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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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权利与义务在单元里体现:
《民法典》规定的婚姻与家庭中的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
确保前三单元所涉实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
《劳动法》等规定的劳动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单元
第二单元
第三单元
第四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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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俱可贵
1
姓名肖像受保护
2
名誉隐私不可侵
3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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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那些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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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两天前,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和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全社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校园欺凌问题。
●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说说你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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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179条规定 【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1183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民法典》规定,夏某、林某和张某侵害了杨某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杨某人身伤害和严重精神损害,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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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霸凌”是一个严肃且严重的社会问题,全社会如何解决学生欺凌问题?
①国家:给予优先保护,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加强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打击力度
②自己: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遭遇侵害时要求助,要学习斗争技巧。
③学校:教育管理,进行青少年保护相关法律知识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校园暴力。
④家庭:看管好孩子远离暴力游戏。暴力性动画片视剧,承担起预防校园暴力的责任,
⑤社会:共同努力,重视起校园暴力问题,加强反对校园暴力等普法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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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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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维护人身权利的法律依据(必要性)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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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①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②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重点提示】人身自由VS人格尊严
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身体层面)
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精神层面)
【特别提醒】人格尊严权涉及精神层面,人身自由权涉及物质即身体本身层面造谣中伤、辱骂等,违反了人格尊严权;非法绑架,违反了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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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身份权: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 )
人身
权利
2.人身权利内容(范围)
是最基础的权利
注意:姓名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是名称权而非姓名权。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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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
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生权利
3.地位: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主体是自然人)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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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