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家和万事兴(2024年春季新版)-【优质课】2023-2024学年高二政治高效优质课件(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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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思想政治
教材版本 高中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年级 高二
章节 家和万事兴
类型 课件
知识点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新授课
学年 2024-2025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PPTX
文件大小 48.28 MB
发布时间 2024-03-25
更新时间 2025-08-30
作者 读书不怕乱
品牌系列 其它·其它
审核时间 2024-03-25
下载链接 https://m.zxxk.com/soft/44083172.html
价格 5.00储值(1储值=1元)
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必修四 政治 统编版 统编教材选必二《法律与生活》第二单元第五课 5.1 家和万事兴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关系中成长 1 核心素养 政治认同:家庭关系既需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家庭美德的引领,又要落实全面依法治国。 科学精神:全面认识家长对孩子进行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明确孩子健康成长离不开正常的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法治意识:用法律规范家庭关系与家庭成员的行为,追求家庭幸福,在此基础上实现社会和谐。 公共参与:学会运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内容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 育小责任大 (一) 1、生活中的亲属关系 2、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3、父母的权利 知识框架 1.生活中的亲属关系 (一)育小责任大 (1)内容:父母、子女、夫妻、兄弟姐妹…… (2)体现:体现着浓浓的亲情与爱情,但亲情与爱情的背后,还存在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如何处理亲属关系? 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既调整夫妻关系,也调整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关系。 相关链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共五章七十九条,分为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既调整夫妻关系,也调整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关系。 2.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一)育小责任大 (1)抚养义务: (2)教育义务: (3)监护职责 (义务): ①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 ②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③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①父母应当让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②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链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家庭成员中具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应当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这些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 2.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一)育小责任大 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①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读的(高中及以下); 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特别注意】关于抚养的情况 3.父母的权利 (一)育小责任大 (1)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2)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相关链接 ①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②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敬老是义务 (二) 1、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3、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行为 知识框架 探究与分享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老年人赡养案件。法官当庭判决女儿马某除了支付父亲一定的经济补偿费,还要在判决生效当月起,每两个月至少前往父亲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常回家看看】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案例分析 请你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常回家看看”条款,思考赡养的含义。 1.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二)敬老是义务 (1)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 (2)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二)敬老是义务 (1)含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2)目的: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3)要求: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4)意义: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5)制度缺陷: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故建议选择与老年人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相关链接) 三十年前,家住房山的杨先生和李女士在他们的儿子小李(离婚后改跟母亲姓)不满两岁时离婚,法院将小李的抚养权判给李女士。从此,他们未再互相走动,父子俩形同陌路。 然而,三十年后,67岁的老杨(即杨先生)将儿子起诉至法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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