县教育局相关负责人得知此事后,非常重视,并且于10月9日组织相关人员到学校调查情况。据悉,学校拖欠的工资已经全部发放,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将进一步追究。 PART 01 教师有权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这是教师参与教育民主管理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在教育领域的具体适用。保证教师此项权利的行使,能够调动教师对教育教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二、文本解读★ (二)教师的权利 5.民主管理权 PART 01 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这是教师享有的接受继续教育,不断获得充实和发展的基本权利。 二、文本解读★ (二)教师的权利 6.进修培训权 PART 01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教师法》第八条规定了教师的义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文本解读★ (三)教师的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义务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PART 01 二、文本解读★ (三)教师的义务 2017年5月9日上午,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第二中学第4节课下课后,高一(四)班的几个学生没有做历史作业,班主任张某接到反映后,把这些学生叫到教室外面批评,要求学生下跪,并打骂学生。学生把此事发布在网上后引起社会关注。 【经典实例4-3】 教师体罚学生后致歉 5月13日,通江县教育科技体育局作出决定,给予教师张某行政记过处分,扣除一个季度30%奖励性绩效工资;给予该校校长、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将此事件在全县教育系统内通报批评。 PART 01 二、文本解读★ (四)教师资格制度 (1)国籍 取得教师资格者,必须是中国公民,是成为教师的先决条件。 (2)品德 取得教师资格者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水平和道德修养,是成为教师的一个重要条件。 (3)学历 学历是一个人受教育的经历,一般表明其具有的文化程度。 (4)业务 教育教学能力是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所必备的条件,也是取得教师资格的重要的条件之一。 (5)认定 教师资格必须经过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通过合法的程序认定。 PART 01 二、文本解读★ (四)教师资格制度 1)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民办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审批部门认定。 PART 01 二、文本解读★ (四)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的认定必须遵循一定的操作程序。 首先必须有申请人的申请,即按时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然后认定机构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在受理期限内将审查结果通知本人; 最后对经认定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该证终身有效,全国通用。 PART 01 二、文本解读★ (四)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对教师的思想品德、道德修养必然有很高的要求。 《教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PART 01 二、文本解读★ (四)教师资格制度 (三) (三) 2017年3月20日14时许,南宁市宾阳县和吉镇平桥小学校长张某某将该校一名五年级女学生带到三楼教室休息室,逼迫该女生脱下裤子并拍照。 事件发生后,宾阳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由县纪委、公安、教育等部门以及当地党委、政府组成的工作组开展调查处置工作。3月25日,根据调查情况,宾阳县相关部门决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撤销教师资格、免去其和吉镇平桥学校校长职务等处分。 【经典实例4-4】 小学校长被撤销教师资格 上述案例说明,教师应有较高的思想道德修养,校长更应品德高尚、慎思笃行。教师如果行为不端,造成恶劣影响,将受到严厉处分。 PART 01 二、文本解读★ (五)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法》第十六条中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是我国教师任用的重要制度,教师职务是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任用制度的实施,从法律的高度确定了教师地位及其职业的不可替代性,促使教师队伍建设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促进教师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改善,为优秀教师脱颖而出创造条件。这对于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教师职务系列设置: 1)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2)中等专业学校设教员、助教、讲师、高级讲师; 3)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设一、二、三级教师和高级教师; 4)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务设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 5)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设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PART 01 二、文本解读★ (六)教师聘任制度 1.教师聘任制度的重要性 《教师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聘任制是学校与教师在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一种制度,它是在当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进行的教师任用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PART 01 二、文本解读★ (六)教师聘任制度 2.教师聘任制度的基本原则与内容 《教师法》第十七条中规定:“教师的聘任应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教师聘任制度必须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 2)聘任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都有约束力,它以聘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PART 01 二、文本解读★ (六)教师聘任制度 3.教师聘任的基本形式 教师聘任形式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可分为招聘、续聘、解聘、辞聘等几种形式。 PART 01 二、文本解读★ (七)教师的培养与培训 《教师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中小学教师培养和培训的途径,指出教师的培养主要通过师范教育渠道进行,中小学教师的培养主要由中等师范学校教育和高等师范学校教育两个正规学历教育承担。其中,中等师范学校培养小学和幼儿园师资,高等师范学校负责培养中等师资。同时,国家鼓励综合、理工、农业、林业、政法、艺术等非师范高校的毕业生,根据国家需要,到中小学或职业学校任教。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不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还有一部分教师不能很好地胜任教育教学工作。所以,必须加强中小学教师的培训。 PART 01 二、文本解读★ (八)教师的考核与奖励 1.教师的考核 教师的考核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教师考核规章的考核内容、原则和程序,对教师进行的考察和评价。考核能促使教师不断端正教育思想,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师队伍建设管理的规范化。 PART 01 二、文本解读★ (八)教师的考核与奖励 考核 (1)教师考核的机构 《教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教师的考核机构是“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还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2)教师考核的内容 《教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考核的内容是“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 (3)教师考核的原则 考核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应当坚持全面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主。考核程序上应“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4)教师考核的结果 通过对教师的考核,给予公正、客观的评价,考核结果一是教师受聘任的重要依据;二是教师晋升的重要依据;三是教师奖励的重要依据。 PART 01 二、文本解读★ (八)教师的考核与奖励 2.教师的奖励 教师的奖励是按照教师的工作成绩、对教育事业的贡献大小而给予的一定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这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有利于鼓励教师积极上进,终身从教,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有利于尊师重教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 PART 01 二、文本解读★ (八)教师的考核与奖励 (1)教师奖励的内容 《教师法》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应予以表彰、奖励。 PART 01 二、文本解读★ (八)教师的考核与奖励 (2)教师奖励的基本原则 1)奖励的层次性:规定学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家三个层次的奖励,并就不同层次的受奖对象作“成绩优异”“突出贡献”“重大贡献”的规定。 2)奖励的多样性:主要体现在奖励的项目上,体现物质与精神奖相结合。此外,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对教师的奖励。 PART 01 二、文本解读★ (八)教师的考核与奖励 为了向更多的一线乡村教师提供机会,2015年9月16日,马云公益基金会正式发起“马云乡村教师计划暨2015届马云乡村教师奖”,旨在寻找100位优秀的一线乡村教师,给予持续三年总计每人10万元的现金奖励与专业发展机会。 至今已有200多名乡村教师获此奖项。2017年9月,2017“马云乡村教师奖”终评落下帷幕,100位乡村教师将获得1 000万元资助。 上述案例属于个人对教师的奖励。此外,我国还有专门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明确了对教师各种形式的奖励措施。 【经典实例4-5】 马云乡村教师奖 PART 01 二、文本解读★ (九)教师的待遇 《教师法》第二十五条对工资的规定体现了教师工资应提高的目标。国家以具有较高水平的最稳定的国家公务员工资为参照依据,可见国家对改善教师工资待遇的决心和行动。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薪制度,可以改变长期以来教师晋级增薪的不正常、不定期的状况,为提高教师待遇提供法律保障。此外,国家还规定,教师应享受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1. 工资 PART 01 二、文本解读★ (九)教师的待遇 长期以来,由于教师职业属于低薪职业,教师的住房条件较差,而工作特点又需要安静的工作环境,《教师法》和《教育法》将解决教师住房问题的政策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国家要解决教师住房困难的决心,也为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提供了执行教师住房优惠方面的法律依据。 2.住房 PART 01 二、文本解读★ (九)教师的待遇 医疗保健是教师生命健康的重要保证。法律将教师的医疗保健规定为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从而使教师的医疗保健得到法律的保障。 3.医疗保健 PART 01 二、文本解读★ (九)教师的待遇 教师在其退休离职后,国家给予良好的安置,是社会对教师的尊敬和回报。这对稳定教师队伍、解决教师退休后的生活待遇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4.养老保险 PART 01 二、文本解读★ (十)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ART 01 二、文本解读★ (十)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ART 01 二、文本解读★ (十)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这一规定鼓励教师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现象进行理直气壮地抗争。 PART 01 二、文本解读★ (十)法律责任 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2)、3)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Thank y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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