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票据结算方式(3)(教案)《财经基础》(上海交大出版社)
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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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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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 学段 | 中职 |
| 学科 | 职教专业课 |
| 课程 |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
| 教材版本 | - |
| 年级 | 高一 |
| 章节 | - |
| 类型 | 教案 |
| 知识点 | 结算法律制度 |
| 使用场景 | 同步教学-新授课 |
| 学年 | 2024-2025 |
| 地区(省份) | 上海市 |
| 地区(市) | - |
| 地区(区县) | - |
| 文件格式 | DOCX |
| 文件大小 | 1.58 MB |
| 发布时间 | 2024-03-24 |
| 更新时间 | 2024-03-24 |
| 作者 | 匿名 |
| 品牌系列 | - |
| 审核时间 | 2024-03-24 |
| 下载链接 | https://m.zxxk.com/soft/44072813.html |
| 价格 | 0.00储值(1储值=1元) |
| 来源 | 学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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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课题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3)
课时
2课时(90 min)
教学目标
知识技能目标
熟悉票据的相关概念
掌握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掌握支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的规定,并能综合分析具体案例
素质目标
勇于担当责任,不断为社会做贡献,实现其人生的价值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
商业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教学难点
商业汇票、银行汇票
教学方法
情景模拟法、问答法、讨论法、讲授法
教学用具
电脑、投影仪、多媒体课件、教材
教学设计
第1节课:课前任务→考勤(3 min)→传授新知(16 min)→课堂互动(6 min)→传授新知(14 min)→课堂互动(6 min)
第2节课:传授新知(20 min)→课堂互动(10 min)→传授新知(10 min)→课堂小结(3 min)→课堂作业(2 min)
教学过程
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
设计意图
第一节课
考勤
(3 min)
【教师】清点上课人数,记录好考勤
【学生】班干部报请假人员及原因
【教师】开始新课题: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培养学生的组织纪律性,掌握学生的出勤情况
传授新知
(16 min)
【教师】讲解新知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三、商业汇票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详见教材)
1.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不同类型商业汇票的承兑如表2-1所示。(详见教材)
表2-1 不同类型商业汇票的承兑
汇票类型
是否需要承兑
提示承兑的期限
不按期承兑的后果
见票即付
不需要
见票即付
无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需要
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需要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承兑的效力
① 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② 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等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③ 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④ 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详见教材)
3.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作成拒绝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详见教材)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0.5‰的手续费。(详见教材)
【例题2-23·多选题】详见教材
【例题2-24·多选题】详见教材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商业汇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详见教材)
1.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法定期限提示付款:①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②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详见教材)
2.支付票款
持票人按照上述规定向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依法审查无误后必须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详见教材)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履行审查义务,即应当审查持票人提示的商业汇票背书是否连续,并应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详见教材)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汇票全体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但是,如果付款人的付款存在瑕疵,即未尽审查义务而将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不发生上述法律效力,付款人的义务不能解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解除责任。(详见教材)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商业汇票的背书是指以转让商业汇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商业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按照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商业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汇票转让只能采取背书方式,而不能仅凭单纯交付方式,否则就不产生票据转让的效力。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该汇票不得转让。(详见教材)
1.背书的事项
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背书的记载事项包括:
(1)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详见教材)
(2)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详见教材)
(3)禁止背书的记载。(详见教材)
(4)粘单的使用。(详见教材)
(5)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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