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三章 跟单信用证及相关国际贸易惯例
第三节 信用证审核与修改
引例
案情介绍
案情分析
案情介绍
辽宁某贸易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签订了销往香港的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为195万美元。
信用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
(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PPLIANT’S SHIPPING INSTRUCTIONS THROUGH L/C OPENING BANK NOMINTING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 CREDIT AMENDMENT)。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装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损失十分惨重。
案情介绍
对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该条款属于软条款,货物装运建立在对方开来的信用证修改书的基础上,对方不开来信用证修改书,我方不能装运,因此对于这种软条款,在受益人审核信用证时,就应要求对方删除。
分析及结论
一、审证的意义
受益人能否认真审核和处理信用证,直接影响到处理信用证项下单证的主动权,是出口合同能否顺利履行和收汇是否安全的重要保证。
1.通知行审核信用证:着重于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
2.受益人审核信用证:以货物买卖合同为依据,将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逐项逐句进行对照
二、信用证审核的内容
三、信用证的软条款
也被称为“陷阱条款”,是指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加列一种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
四、信用证的修改
1.信用证修改的程序
(1)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发出修改信用证的指示,该指示必须完整、明确;
(2)开证行同意修改后,向原信用证的通知行发出信用证修改书;
(3)通知行收到修改书,鉴别其真实性,再通知受益人;
(4)受益人收到修改书后,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
2.修改信用证注意事项
第一,需要修改的内容, 一次性向开证申请人提出。
第二,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三,收到信用证修改后,及时检查修改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第四,对于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
第五,有关信用证修改必须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才具真实有效。
第六,明确修改费用由谁承担。
四、信用证的修改
第四节 《UCP600》介绍
引例
案情介绍
案情分析
某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采用信用证支付结算方式。其中信用证中关于装运的条款是这样规定的“……Shipment from C to D before September 14, 2001”于2001年的9月14日之前将货物装上从C港起运至D港的船上。出口商A是9月12日安排装运的并取得9月14日的提单。当A将提单连同其他单据一起通过议付行交至开证行并要求其付款的时候,开证行提出如下的不符点:开证行认为根据信用证中装运条款的规定,提单的日期应该是“9月14日之前before”,也就是说提单上的日期最迟不能晚于9月13日,因此单证不符,开证行拒付。
案情介绍
开证行的拒付有没有道理。根据UCP600第3条的规定:使用“在……之前before”时不包含提及的日期。因此,本案例中出口商提交的提单日期最迟不能晚于9月13日,开证行有权拒付。
分析及结论
一、UCP简介
国际商会为明确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付款的定义和术语,减少因解释不同而引起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调和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于1930年拟订一套《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并于1933年正式公布。
二、《UCP600》与《UCP500》的区别
(一)形式方面的变化
《UCP600》共有39个条款、比UCP500减少10条,但却比500更准确、清晰,更易读、易掌握、易操作。
(二)内容方面的变化
首先,把UCP500难懂的词语改变为简洁明了的语言。
第二,UCP600取消了无实际意义的许多条款。
第三,UCP600的新概念描述极其清楚准确。
第四,更换了一些定义。
第五,方便贸易和操作。
第五节 《ISBP》介绍
一、ISBP制定背景
由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