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导学案
【课标要求】
了解各种人身权的内容与法律保护。理解如何依法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习目标】
核心素养
教学重难点
政治认同:我国尊重和保护人权,积极维护人身权利是民法的重要内容。
科学精神:人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法治意识: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共参与:在互联网活动中善于依法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重点: 了解民法保护人身权利的表现。
难点: 理解如何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自主预习】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人身权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原因)
① 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② 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③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2)人身权的内容:自然人享有 、 、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名词点击】: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1)地位: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 的权利。
(2)重要性:
①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 。
②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 。
③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3)要求:
①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 。
②我们在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同时,也负有不得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
(4)侵权民事法律责任:根据 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 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P7相关链接)
【区分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1)健康权: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侧重机能健全)——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病)
(2)身体权: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 并自由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侧重身体完整)——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
(3)生命权:指公民为维持自己生命的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在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时,即是典型的侵害生命权的情形。(侧重生命延续)——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1)含义: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 。
(2)特点: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 。
(3)姓名权在生活中的体现:自然人有权依法 、使用、 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 、盗用、 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相关链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 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 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区分2】决定权、变更权、使用权
①决定权: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
②变更权: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使用权: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区分3】干涉、盗用、假冒
①干涉:指无正当理由干涉他人对姓名的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例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
②盗用:指未经姓名权人同意或授权,用被盗用人的名气提高自身或品牌名气,目的是获得商业利润。(例如,打着名人的旗号宣传本公司;甲擅自以某教授名义为自己的作品作序)
③假冒: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