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二章 谁动了我的兔子
——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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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权法的核心制度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
二.所有权的权能
三.所有权的类型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五.相邻关系
六.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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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权的概念
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制度是物归其主的核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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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有四项积极权能分别为:
占有 、 使用 、 收益 、 处分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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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
所谓占有是民事主体对于标的物实际上的占领、控制。占有权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所有权分离。
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
合法占有、非法占有
善意占有、恶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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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是指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
使用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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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
是指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收益归所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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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
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
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前者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后者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处置财产,也就是改变标的物的权利归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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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儿子房屋卖与他人 不知情父母拒搬迁
2001年5月,程先生和张女士夫妇通过拆迁安置方式,取得了一中一小的两套住房,由于补贴超面积,已经工作的儿子程辉(化名)支付了部分房款,在办理房屋产权时,一套中户型房屋的产权单独在儿子程辉名下。现年30余岁的程辉由于没有正常工作又游手好闲,近年来父母一直与儿子程辉居住在一起,照顾其生活。但不改赌博陋习的程辉不听父母的劝告,反而以高利贷借钱,因还不出高额债务,程辉于2006年5月将该房屋以40万元价格出售给周先生。同年8月,周先生通过房产交易部门,对该房屋取得登记权利人为其本人的房地产权证。程辉卖房后经与周先生商量租借一年,2007年9月,周先生在收回房屋时发现有人在房屋内居住。而程辉卖房没有告诉父母,程先生和张女士感到很突然,不相信也不同意搬离该房屋,周先生经多次要求腾空并迁出该房屋未果。故周先生以排除妨害为由,请求法院判令程先生和张女士搬离该房屋。程先生和张女士认为,该房屋是他们通过拆迁安置方式取得的,并一直居住至今,周先生是以欺骗的方式取得该房屋的,故不同意迁出该房屋。
法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动产的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周先生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的信赖,以合法买卖的形式取得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被告以其辩称事由拒绝迁出该房屋,显然侵犯了原告对该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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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有权的类型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所有权的分类主要依据所有制形态而进行的,据此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等。
(一)国家所有权
(二)集体组织所有权
(三)私人所有权
(四)企业出资人权利、法人财产权、社会团体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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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所有权
1. 国家所有权的概念
2.国家所有权的范围
3.国家所有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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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所有权的概念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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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所有权的范围
定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包括:①矿藏、水流、海域;②城市的土地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③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④野生动植物资源;⑤无线电频谱资源;⑥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⑦国防资产;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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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所有权的保护
(1)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2)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3)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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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组织所有权
1.集体组织所有权的概念
是指集体组织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