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9.1 认识调解与仲裁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目录
CONTENTS
总议题:如何运用法律多元化解纠纷?
01.
枫桥经验 和为贵
02.
商事纠纷 选仲裁
第一部分
枫桥经验 和为贵
以和为贵选调解
1.社会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以和为贵”,自行协商,和解达成合意,解决纠纷。
仲裁
劳动纠纷、商事纠纷
调解
往往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
诉讼
可能会伤和气
互联网+”时代,我国开始建设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充分发挥其在线咨询、评估、调解、仲裁的功能,为纠纷主体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枫桥经验”,是土生土长的东方智慧、中国经验。
六十多年前,浙江诸暨枫桥的干部群众创造了“枫桥经验”,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六十多年后,“枫桥经验”走向全国,在火热的社会实践中拔节生长。
在北京,12368“一号响应”诉源治理平台,成为化解基层矛盾的重要渠道。
在内蒙古自治区,以案代培、指导调解形成了“北疆枫桥”经验。
在四川,“类案巡回法庭+联合调解”的创新模式正在发挥作用。
在新疆,马背法庭和车载法庭每年诉前化解纠纷达到70%;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23年全国法院诉前共调解纠纷1199.8万件,占到同期案件总量的40.3%。如此大量的案件,不能单靠法院“冲锋陷阵”“单打独斗”,还需要整合各界资源、合力拆解矛盾。
议学情境1:新时代“枫桥经验”
问题:结合课本内容和所学,分析《枫桥经验》中采用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什么?
以和为贵选调解
(1)含义: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就是调解。
2.调解
双方当事人自愿是调解正当性的基础
第三方中立是调解的必然要求
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
仲裁调解——仲裁机构
行政调解——国家行政机关
亦称法院调解,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
讼外调解
诉讼调解
(2)类型:
在不同层面为解决纠纷发挥着重要作用
议学情境2:【二姑来帮调】姐妹变敌蜜
原告是两姐妹,她们共同起诉了自己的姐姐张某和姐夫刘某,要求张某和刘某给付房屋补偿款。
三姐妹的父母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屋由三姐妹继承,三姐妹签订协议,约定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给付两个妹妹补偿款,后张某欠付妹妹每人10万元补偿款未给,两个妹妹遂将姐姐张某以及姐夫刘某告上法庭。
收案后,津南法院将案件委派至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第一时间细心翻阅案件,耐心梳理案情,多次分别向原被告电话沟通、释法明理,但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调解员将双方传唤至法院进行面对面调解。
经过多轮调解,三姐妹握手言和,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双方都对调解员的工作表示满意和感激。承办法官当天便为双方当事人出具了司法确认裁定书。
问题:【二姑来帮调】属于哪种调解方式?调解遵循什么原则?最终作出的裁定有何效力
以和为贵选调解
3.人民调解
性质:调解民间纠纷的
群众性组织(本质是基层群众自治)
效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含义: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调解,被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地地道道的“中国创造”。
原则: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费用。
人民调解
【知识整合】:全面理解调解
比较项 诉讼外调解 诉讼调解
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仲裁调解
主体 人民调解委员会 国家行政机关 仲裁机构 人民法院
效力 调解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才有强制执行效力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
优势 主动、简捷、及时、广泛、情法融合 具有专业性、综合性 专业性高、一裁终局、保密性强 专业性强、程序规范、法律效力高
缺点 专业性差、队伍不稳定、素质不齐 行政调解制度内容简单、对象范围狭窄 商事仲裁一裁终局 程序复杂、周期长
第二部分
商事纠纷 选仲裁
议学情境3:走进哈仲委
2024年1月末,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东北亚国际仲裁中心)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250件(去年同期受理案件3809件)同比下降67.18%;标的额5.9亿元(去年同期受案标的额17.89亿元)同比下降67.02%。受理案件中,线下受理案件149件,标的额5.52亿元;互联网受理案件1101件,标的额0.38亿元。共审结案件227件,其中:线下案件审结177件,裁决9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