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以案释法
薪火相传
有继承
第五课第二框
熟知监护、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培育家庭责任意识
课标要求
2.科学精神:学生通过思考并回答由“房产继承的困惑”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链,能够识记并复述出相关法律知识,同时区分遗嘱、遗嘱继承、遗赠;通过小组讨论和回答观点评析,能够从不同的角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从而实现易错点拨和价值澄清,发展其科学精神这一学科核心素养。
3. 法治意识:学生通过“房产继承的困惑”真实法律案例的探究学习,能够在特定的情境中应用相关继承法律知识,形成学生分析、解决继承问题“要找法”的意识,从而提升学生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意识。
4.公共参与:学生通过人民调解员所讲述的案例案例与“房产继承的困惑”案例的对比分析,认识到继承问题要做到情法兼顾,提升正确处理家庭财产关系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公共参与能力。
学习目标
1. 政治认同:学生通过小组讨论和回答观点评析,认同处理继承问题要积极践行法治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自觉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从而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政治认同。
环节一:以案释法,财产继承有制度
环节二:分析应用,法定继承讲顺序
环节三:辨别区分,遗嘱继承重意愿
环节四:案例对比,情法兼顾谈继承
环节一:以案释法,财产继承有制度
一、继承与继承制度
1.继承的含义: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 个人合法财产 依法转移 给他人所有。
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01
02
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权的丧失
(先析产,后继承)
遗产的认定
继承权认定
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2.继承的要求:
3.继承遗产与债务清偿责任
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注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一、继承与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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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二:分析应用,法定继承讲顺序
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对配偶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1.
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
配偶
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法定继承
一般情况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特殊情况
2. 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相关链接P47】:
二、法定继承
环节三:辨别区分,遗嘱继承重意愿
遗嘱继承重意愿
1.遗嘱的含义
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
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2.遗嘱的合法有效具备条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违背公序良俗
④符合相应的形式要求。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嘱的形式:
①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
②公证遗嘱:办理公证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构口述或者书写遗嘱。
③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④代书遗嘱、 ⑤录音录像遗嘱、 ⑥口头遗嘱
注意:①打印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②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继承重意愿
遗嘱继承重意愿
遗嘱继承: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