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欺凌暴力危害多
校园安全
讲师 王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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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
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一个人或多个人)一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欺凌手段实施欺负、侮辱另一方,给另一方造成身心或者财物损害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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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案例
广东雷州覃斗中学校园欺凌事件。
广西百色市凌云县一初中生在宿舍遭同学殴打。
河南濮阳一男生在宿舍遭人暴力殴打。
浙江宁波象山一初中女生遭多人殴打。
浙江镇宁一女生遭人殴打并录制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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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案例
江苏南通15岁男生被同班同学和校外男子殴打,救治无效死亡。
福州初三一男生遭围殴,致脾被切除,此前已被同学欺凌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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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危害
出现头痛、肚子痛、尿床、抽搐、失眠、做恶梦、口吃等不良生理反应。
出现紧张、焦虑、难过、害怕、少言寡语、孤独等不良情绪反应,严重者可能导致自杀行为。
被欺凌者演变为欺凌者。
被
欺
凌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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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危害
欺
凌
者
形成错误认知,导致性格畸形发展,形成攻击性、破坏性等不良人格,产生攻击他人的想法和行为。
因惯性走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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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危害
围观者
迷失方向,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
因受到欺凌行为的刺激而产生不良心理健康问题。
旁观者
协助者
附和者
保护者(阻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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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欺凌者的处理
教育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
《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
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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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欺凌者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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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欺凌者的处理
遵规则
辨是非
抵制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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