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保障各类物权
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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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标要求 考点概览 考情分析
列举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物权的主要类型。
懂得维护物权的途径 财产制度;
财产权及其分类;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著作权及其保护;
专利权及其保护;
商标权及其保护。 从命题内容上看,财产权和物权的分类;所有权取得的方式(对善意取得的理解);他物权的分类;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侵权表现及侵权责任是高考考查的重点
从考查形式上看,选择题和非选择都有考查,案例分析类是考查的重点
命题常常结合公民法律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来进行考查
考情考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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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知识体系
保障各类物权
定分止争
所有权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尊重知识产权
物尽其用
他物权
保护创作著作权
激励创新专利权
点石成金商标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含义
类型
取得方式
共有财产
著作人身权
著作财产权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商标
注册商标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权
质权
第一课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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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考点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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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各类物权
01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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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财产集体财产
神圣不可侵犯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保护、补偿
1.财产制度
财产制度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是一个社会得以稳定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2.财产权
(1)含义: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能够给民事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2)意义:有利于确定财产归属,并以此促进财产的流通使用;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激励人们创业创新。
(3)措施: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一)定分止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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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
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一般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房子、树木)
动产
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存折、书籍、钢琴、汽车)
物
物权
①物权法定原则
(1)含义: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他物权)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有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创设。
3.物权
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民法典规定了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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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有权
(1)含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类型:
所有权
国家所有(全民所有)
私人所有
集体所有
文物、河流、矿藏等
农村土地等
房子、车子等
除法律特别规定某些财产只能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外,其余财产可以由各类主体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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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方式 阐 释
不动产 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对于房屋等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动产 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对于动产,一般来说,所有人按照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
(3)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不动产所有权可以不经登记而发生效力的几种特殊情形
依法归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法院文书的判决所取得的不动产所有权
继承取得的不动产所有权
【提醒】
(1)价值较大的动产,如机动车、航空器、船舶等,其产权的取得、变更,通常也需要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如果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买方在不知情情况下,合法交易并支付相应价格,同样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但是遗失物、赃物、埋藏物、失散的动物等脱离物不适合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但是遗失物、赃物、埋藏物、失散的动物等脱离物不适合善意取得制度。)
甲将手表借给乙使用,乙以市价卖给丙并交付,丙不知道该手表非乙所有。甲发现后要求丙返还原物,丙( )。
A.应将手表返还给乙
B.已合法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C.应将手表返还给乙,再由乙返还给甲
D.应将手表返还给甲
5.共有财产:
在生活中,可能由多人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从而形成共有关系。
(如: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合伙人共有财产。)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