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三 消费税税法要素《税收基础》概念梳理与常考题选讲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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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信息
| 学段 | 中职 |
| 学科 | 职教专业课 |
| 课程 | 税收基础 |
| 教材版本 | - |
| 年级 | - |
| 章节 | - |
| 类型 | 题集-专项训练 |
| 知识点 | 消费税 |
| 使用场景 | 中职复习 |
| 学年 | 2024-2025 |
| 地区(省份) | 全国 |
| 地区(市) | - |
| 地区(区县) | - |
| 文件格式 | DOCX |
| 文件大小 | 73 KB |
| 发布时间 | 2024-04-24 |
| 更新时间 | 2024-04-24 |
| 作者 | Q4436 |
| 品牌系列 | 上好课·考点大串讲 |
| 审核时间 | 2024-04-24 |
| 下载链接 | https://m.zxxk.com/soft/44714983.html |
| 价格 | 3.00储值(1储值=1元) |
| 来源 | 学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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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税收基础》概念梳理与常考题选讲
消费税税法要素复习专题
1、 考纲要求
1.了解消费税的概念、特征、计税依据
2.掌握消费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税目和税率
2、 知识要点
一、消费税的概念及特征
1.消费税的概念: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消费税的特征:
(1)征收范围的选择性。
消费税的课税对象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其调节范围主要包括:特殊消费品、奢侈品、高能耗产品、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消费品。
(2)征收环节的单一性。
我国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确定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容易被消费者所接受,可减少消费税对社会的影响。
(3)征收方法的灵活性。
为适应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的不同情况,在征收方法上,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相结合的三种计税方法。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即消费税是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税与价格互相补充,共同发挥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
(4)税率、税额的差别性。
消费税按照产品类别设置税目,分别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或税额,以具体规定消费税调节的范围。
(5)税负具有转嫁性。
消费税无论是在哪个环节征收,消费品中所含的消费税最终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由消费者负担。
拓展:消费税的产生和发展
(1)消费税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产品税是世界上最古老的税种之一,其原型产生于古罗马。消费税发展至今,已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在各国财政收入中占有相当比重,并成为国家体现特殊调节的主要政策手段。
(2)我国消费税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后建立起来的一种新税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征收货物税,20世纪50年代征收商品流通税,1973年改革实行工商税,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分离出产品税、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确立了我国流转税中增值税和消费税交叉征收的双重调节体系。
(3)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于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后颁布,2009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4)自2014年12月1日起,调整现行消费税政策,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取消汽车轮胎税目;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更名为“高档化妆品”。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一)基本规定
凡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应税消费品,均属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例如:鞭炮、焰火等。2.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等。
4.不能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
5.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化妆品等。
6.不利于增进环保意义、引导消费、节约资源的产品,如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二)具体规定
1.生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是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环节,因消费税具有单一环节征税的特点,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以后,货物在流通环节无论再转销多少次,均不再缴纳消费税(金、银、钻、铂金除外)。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按照自制产品征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扣除。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在进口环节也要缴纳消费税。
4.零售应税消费品:
目前只有金、银、钻、铂金以及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征税。
5.批发环节应税消费品:
经国务院批准,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消费税。
三、消费税纳税人
(一)纳税人
1.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2.具体规定: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生产者直接纳税,(2)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以进口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海关代征。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以委托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受托方代收代缴。
(4)销售金银首饰的,以从事商业零售金银首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销售者直接纳税。
(5)从事卷烟批发的,以从事卷烟批发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卷烟批发者直接纳税。
(二)对消费税纳税人概念的理解
1.所谓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迸口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受托方为个体工商户,则应由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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