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 2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 2框 课前导入
-保护自己 尊重他人-
第 2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1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一目 生命健康俱可贵
第二目 姓名肖像受保护
第三目 名誉隐私不可侵
知识拓展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婚姻家庭关系(亲权、亲属权、配偶权、监护权)
第2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P7)
【任务二】★不同民事主体在人格权和身份权上有何区别
【任务一】找出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什么权利,他们各自的地位是什么
(3)我们该怎么看做
(2)身份权包括什么内容
(1)人格权包括什么内容
自主学习清单
根据上述拓展内容,阅读课本P7,完成以下任务
【任务三】民事主体最基础的权利是什么,其地位是什么,民事赔偿划分标准是什么
【任务四】请判断—侵犯上述三项基础权利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是否正确
【任务五】依据各种人格权的特征+自己能做什么+别人不能做什么的逻辑顺序阅读完成学习
阅读课本P8-11,完成对其他人格权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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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任务一】找出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什么权利,他们各自的地位是什么
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格利益。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
【身体层面】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精神层面】
人身权利的重要性
1.人身权
2.要求
——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任务二】不同民事主体在人格权和身份权上有何区别
(1)人格权
①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2)身份权
①自然人以及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配偶权、监护权,等
②法人和非法人没有身份权
【学以致用】案例分析—生命权健康权
【案例】
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两天前,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和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
2.(1)青少年要敢于同学生欺凌说“不”,在保全自己、减少伤害的前提下,借助家庭、学校等力量,同学生欺凌作斗争。
【问题】
1.案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说说你的理由。
(1)夏某、林某和张某严重伤害了杨某的生命健康,触犯了刑法,属于犯罪行为,且夏某等人是高二
学生,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夏某等人伤害杨某生命健康的行为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民事责任。
(3)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欺凌事件发生在校园内,没有证据证明学校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需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2)解决学生欺凌问题需要构筑起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四道防线,形成全社会关心、保护未成年人的有效机制和良好风尚。
2.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谈谈未成年人应如何学会自我保护,全社会应如何解决学生欺凌问题。
【任务三】民事主体最基础的权利是?其地位是?民事赔偿划分标准是?
生命权(侧重生命延续)——
身体权(侧重身体完整)——
健康权(侧重机能健全)——
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
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病】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身心健康关系到生活质量,社会的发展
(1)地位: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被置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前列
(2)重要性:
侵 权 表 现
(3)要求: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1.根据侵权后果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2.刑事、民事、行政责任
案例分析链接
【任务五】其他人格权的相关内容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自然人对其姓名