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内涵 主体 适用条件 权利与义务 效力
法定继承
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继承 法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 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如偿还债务) 效力最低
遗嘱继承 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 法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立有有效遗嘱 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如偿还债务) 低于遗赠扶养协议,高于法定继承
遗赠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通过遗嘱赠与 只包括财产权利
不包括财产义务 低于遗赠扶养协议,高于法定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订立书面遗赠扶养协议 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优先效力
比较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注:优先顺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或遗赠)>法定继承
知识拓展:遗嘱有效的要件及遗嘱无效
遗嘱有效要件:
(1)立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即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即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
(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
遗嘱的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诈所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违法、违反公序良俗的,遗嘱无效。
(4)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5)伪造的遗嘱无效。
(6)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易错易混
1.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是遗产。( )
2.继承人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不必承担其债务。( )
3.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律效力等同。( )
4.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5.按照法律规定,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遗嘱。( )
×
提示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非法所得不是遗产。
×
提示 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
提示 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
×
1、(2022·浙江·高考真题)钱某与妻子周某离婚,女儿小钱被判给周某。钱某后来与刘某再婚,刘某有一在外地独立生活的成年儿子小刘。钱某年迈去世,留下一处房产和数十万存款,未立遗嘱。可以继承钱某遗产的有( )
①妻子刘某
②前妻周某
③女儿小钱
④继子小刘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解析】
钱某的前妻不属于法定继承人,②不符合题意。
继子小刘已经成年,与钱某没有扶养关系,所以不能继承遗产,④不符合题意。
B
【2024·浙江·统考高考真题】父亲去世后,30岁的小赵不愿赡养有扶养关系的继母江某。经乡政府协调,小赵、小赵堂弟赵小华与江某达成书面供养协议。协议约定:小赵放弃继承权;由赵小华负担江某的生活、生病及死后安葬事宜,江某所有的5间旧房由赵小华继承;在江某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赵小华履行监护职责。达成协议后,江某与赵小华一家共同生活,直至2023年3月去世。同年5月,因附近小学扩建,县政府欲对江某原居住的旧房实施征收补偿。小赵得知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将原属江某房产2/5份额归其所有。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江某将赵小华确认为自己的监护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指出县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小赵的诉讼请求,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合法。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民法典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本案中,江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通过协商与其亲属赵小华签订了书面协议,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符合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
(2)否,其一,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方式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本案中,小赵堂弟赵小华与江某达成供养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其二,小赵出尔反尔提出的诉讼主张,违背了合同履行的诚信原则。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第一框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一.珍惜婚姻
二.离婚要慎重
知识框架
学习目标
1.什么是结婚?良好婚姻关系的要求是什么?★
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3.夫妻的义务是什么?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的意义是什么?★
4.结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什么是世代亲等计算法?★
5.履行结婚登记程序的必要性是什么?★
6.什么是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