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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术语01:单一制 1
学科术语02:复合制 2
学科术语01:单一制
01 内涵
单一制(Unitary system)是单一政权单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单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制国家。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结构形式也都采用单一制,如法国、日本、意大利、西班牙、韩国等都是单一制国家。
单一制国家划分为各个地方行政区划,其划分是国家根据统治需要,按一定原则进行区域划分的结果,国家主权先于各个行政区划存在,地方行政区不是一个政治实体,不具有任何主权特征。国家本身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只是为了便于管理,才把领土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域,并据以建立起地方政权,即,各地方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并不是地方固有,地方的自主权或自治权是由国家整体通过宪法授予的,各地方政权一般没有单独退出该国的权利。
02 特点:
①中央享有最高权力
②地方政权被置于中央政权的统一领导下,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自上而下、先有中央后有地方,地方权力来自中央授权)
03 分类
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法国)、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英国)(关键区别:地方是否有自治权)
学科术语02:复合制
01 内涵
复合制国家是指由几个国家或若干个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通过一定的协议联合组成的统一国家或国家联盟。复合制分为邦联制和联邦制两种形式。联邦也称“联盟国家”。是由若干成员单位(共和国、州、邦等)组成的统一国家,如现在的美国、德国、印度等。邦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达到军事、贸易或其他共同目的而形成的一种国家联合,如现代的欧盟、东盟等实际上就是邦联。
02 邦联制的主要特点:
在国家联盟、联合体、共同体下的各国都是独立的,除了协约明确表示各国让与或委托给邦联机构的权力外,各国保留自己的全部主权并且有自己的政府、宪法,除了在某些方面按协议共同行动外,各自的内政、外交互不从属;邦联的中央机构实际上是国家间的代表会议,共同协商的机构是成员国首脑会议或邦联、共同体的议会,邦联的各种协议、决定或条约必须经过各成员国承认才能生效,各成员国对邦联的决定可以认可,也可以不认可,甚至可以在必要时退出邦联。邦联执行共同事务的机关的权力是由各成员国授予的,它只能同邦联各成员国的政府发生关系,只能对成员国政府产生约束作用,而不能对这些成员国的公民直接发号施令,只有各成员国依本国政府的名义作出的决定,才能对本国的公民发生效力。03 联邦制的主要特点
第1, 在法律体系上,除有联邦的宪法、法律外,各成员单位还有各自的宪法和法律,但联邦法律高于各成员的法律。宪法对中央政府和成员单位的权力划分主要有3种方式:一是联邦权力采取列举式,剩余权力归各成员单位,如美国;二是各成员单位的立法权一一列举,剩余权力归联邦,如加拿大;三是宪法中写下三个立法项目表,分别列举中央、成员单位的立法项目,以及中央与成员单位的共同立法项目,如1950年的印度宪法。
第2, 在机构组成上,除设有联邦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系统外,各成员单位还有各自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系统。
第3, 在权力划分上,宪法明确规定了各自的权力范围,各级政府都被限制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这种权力的划分,任何成员单位和中央政府都无权擅自改变。修改宪法要经过复杂的程序,有的国家还规定必须经过绝大多数联邦成员的同意,如美国。联邦中央政府与各成员单位的权力划分特征:一是成员单位与联邦中央在法律意义上互不从属,各成员单位在规定范围内相互平等,同属至高无上;二是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成员单位政府的权力;三是中央政府与成员单位政府在宪法规定的事务上互相协调。
第4, 在权限争议上,联邦国家均设有仲裁机关(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对联邦与联邦成员单位就各自的宪法权力所发生的争议作出裁决。
第5, 在对外关系上,联邦是国际交往的主体,联邦的组成单位一般不具有独立的外交权力。但也有少数允许其联邦组成单位就某些次要问题同外国签订条约。例如瑞士就规定,联邦与各州的权益在相一致的前提下,各州有权同外国签订有关公共经济、睦邻关系事务方面的条约(但需经联邦委员会批准)等;前苏联也允许有的成员国(乌克兰共和国、白俄罗斯共和国)参加联合国;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则有权与法国和其他法语国家签订有关文化方面的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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