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信访和值班 《秘书基础(高教版第二版)》基础知识梳理

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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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第一节 信访工作 知识点一 信访工作的内涵与特点 一、信访工作的基本内涵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 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二、信访工作的原则和要求(易考点)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 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三、信访工作的范围(易考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的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派出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四、信访工作的特点(易考点) (1)信访工作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 (2)信访工作具有政治性和人民性 (3)信访工作具有长期性和现实性 知识点二 信访事项的处理(易考点) 一、对信访人的基本要求 1.依法信访,合理要求 2.实名制 3.守法有序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 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 堵塞、阻断交通的; ②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③ 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④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⑤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⑥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二、信访工作的基本要求 1.及时登记交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15日内归口处理。 2.书面答复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3.保护信访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 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4.受理单位不得推诿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 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 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5.特事特办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 6.回避原则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调查取证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 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定。 8.分别处理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 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①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②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③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9.60日办结 按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10.问责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知识点三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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