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二单元《家庭与婚姻》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选必修2《法律与生活》
新教材(统编版)高三政治
课标要求 考点概览 考情分析
理解婚姻法律关系,
阐释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结婚及婚姻制度;
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登记程序;
正确对待婚姻;
离婚要慎重;
夫妻之间平等的人身关系;
夫妻之间平等的财产关系。 从命题内容上看,结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条件、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依法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是考查的重点。了解结婚的程序,正确区分有效婚姻和无效婚姻。
从考查形式上看,选择题和非选择都有考查,案例分析类是考查的重点
命题常常结合公民法律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来进行考查
考情考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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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知识体系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珍惜婚姻关系
夫妻地位平等
珍惜婚姻
离婚要慎重
结婚登记程序
平等的
人身关系
平等的
财产关系
夫妻关系的核心
平等的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的主要内容
离婚自由
离婚限制
离婚方式
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结婚含义
婚姻制度的原则
结婚的条件
处理好夫妻财产问题的关键
约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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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考点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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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01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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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珍惜婚姻
1.结婚
(1)内涵:
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
(2)要求:
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3)对婚姻的态度:
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①婚姻自由;②一夫一妻;
③男女平等; ④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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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3.结婚的法定条件:
注意: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一切公开的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婚外两性关系都属于非法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重婚,也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直系血亲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父、母
伯、叔、姑
舅、姨
伯叔姑的子女
伯叔姑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伯叔姑的曾孙子女
或外曾孙子女
旁系血亲
自己
子女
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子女
兄弟姐妹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子女
舅姨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曾孙子女
或曾外孙子女
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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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①重婚。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③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
①因胁迫结婚的。
②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
注意:
以上二种情况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分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恢复人身自由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补充:
注意: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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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不同点 ①无效婚姻是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或是已有配偶(重婚),或是有不能结婚的亲属关系,或是不到法定年龄。
②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都可以申请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无效。
③无效婚姻的宣告没有时间限制,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裁判是否宣告无效。 ①可撤销婚姻是因为胁迫,本人不自愿,或者因为隐瞒重大疾病产生的认识错误,如果知道就不会结婚。
②受胁迫和隐瞒重大疾病的两类可撤销婚姻,只有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
③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1年内)提出,超出规定的时间则不能再提出申请,如需解除婚姻只能走离婚程序。
相同点 ①无效婚姻与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②无效婚姻与被撤销的婚姻子女和财产的处理规则相同,都是按同居关系处理。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都是由法律规定的,实行法定主义。
知识拓展: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1)原因:
①必要性: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
②意义: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2)步骤:
①申请:申请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②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③登记: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4.结婚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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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男青年小武的父亲与女青年小美的母亲是表兄妹。小武与小美青梅竹马,两人年龄相差3岁。经过多年追求,小武如愿在24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