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物权法的核心制度(课件)《经济法基础》(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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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学段 中职
学科 职教专业课
课程 经济法律法规
教材版本 -
年级 高二
章节 -
类型 课件
知识点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新授课
学年 2024-2025
地区(省份) 北京市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PPTX
文件大小 661 KB
发布时间 2024-05-04
更新时间 2024-05-04
作者 匿名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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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第二章 谁动了我的兔子 ——物权法律制度 1 1 第二节 物权法的核心制度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 二.所有权的权能 三.所有权的类型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五.相邻关系 六.共有 2 一.所有权的概念 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制度是物归其主的核心制度。 3 二.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有四项积极权能分别为: 占有 、 使用 、 收益 、 处分 案例分析 4 占有 所谓占有是民事主体对于标的物实际上的占领、控制。占有权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所有权分离。 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 合法占有、非法占有 善意占有、恶意占有 5 使用 是指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 使用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 6 6 收益 是指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收益归所有人所有。 7 处分 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 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前者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后者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处置财产,也就是改变标的物的权利归属状态。 8 案例分析:儿子房屋卖与他人 不知情父母拒搬迁 2001年5月,程先生和张女士夫妇通过拆迁安置方式,取得了一中一小的两套住房,由于补贴超面积,已经工作的儿子程辉(化名)支付了部分房款,在办理房屋产权时,一套中户型房屋的产权单独在儿子程辉名下。现年30余岁的程辉由于没有正常工作又游手好闲,近年来父母一直与儿子程辉居住在一起,照顾其生活。但不改赌博陋习的程辉不听父母的劝告,反而以高利贷借钱,因还不出高额债务,程辉于2006年5月将该房屋以40万元价格出售给周先生。同年8月,周先生通过房产交易部门,对该房屋取得登记权利人为其本人的房地产权证。程辉卖房后经与周先生商量租借一年,2007年9月,周先生在收回房屋时发现有人在房屋内居住。而程辉卖房没有告诉父母,程先生和张女士感到很突然,不相信也不同意搬离该房屋,周先生经多次要求腾空并迁出该房屋未果。故周先生以排除妨害为由,请求法院判令程先生和张女士搬离该房屋。程先生和张女士认为,该房屋是他们通过拆迁安置方式取得的,并一直居住至今,周先生是以欺骗的方式取得该房屋的,故不同意迁出该房屋。 法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动产的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周先生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的信赖,以合法买卖的形式取得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被告以其辩称事由拒绝迁出该房屋,显然侵犯了原告对该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9 三.所有权的类型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所有权的分类主要依据所有制形态而进行的,据此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等。 (一)国家所有权 (二)集体组织所有权 (三)私人所有权 (四)企业出资人权利、法人财产权、社会团体财产权 10 (一)国家所有权 1. 国家所有权的概念 2.国家所有权的范围 3.国家所有权的保护 11 1. 国家所有权的概念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2 2.国家所有权的范围 定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包括:①矿藏、水流、海域;②城市的土地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③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④野生动植物资源;⑤无线电频谱资源;⑥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⑦国防资产;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13 3.国家所有权的保护 (1)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2)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3)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4 (二)集体组织所有权 1.集体组织所有权的概念 是指集体组织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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