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教案)《经济法基础》(江苏大学出版社)
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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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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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 学段 | 中职 |
| 学科 | 职教专业课 |
| 课程 | 经济法律法规 |
| 教材版本 | - |
| 年级 | - |
| 章节 | - |
| 类型 | 教案 |
| 知识点 | 经济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
| 使用场景 | 同步教学-新授课 |
| 学年 | 2024-2025 |
| 地区(省份) | 江苏省 |
| 地区(市) | - |
| 地区(区县) | - |
| 文件格式 | DOCX |
| 文件大小 | 89 KB |
| 发布时间 | 2024-03-24 |
| 更新时间 | 2024-03-24 |
| 作者 | 匿名 |
| 品牌系列 | - |
| 审核时间 | 2024-03-24 |
| 下载链接 | https://m.zxxk.com/soft/44076470.html |
| 价格 | 0.00储值(1储值=1元) |
| 来源 | 学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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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课题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课时
2课时(90 min)
教学目标
知识技能目标:
(1)掌握仲裁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了解仲裁机构、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
(2)掌握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审判制度,了解民事诉讼管辖、诉讼时效,以及判决和执行。
(3)掌握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参加人和机关。
(4)掌握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管辖,了解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
素质目标:
(1)知法、懂法,能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经济纠纷。
(2)正确认识法和法律,增强法律意识,树立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观念。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相关内容
教学难点:掌握解决经济纠纷的正确途径
教学方法
案例分析法、问答法、讨论法、讲授法、课堂实践法
教学用具
电脑、投影仪、多媒体课件、教材、文旌课堂APP
教学设计
第1节课:考勤(2 min)→案例导入(5 min)→传授新知(28 min)→课堂讨论(10 min)
第2节课:问题导入(5 min)→传授新知(20 min)→课堂实训(15 min)→课堂小结(3 min)→作业布置(2 min)
教学过程
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
设计意图
第一节课
考勤
(2 min)
【教师】使用文旌课堂APP进行签到
【学生】按照老师要求签到
培养学生的组织纪律性,掌握学生的出勤情况
案例导入
(5 min)
【教师】讲解案例“借钱不还上法庭”(详见教材),并提出问题:
(1)张某为什么会败诉?
(2)发生经济纠纷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生】思考、举手回答
通过案例导入,了解学生对上节课知识的掌握程度,进而引出新知
传授新知
(28 min)
【教师】总结学生的回答,并引入新知,讲解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相关知识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仲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② 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③ 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教师】提出问题
举例说一说你是如何理解平等主体的?
✈【学生】聆听、思考、主动回答问题
✈【教师】总结学生的回答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或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仲裁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四点。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具体内容详见教材)
(四)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是指有权对当事人提交的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仲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五)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以下内容:①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 仲裁事项;③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教师】提出问题:
甲、乙因买卖货物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在纠纷发生前签订了有效的仲裁协议。甲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时,乙提出双方签有仲裁协议,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思考: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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