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5.1家和万事兴(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1.生活中的亲属关系;
2.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3.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4.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5.家庭失和现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核心素养】
政治认同:家庭关系既需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家庭美德的引领,又要落实全面依法治国。
科学精神:全面认识家长对孩子进行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明确孩子健康成长离不开正常的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法治意识:用法律规范家庭关系与家庭成员的行为,追求家庭幸福,在此基础上实现社会和谐。
公共参与:学会运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内容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
【教学重点】
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教学难点】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教学方法】
合作探究法、讲授法、情境探究法。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播放视频:《家庭教育促进法》。
思考:《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有什么意义?
二、新课讲授
议题一:育小职责大
议学情境:
材料一:小飞在学校与同学小王打架,把同学小王打伤,需要赔偿1万元的医疗费。小飞的父母以事情发生在学校为由拒绝赔偿。
材料二:父母离婚后,小芙跟随母亲生活。父亲一直希望探望小芙,但母亲以父亲探望不利于自己管教孩子为由予以拒绝。母亲要求父亲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父亲则以母亲长期阻止他探望孩子为由拒绝支付。
议学任务:上述情形中家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学生讨论回答:
教师总结:
提示:
(1)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未成年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小飞属于未成年人,小飞的父母需要履行监护职责,负有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
(2)①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小芙的父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其母亲应给与协助。小芙母亲拒绝探望的理由不成立。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归一方抚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本案中小芙父亲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也是不成立的。
1.家庭中的亲属关系:
(1)内容:父母、子女、夫妻、兄弟姐妹……
(2)体现:体现着浓浓的亲情与爱情,但亲情与爱情的背后,还存在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如何处理亲属关系:
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既调整夫妻关系,也调整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关系。
2.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1) 抚养义务:(三不得)
①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
②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③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2) 教育义务:父母应当让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3) 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①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②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③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知识拓展: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家庭成员中具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应当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这些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
3.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1)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 也是父母的权利。
(2)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法律规定:
①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②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议题二:敬老是义务
议学材料:
播放视频《老年人权益保护》。
展示材料:
今年80岁的梁大爷住在广州市海珠区,他和妻子李某育有一儿一女,儿子梁某自外出就学后就与家庭联系甚少,平时不回家看望父母,也不电话联系,更不会给老人生活费。
梁大爷说,自己与妻子退休后与女儿一起生活,2015年开始,夫妻二人先后因中风引发多种疾病,需长期服药和专人护理。生病后,一直由女儿承担全部费用。2019年10月,梁大爷的妻子病重,女儿在公司附近租房安置梁大爷,并聘请保姆照顾。
“尽管儿子对我们感情冷淡,我们夫妻二人仍出资给儿子在芳村购置房屋,并为儿子找到稳定的工作。但儿子对我们的养育无一丝感恩之心,对父母不仅不闻不问、没有帮扶照顾,甚至在其母亲病危之际也找借口不到医院探望,离世时和追悼会也没有到场。”
梁大爷说,儿子曾是广州一家企业的中层人员,月收入超过3万元,有赡养能力却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此,他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儿子支付赡养费并判决儿子每月探视他一次。
他的儿子在法庭上承认对家人的照顾不够,不够孝顺,存在过错。
广州中院二审后判决梁某自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