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票据结算方式2(课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3版)》同步教学(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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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票据结算方式2 2.4 票据结算方式 2.4.4 银行汇票 1. 银行汇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 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 汇票。 2. 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有: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2.4 票据结算方式 3. 银行汇票的出票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 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 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 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2.4 票据结算方式 4. 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 (1)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 (2) 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为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 人所在地。 (3)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 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2.4 票据结算方式 (4)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5) 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银行汇票 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6) 银行汇票丧失的,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 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7)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的,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 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2.4 票据结算方式 5. 银行汇票申办和兑付的基本规定 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依法审查无误后,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 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 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2.4 票据结算方式 2.4.5 银行本票 1. 银行本票的概念 银行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 2. 银行本票的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 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2.4 票据结算方式 3. 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 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 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4. 银行本票的出票 1)申请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和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 2)受理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2.4 票据结算方式 3)交付 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 事项: (1)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2)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3)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4)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大小写出票金额是否一致; (5)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 签章证明。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2.4 票据结算方式 5.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 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 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2.4 票据结算方式 2.4.6 银行卡 1. 银行卡的概念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 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2. 银行卡的种类 (1) 按照发行主体是否在境内,银行卡分为境内卡和境外卡。 (2) 按照是否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银行卡分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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