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2(课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2同步教学(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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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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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 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 用以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 分 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 « 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 ( 以下简称 « 预算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预算法实施条例» ) 以及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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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二、 国家预算概述
( 一) 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也称政府预算, 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 即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 二) 国家预算的作用
1 财力保证作用
2 调节制约作用
3 反映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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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 三) 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我国的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共分 为五级预算, 具体包括:
(1) 中央预算。
(2) 省级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预算。
(3) 地市级 ( 设区的市、 自治州) 预算。
(4) 县市级 ( 县、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 预算。
(5) 乡镇级 ( 乡、 民族乡、 镇) 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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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 四) 国家预算的构成
我国的国家预算根据政府级次不同可以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按照收支管理范围可 分为总预算和部门单位预算; 按照预算收支的内容可分为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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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1 中央预算
中央预算即中央政府预算, 由中央 各 部 门 ( 含 直 属 单 位, 下 同) 的 预 算 组 成。 中 央 预 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2 地方预算
地方预算是指各级地方总预算的统称, 是国家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 是地方政府的财政 收支计划, 是政府预算活动的基本环节, 在国家预算中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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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3 总预算
总预算是指政府的财政汇总预算。 根据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 可划分各级 次的总预算, 如中央总预算、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总 预 算、 市 总 预 算、 县 总 预 算 等。
4 部门单位预算
部门单位预算是指部门、 单位的收支预算。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5 一般公共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 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推动经济社会 发展、 维护国家安全、 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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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6 政府性基金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 收取或 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7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8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 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专项 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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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三、 预算管理的职权
( 一)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① 审查权: 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② 批准权: 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③ 变更撤销权: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 决算的不适当 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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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① 监督权: 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② 审批权: 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③ 撤销权: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 « 宪法» 、 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 决算的行政法规、 决定和命令; 撤销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 « 宪法» 、 法 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 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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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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