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二框 薪火相传有继承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知识框架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1)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2)继承制度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1、继承制度:
(3)继承关系中的几组法律名词
被继承人 死者
遗产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人 依法承受遗产的人
继承权 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
(P46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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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P46上-相关链接)
(2)继承权的认定(平等原则)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1)遗产的认定(先析产)
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P46上-2)
2、继承的要求:
注意:
① 赃物、赃款 ≠ 遗产
② 被继承人死亡赔偿金或死亡抚恤金是其亲属获得的经济赔偿金,不是可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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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三是独生子,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早已死亡,现在张三的父亲死亡,张三父母名下的房子怎么分?
首先来析产,张三父母名下的房产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母亲的个人财产,另一部分作为父亲的遗产由张三和母亲各继承一半,因此,张三享有该房产四分之一的份额,母亲享有四分之三的份额。待将来母亲死后,母亲的遗产由张三一人继承,房产份额就全部属于张三。(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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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2)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3、继承与债务清偿责任: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P46中间-1)
注意:如果放弃继承,不需要承担任何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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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1)继承方式(继承权的取得)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2)继承权的丧失:(P46下-相关链接)
(P46中间-2)
①含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②条件: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
③特点: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
④范围和顺序:
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注意
【1】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2】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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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2)继承权的丧失:(P46下-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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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
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
配偶
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5、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
(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P47上-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顺序)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二顺序)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P47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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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