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2(课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同步教学(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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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现金结算
第二节 支付结算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第五节 银行卡
第六节 其他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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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现金结算
一、现金结算的概念与特点
(一)现金结算的概念
现金结算是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中,直接使用现金进行应收应付款结算的一种行为。在我国,现金结算主要适用于个人和单位之间的款项收付,以及单位之间的转账结算在起点金额以下的零星小额收付。
(二)现金结算的特点
现金结算具有如下特点:
1.直接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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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现金结算
2.不安全性
3.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
4.费用较高
二、现金结算的渠道
现金结算的渠道有两种:
(1)付款人直接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2)付款人委托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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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现金结算
三、现金结算的范围
现金的使用范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范围。根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除按照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只能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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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现金结算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对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款项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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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现金结算
除上述第(5)、(6) 两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超过使用现金限额部分的,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按规定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来核定。其限额一般不超过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而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放宽限额,可以有多于5天(但最长也不得超过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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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现金结算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金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五、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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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现金结算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 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必须在现金账上如实反映坐支金额,并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所谓“坐支”现金,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用于现金支出。
(3)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当如实写明提取现金的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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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现金结算
(4)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5)开户单位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不准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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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现金结算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开户银行可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六、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为了保证现金的安全完整,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对于清查的结果,应当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如果发现挪用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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