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现金结算(课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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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现金结算 凡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所有单位,必须依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第一节 现金结算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现金结算是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中,直接使用现金进行应收应付款结算的一种行为。 在我国主要适用于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款项收付,以及单位之间的转账结算起点金额以下的零星小额收付。 一、现金结算的概念与特点 (一)现金结算的概念 (二)现金结算的特点 直接便利 不安全性 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 费用较高 现金结算的特点   (2)付款人委托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 机构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二、现金结算的渠道 现金结算的渠道有: (1)付款人直接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三、现金结算的范围 结算起点为1000元。 除上述第(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 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四、现金使用的限额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特殊情形 五、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2)开户单位不得坐支现金 。 (3)开户单位根据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4)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生产或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可以支付现金。 六、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一)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1)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二)岗位分工 (三)授权批准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四)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支付申请 支付审批 支付复核 办理支付 五、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银行本票的概念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二)银行本票的适用范围 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 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5万元。 1.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 2.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 3.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三)银行本票的出票   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四)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 (五)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 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六) 银行本票的退款和丧失 答案:ABCD 【例2-35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银行本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银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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