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税收法律制度案例分析(课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清华大学出版社)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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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财经法规与
会计职业道德
(第6版)
第四节 税收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例3-62】宏发机械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种电动工具,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增值税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2014年7月5日该公司申报缴纳6月份增值税税款100万元。7月底,税务机关对该公司6月份增值税计算缴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有关检查情况如下:
① 6月6日,一批外购材料(该材料为2014年4月购入,进项税额已在4月申报抵扣)因管理不善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的成本为4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8万元。在查明原因之前,该公司将40万元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入账。
② 6月10日,处理一批闲置材料,将取得的含增值税销售额3.51万元全部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③ 6月15日,购进低值易耗品一批,取得承运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为1万元,进项税额为0.11万元。公司按17%计算抵扣增值税0.17万元。
④ 6月25日,销售电动工具一批,另外向购货方收取包装费2.34万元。该公司将该项价外费用全部计入了营业外收入。
第四节 税收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根据以上情况,税务机关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补缴少缴的增值税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1.5倍的罚款。该公司于2014年8月3日缴纳增值税税款、滞纳金(滞纳天数为19天,滞纳金每天万分之五)和罚款。不考虑其他税收因素。
第四节 税收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要求: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指出该公司上述①至④项业务的增值税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 计算该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列出计算过程。
(3) 计算该公司应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数额,列出计算过程。
第四节 税收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解析】(1) 业务①外购的材料被盗,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是不可以进行抵扣的。抵扣了的,要进行进项税转出。企业只是将成本40万元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并没有作相应的进项税转出处理,这是不正确的。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6.8万元。
第四节 税收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业务②将含税销售额3.51万元全部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的处理是不正确的。销售下脚料,应将取得的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税额,确认的销项税额为:3.51÷(1+17%)×17%=0.51(万元)。
第四节 税收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业务③购进低值易耗品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不正确。根据现行规定,接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应按取得的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本题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以抵扣的进项税为0.11,企业抵扣了0.17万元,多抵扣的部分为0.17-0.11=0.06(万元)。
第四节 税收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业务④收取的包装费,是要作为价外费用确认销项税额的,企业将该项价外费用一并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处理不正确。应确认的销项税额=2.34÷(1+17%)×17%=0.34(万元)。
第四节 税收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2)应补缴的增值税=6.8+0.51+0.06+0.34=7.71(万元)。
(3)该公司应缴纳的滞纳金=7.71×0.5‰×19=0.073245(万元),故该公司应缴纳的罚款=7.71×1.5=11.565(万元)。
第四节 税收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例3-63】2014年3月25日,某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信,举报X市某电线电缆厂自2013年5月1日起到Y市设立临时销售点,销售本厂生产的产品,取得大量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接到举报后,Y市国税稽查局决定立案调查。2014年4月1日,由市国税稽查局三名稽查人员和两名在税务机关协助清理欠税工作的法院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对销售点进行税务稽查。检查发现该销售点自2014年7月1日起,由王某承包经营,销售点未将有关承包经营的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且未在Y市办理任何有关税务登记的手续。在检查过程中,因销售点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检查组核定应纳税额为30 000元,并认为该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查封了销售点负责人王某在Y市购买的普通住房,因王某在Y市别无住所,检查组允许王某暂时居住被查封的住房。
第四节 税收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结合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 销售点存在那些违反税法行为?(2) 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对销售点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确定其应纳税额?(3) 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措施是否存在不当之处?
第四节 税收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解析】(1) 销售点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① 未按照规定向Y市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本案中,电线电缆厂应该首先到X市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在Y市设立的临时销售点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销售点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其总机构电线电缆厂的税务登记副本到Y市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第四节 税收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② 未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本案中,销售点在Y市的经营时间从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已经超过了180天,应该在Y市办理税务登记,而销售点没有办理,因此违反了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税收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③ 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节 税收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2) 税务机关可以对销售点核定应纳税额。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包括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③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⑥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⑦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该销售点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所以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第四节 税收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3)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不当之处是:本案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但是办案中税务机关对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不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本案中,王某只有一处住房并且是普通住房,显然不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执行范围。税务机关查封王某的住房,属于执法不当。
第四节 税收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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