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现金结算(课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同步教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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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现金结算 第二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主 要 内 容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案例导入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第五节 银行卡 第六节 其他结算方式 第七节 网上支付 Caijingfagui Yu Kuaijizhiyedaode 案例导入 2016年5月10日,甲公司的经办人员李梅持转账支票到其开户银行某工商银行办事处办理转账手续,要求将其账面上的存款转5万元到本市与该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某信用社。当日下午李梅持工商银行办事处加盖有转讫章的进账单(回单)到信用社要求提取现金5万元,信用社柜台工作人员因该公司是信用社老客户,即为其办理了提现手续。11日上午,信用社发现甲公司转存至本信用社的5万元尚未到账。 【问题】 该信用社对此业务的处理违反了支付结算的哪项基本原则? Caijingfagui Yu Kuaijizhiyedaode 第一节 现金结算 Caijingfagui Yu Kuaijizhiyedaode 一、现金结算的概念与特点 二、现金结算的渠道 三、现金结算的范围 四、现金使用的限额 一、现金结算的概念与特点 现金是指具备现实购买力或法定清偿力的通货。在金属货币流通条件下,现金是指金属铸币及其他作辅币使用的铸币;在纸币或者信用货币流通的条件下,现金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我国的现金是指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金属辅币)。 (一)现金结算的概念 现金结算与转账结算相对,是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中,直接使用现金进行应收应付款结算的一种行为。它是货币结算的形式之一。在我国,现金结算主要适用于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款项收付,以及单位之间在转账结算起点金额以下的零星小额收付。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一、现金结算的概念与特点 (二)现金结算的特点 1.直接便利 2.不安全性 在现金结算方式下,买卖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面钱货两清,无须通过中介,因而对买卖双方来说是最为直接和便利的。同样在劳务供应、信贷存放和资金调拨方面,现金结算也最为直接便利,因而广泛地被社会大众所接受。 由于现金使用极为广泛和便利,因而便成为不法分子觊觎的最主要目标,很容易被偷盗、贪污、挪用。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绝大多数的经济犯罪活动都和现金有关。此外,现金还容易因火灾、虫蛀、鼠咬等发生损失。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一、现金结算的概念与特点 (二)现金结算的特点 3.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 4.费用较高 由于现金结算大部分不通过银行进行,因而国家很难对其进行控制。过多的现金结算会使流通中的现钞过多,从而容易造成通货膨胀,增大对物价控制的压力。 虽然各单位使用现金结算可以减少银行的手续费用,但现金清点、运送、保管的费用很大。对于整个国家来说,过多的现金结算会增大整个国家印制、保管、运送现金和回收废旧现钞等工作的费用和损失,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国家实行了现金管理,限制现金结算的范围。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二、现金结算的渠道 ② 付款人委托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① 付款人直接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三、现金结算的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情况可以用现金支付外,其他款项的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上述结算起点为1 000元,需要调整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除上述第(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 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例2-1】 下列事项中,单位开户银行可以使用现金的有( )。 A.发给公司甲某的800元奖金 B.支付给公司临时工王某的2 000元劳务报酬 C.向农民收购农产品的1万元收购款 D.出差人员出差必须随身携带的2 000元差旅费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解析 ACD。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这两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 000元。 四、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了保证开户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银行必须严格遵守,超过部分应于当日终了前存入银行。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于生产或业务变化,需要增加或者减少时,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行调整。这一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单位3至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例2-2】 对于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可多于3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 四、现金使用的限额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解析 错。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五、现金的内部控制 现金是各单位流动性最强的资产,加强现金管理对于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加强对单位现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财政部印发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对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第四条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第五条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各单位应当按照该规范的要求,建立良好的现金内部控制,以保证现金收支记录及时、准确、完整;全部现金支出均按经批准的用途进行;现金得以安全保管。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五、现金的内部控制 (1)现金收支与记账岗位的分离。 (2)现金收支要有合理、合法的凭据。 (3)全部收入及时准确入账,并且支出要有核准手续。 (4)控制现金坐支,当日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5)按月盘点现金,以做到账实相符。 (6)加强对现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 (一)良好的现金内部控制应包含的要素 【例2-3】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一律不得坐支现金。( )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解析 错。企业因特殊情况可以坐支现金,但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五、现金的内部控制 (二)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应遵循的规则 1 2 3 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五、现金的内部控制 4 5 6 7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具体包括以下要求:(1)支付申请。(2)支付审批。(3)支付复核。(4)办理支付。 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此外,单位应当建立对现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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