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税收征收管理(课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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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税收征收管理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申请人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1)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不办理税务登记; (2)其他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申请人 3.扣缴义务人 依法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5 税务管理 二、账簿和凭证管理 (一)账簿的设置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3.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6 税务管理 二、账簿和凭证管理 (二)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 1.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3.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7 税务管理 二、账簿和凭证管理 (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1.账簿、报表、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不得伪造、变造和擅自销毁。 8 税务管理 三、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类型和适用范围 1.发票的类型 (1)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3)其他发票: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2.发票适用的范围 14 税务管理 三、发票管理 (二)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1.发票的开具 (1)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特殊情形 ①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②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2)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禁止虚开发票。 15 税务管理 三、发票管理 (二)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2.发票使用中的禁止行为 3.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4.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16 税务管理 三、发票管理 (三)增值税发票开具和使用的特殊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17 税务管理 三、发票管理 (四)发票的检查 (1)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①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②调出发票查验; ③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④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⑤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18 税务管理 三、发票管理 (四)发票的检查 (2)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3)调出发票查验的具体规定: ①调出已开具的发票查验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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