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BY YUSHEN
探究与分享P12
野地里的兔子
市场上的兔子
战国时期的《商君书》里面有一个非常生动的例子,表明古人对财产权的看法。书中记载,“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
思考:为什么野地里有一只兔子可能引来上百人追逐,
市场上有那么多兔子,却没有人擅自去拿?
“野地”与“市场”两个情境的区别在于兔子是否有“主”。
野地里的兔子是无主的野兔,所有权不确定,给了众人争抢所有权的动力。
市场上售卖的兔子,因其所有权的归属已经确定,他人不能再争夺,否则就违反了法律,要受到法律制裁。由此可见,物品的所有权归属非常重要。
一、定分止争——所有权
1、财产制度的含义、地位P13-1
财产制度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是一个社会得以稳定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1)法律规定财产权意义: P13-1
①有利于确定财产归属,并以此促进财产的流通使用。 ②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 ③国家通过不断完善财产制度,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激励人们创业创新。
2、财产权
思考:我国如何保护财产权?
(2)如何保护财产权: P13二段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①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③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要给予补偿。
一、定分止争——所有权
2、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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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分止争——所有权
2、财产权P13-3
(3)含义(分类):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能够给民事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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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5蓝框1:请判断哪些属于动产,哪些属于不动产?你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注意:
植物的果实尚未采摘、收割之前,树木尚未砍伐之前,都是地上的定着物,属于不动产;
一旦采摘、收割、砍伐下来,脱离了土地,则属于动产。
动产 不动产
教材
手机
自行车
学校的房子
房子下面的土地
校园的树木
仓库里的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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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一般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具有固定、耐久、保值增值等特征)
P13名词点击
不动产
02
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动产
物
物权
(含义)
物权法定
原则
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他物权。
P13-3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有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创设。P13-3
3. 物权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民法典规定了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P14-1
排他:不受干涉。
物权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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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框 保障各类物权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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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1.定分止争——所有权
拓展延伸——怎样理解善意取得
1.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
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要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但是遗失物、赃物、埋藏物、失散的动物等脱离物不适合善意取得制度。)
2、善意取得的条件:
①出让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②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不知情)
③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转让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已交付或登记。
3、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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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案中小王又将同一房屋卖给了小刘,并且到房管部门将产权过户到小刘的名下,所以小刘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相反,虽然小丁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房价的80%,但因未办理产权登记,故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⑵ ①电脑属于动产,此类动产以交付作为转移所有权的条件。
②根据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尽管商品的卖方并不是真正所有权人,买方如果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