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不成立。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
小芙父母的理由均无法成立。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力和义务。
一、育小职责大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42至43页,思考:
1、亲属关系有哪些?法律上实质是什么关系?
2、父母对子女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1、亲属关系
父母、子女、夫妻、兄弟姐妹……每个人从呱呱坠地到成家立业,始终生活在这些亲属关系中。
这些关系体现着浓浓的亲情与爱情,但亲情与爱情的背后,还存在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只生不养违法,父母只生养不教育也违法,父母虐待子女更要担责。
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
一、育小职责大
2、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在家庭成员间的各种关系中,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最为密切。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对未成年子女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
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父母应当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假如父母离婚,还需要履行对子女的义务吗?
2.假如父母死亡,未成年人由谁来监护?
问题思考:
一、育小职责大
3、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知识拓展】
①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②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案例:刘红和杨斌是一对老年夫妻,家住山东。女儿小丽在深圳一家互联网公司,儿子小铭则去了美国打拼。他们工作繁忙,一年才有机会回家一次,而前些年因为疫情,小铭接连几年都没有回家.......杨斌身体抱恙,希望子女多来关心自己。
小丽和小明对父亲应该尽到什么义务?面对父亲生病,具体应该怎么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常回家看看】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一些中年或老年丧偶的父母如果想重新找伴侣,子女不应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不能因为他们再婚而不尽赡养义务。
二、敬老是义务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44至45页,思考:
1、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什么?
2、什么是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1、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父母不辞辛苦养育我们长大成人,这份恩情我们一生都难以报答。
赡养父母,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
赡养父母,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二、敬老是义务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民法典专门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敬老是义务
3、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家庭和睦是幸福生活的基石,但是现实中还存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育小职责大
敬老是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家和万事兴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的责任
亲属关系
课堂练习
1.某法院在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