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二章 谁动了我的兔子
——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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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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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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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1.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有期限物权;这是区别于所有权具有的完整性、永久性的特点。
2.用益物权主要是不动产物权;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用益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和自然资源使用权。
3.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是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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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四种主要的土地用益物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同时,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等自然资源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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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者主体原则上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直接取得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不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订立承包合同方式确立,并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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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993年3月19日,陈某与其所在的村民组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村民组将12.5亩可耕地承包给陈某建苹果园,承包期为14年,从1992年9月30日至2006年9月30日止。合同期满后,陈某仍想继续承包该块土地,就与村民组协商续签合同,但村民组不同意陈某的要求。陈某为此向某法院起诉,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30年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以支持。依上述法律规定,陈某作为承包方申请将原14年承包期限延长至30年,村民组应当同意。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和村民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系1993年3月19日,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陈某与村民组签订的14年期承包合同不应当适用上述法律关于土地承包期限的规定内容。现14年承包期满,双方权利义务已经终止,且村民组不同意与陈某续签合同,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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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及范围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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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及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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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其中,划拨方式是无偿取得使用权,因此,法律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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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权利人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使用权人有权以书面合同形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