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议题:如何依法维护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最基础的权利)
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
隐私权等
配偶权、亲属权、亲权(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
人格权
自然人 的 人
身权利
身份权: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身权利:享 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人身权利
材料: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
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脾 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 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 同学无故殴打。两天前,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 林某和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
【学习任务】
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侵犯了杨某的哪些人身权利?他们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 任 ?
【案例说法一】
民 法 知 识 速 递
★有关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 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 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 法 典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法律保护性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侵权责任】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
入(误工费)。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小郝在全市中学生游泳比赛中
荣获200米自由泳冠军、获奖照 片还被刊登在当地报纸上。但她 后来发现, 一家体育用品商店的 灯箱广告上印有那张获奖照片和 自己的名字。小郝与同学就此事 展开讨论。
◆小郝能否对自己的名字和照片主 张权利?为什么?
观点一:
该商店的做法侵犯了小 郝的权利。
观点二:
该商店的做法虽有不妥, 但客观上扩大了小郝的 知名度,谈不上侵权。
【案例说法二】
1.姓名权
【法律保护性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
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 他人的姓名权。
区分下列侵犯姓名权的行为
◆江某以张某之名与林某一起到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假冒
◆王某打着经张某授权的幌子,以张某的名义开办会所。 张某冒充同学齐某上大学。 假冒
◆李某19岁时想更改自己的姓名,被其父母拒绝。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干涉
盗用
名词解析:
①干涉:干涉他人对自己姓名的变更使用决定
②盗用:未经授权,以姓名权人的姓名做有害他人或社会的行为。
让他人误以为本人同意或授权而从事活动。
③冒用:从事活动时不用本人姓名而用他人姓名。扮作他人
1.姓名权
【辨一辨】有人认为,不仅一个人的本名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且其所采用 的网名、艺名、笔名等也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请谈谈你的看法。
第一干零一十七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 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1.姓名权
2.肖像权
【法律保护性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 ,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①丑化:歪曲污蔑、贬低 画胡须
②污损:泼墨水、焚烧、撕毁他人照片
③利用信息技术伪造: 恶意P图
嘴巴)并放在网站上。
3.甲将乙的照片进行涂改丑化放到了网站上。 侵犯丑化
4.张某整容后酷似李某,并多次参加营和 字
不侵犯未使用李某肖像
1.王某未经李某同意,在网站上展示了李某[侵犯未经同意使用
2.甲在乙医院整容成功,该医院拍摄了甲整容前后的鼻子(仅见鼻子和
判断:以下行为是否侵犯肖像权
不侵犯不被识别
课前背诵自检: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民法基本原则
3.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法律保护性规定、侵权责任
4.姓名权、肖像权:法律保护性规定、侵权行为表现
【相关链接】 : “英烈条款”
《民法典》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